Preface 卷首語
就在本期《眾律觀點》準備付梓之際,《工商時報》於2022年4月27日發表題為〈淨零路徑應以經濟力量為主導〉的社論,全文針對各國的「淨零路徑」實施情況進行討論。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發委)雖然已於2022年3月30日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的行動方案。理論上,政府應積極透過「市場機制」的手段來達到減碳之目的,而非僅期待企業通過彼此互助(大企業帶動小企業的合作模式)即能促進前述目標的達成。即令如此,台商從過去「一卡皮箱走天下」演變到後來的「三角貿易模式」,後者讓台商生產、製造的產品得以行銷全世界。然而,由於台商多分布在產業價值鏈之上中游,又因應近期各國的環保和綠色供應鏈政策轉趨嚴格,企業往往在受到下游的國際品牌大廠或供應鏈的要求下才被動地制定、落實其內部環保監控措施,而非直認到氣候議題的嚴重性。因此,本期《眾律觀點》將針對與台灣地區經濟密切相關的德國、英國、歐盟、挪威、瑞士、美國和中國大陸的相關環保法規暨綠色供應鏈政策進行討論。希冀能予實務界「醍醐灌頂」之效!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博士/主持律師
第一章 德國《供應鏈企業責任法》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德國的供應鏈法(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 [LkSG])(尚未提供英文版)於 2021年6月25日獲得德聯邦參議院批准。[1]法規全稱為《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係由德國聯邦議院於2021年6月11日頒布,並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乃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德國公司履行其人權和整個全球供應鏈社會責任的義務。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將覆蓋至少3,000名員工的公司,並從2024 年1月1日起擴展到至少擁有1,000名員工的公司。其旨在確保遵守基本人權標準,例如:禁止強迫勞動及使用童工。
該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人權。除了政府外,公司現在也有責任改善對人民的保護,並確保其供應鏈中的人權得到尊重。該法還旨在通過制定明確的公司盡職調查要求,為公司和受影響的人創造法律明確性,相關重點如下[2]:
1. 該法特別適用於國外供應商
該法的基本理念是涵蓋德國和國外製造產品或提供服務所需的所有步驟。因此,其乃對國外供應商和德國供應商一體適用。此外,在公司所在的境內和國際業務部門中行事也需受到法律之拘束。因此,不僅要關注公司員工的待遇,還需關注生產活動對供應鏈上當地居民之影響。
2. 適用範圍驚人
法律規定了驚人的適用範圍。該法律從2023年生效起,將涵蓋在德國擁有至少3,000名員工的公司。到2024年,將擴大適用到1,000人以下的公司。這包括臨時工,只要期限超過六個月,以及派遣到境外工作的員工。除了這些直接受影響的人,還有間接受影響的人。這些都是受供應鏈拘束的直接和間接供應商。無論員工人數多寡,他們都屬於法律適用範圍。又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以企業法人身份具有法律能力之合夥企業,都屬於這一類。
3. 覆蓋整個供應鏈之廣泛定義
供應鏈一詞在LkSG第2條第5項中的定義,參考點是企業的產出。其涵蓋了在德國和境外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所需之所有步驟。這意味著在自己的業務部門以及供應商的行動中行事。惟亦包括使用服務、運輸、貨物中間儲存、金融服務、法律諮詢和購買參考書。因此,整個供應鏈都將受到影響。從原材料的提取到製造(包括直接和間接供應商),再到將最終產品交付給終端客戶。
4. 包括勞動保護、反歧視、結社自由
「受保護的法律地位」的定義可以在LkSG第2條第1項中找到。該專門術語指的是法律的附件,它定義和總結了國際法下的眾多公約。特別是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公約和聯合國的人權公約都可以在其中找到。此外,還定義了「人權風險」。在此種情況下,由於實際情況,有足夠侵犯人權的可能性。童工和強迫勞動、奴役、酷刑、無視勞動保護義務暨結社自由、不平等待遇暨克扣工資等都是例子。當然,違反勞動保護義務和禁止歧視的行為也包括在內。
5. 法律涵蓋一般環境和氣候影響
此外,環境問題是相關的。如果存在違反以下行為的威脅,也存在人權風險,即禁止造成有害的土壤污染、水污染、空氣污染、有害噪音排放或過度用水:
(1) 嚴重損害食品保存和生產的自然基礎或者相關之不利影響;
(2) 剝奪一個人獲得安全飲用水之機會;
(3) 損害一個人之健康。
因此,它遠遠超出職業健康和安全範圍,還涵蓋了一般環境和氣候影響。
6. 發佈人權戰略政策聲明的要求
LkSG第4-10條包含立法者希望在公司中實施的組織核心領域。就業務過程而言,部分要求導致公司進行組織調整。公司必須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以識別、預防或減輕商業活動對人權的潛在不利影響。這是在他們自己的位置強制遵守自己的盡職調查義務。此外,將引入風險分析作為有效預防和補救措施的基礎。如果發現風險,公司管理層應發布有關人權戰略之政策聲明,並傳達給員工、供應商和公眾。這應表達公司對其尊重人權責任的承諾。這應包括描述在供應鏈中遵守人權和環境盡職調查義務的程序、優先人權和環境風險的定義,以及員工和供應商的人權和環境期望的定義(行為準則)。
7. 制定行為準則並對供應商進行培訓
如果發現風險,法律規定了針對公司自身業務營運和直接供應商的預防措施。除了聲明原則外,還應制定行為準則,並應在公司自己的業務部門進行內部培訓。應仔細選擇供應商並為其制定供應商代碼。還應向供應商提供培訓和持續教育,並且將針對這些措施是否有效進行逐年審查。
8. 制定具體時間表以終止或盡量減少違規行為
如果侵犯人權或環境的行為仍然被發現或迫在眉睫,則必須在內部採取糾正措施以制止侵犯行為。如果在可預見的將來無法消除直接供應商業務領域的違規行為,則應制定結束或盡量減少違規行為的概念,並制定具體時間表。終止業務關係是最後的手段。
9. 調查申訴並與舉報人接觸
法律明定所有涉及的企業都應建立內部申訴程序,必要時還應建立外部申訴程序。這樣做的目的是,針對可能在供應鏈內部和周圍的業務中受影響的人,以及知道存在違規行為的人,可以指出人權、環境風險以及相關違規的行為。公司必須調查申訴並與舉報人進行對話。
10. 文件和報告義務
所有公司都有法律文件和報告義務。內部文件義務要求記錄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文件。該文件沒有公共訪問權限,一般保留期為七年。此外,還有一項服務於監管控制的外部報告義務。該報告必須提交給BAFA(Bundesamt für Wirtschaft und Ausfuhrkontrolle,「聯邦經濟事務和出口管制辦公室」),並且可以在網站上公開訪問七年。
11. 當局可以發布命令並在法庭上維護人權
BAFA作為一個控制機構,擁有廣泛的控制權和干預權,以監督盡職調查義務的遵守情況。當局根據數據主體的申請或依職權行事。此外,它有權發布命令,即其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補救濫用的計劃,包括具體的時間表,或施加具體的行動義務。那些受到侵犯人權行為影響的人可以向BAFA提出申訴,並在德國法庭上維護他們的權利。
12. 數以百萬的罰款和被排除在公開招標之外的威脅
制裁的主要形式是對違反盡職調查和報告義務的行為處以罰款。根據違規的類型和嚴重程度,處以最高800萬歐元的罰款。對於年均營業額超過4億歐元的公司,罰款最高可達年均營業額的2%。平均年營業額是根據過去三個營業年度的全球營業額計算得出的。評估的依據是該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經濟情況和其他情況。如果完全無視該法律,則有可能在長達3年的時間裡被排除在公開招標之外。
13. 了解人權並建立盡職調查義務
屆2023年1月1日法律生效時,必須在公司和公司管理層中建立人權暨環境意識。屆時並應建立和/或調整已經提到的盡職調查義務。
14. 亞洲國家面臨的挑戰
若法律規定部分國家間接地不符合某些國際要求。這背後可能有批評的成分,一些政府不喜歡聽到。最終,為了遵守盡職調查要求,需要生產場所的工作人員撰寫報告並將其傳遞給德國公司。法律要求德國公司收集有關境外情況的資訊,並非每個政府都對此感到高興。
另一方面,在東南亞,涉及的政治較少。公約經常在那裡簽署,但很少被執行,這反過來又導致赤字。尤其是童工,在一些亞洲地區仍然是一個問題。這是因為並非所有事情都受法律監管。即使某些條款存在法律之中,它們也並不總是得到遵守。問題是當公司在從前述這些國家供應商那裡購買產品時,應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如有疑問,他們應該仔細查看、調查其供應鏈之各成員狀況。
綜上所述,可以說德國企業在如何於亞洲當地實施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方面面臨挑戰。這是因為亞洲國家本身都面臨挑戰。
下一步?
無論布魯塞爾的結果如何,受德國供應鏈法拘束的企業都應開始準備生效,審查和更新其人權和環境盡職調查架構,包括其風險評估和緩解流程的充分性、申訴機制以及盡職調查報告。其他公司也可能會考慮將他們的計劃與德國法律進行對比,以此作為歐盟和其他地方可能即將發生的事情的一種跡象。
第二章 英國《2021年環境法》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在首次向英國議會提交法案草案1,000多天後,英國終於通過了一代人以來的第一個《2021年環境法》(The Environment Act 2021[3],以下簡稱《環境法》),為英國環境標準和法規之重大轉變提供了監管架構(尤其是英格蘭地區)。英國環境大臣稱讚該法案是「實施地球上任何國家最雄心勃勃的環境計劃……為世界其他地區樹立榜樣」的工具[4]。《環境法》將具有廣泛的影響力,不僅對在英格蘭的從事製造業的企業產生影響,而且對那些尋求進入英國市場的企業也產生影響。以下為產業界需要遵循的一些關鍵問題[5]:
- 該法的立法目的旨在保護和改善子孫後代的環境。亦將淨化國家的空氣、恢復自然棲息地、增加生物多樣性、減少浪費並更好地利用資源。
- 到2030年,它將阻止物種的減少,需要新的發展來改善或創造自然棲息地,並解決海外森林砍伐問題。
- 它將幫助英國過渡到更加循環的經濟,激勵人們更多地回收利用,鼓勵企業創造可持續的包裝,使家庭回收更容易,並停止向發展中國家出口污染性塑料廢物。
上述變化將由新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環境目標推動,並由一個新的、獨立的環境保護辦公室(OEP)執行,該辦公室將要求政府和公共機構對其環境義務負責。
《環境法》包括一項關於2030年物種豐富度的全新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目標,這將有助於扭轉英國標誌性物種(例如刺猬、紅松鼠和水田鼠)的衰退。
英國現在將能夠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進一步打擊非法砍伐森林和保護熱帶雨林,通過一攬子措施確保英國供應鏈具有更大的彈性、可追溯性和可持續性。
該法案將嚴厲打擊向河流、水道和海岸線排放污水的自來水公司。法律明定了相關責任主體的義務,以確保水公司逐步減少暴雨溢流排放的不利影響。 新職責還要求政府在2022年9月之前發布減少暴雨溢流污水排放的計劃,並向議會報告實施該計劃的進展情況。
實施環境法政策的工作正在順利進行。截止目前為止,英國已經開始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環境目標,並就飲料容器的押金返還計劃、擴大生產商的包裝責任和一致的回收收集開展磋商,這將改變英國政府處理垃圾的方式。
英國還發布了一份原則性政策聲明草案,將保護環境置於未來政策的核心。環境保護署(The Offic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於2021年7月以臨時、非法定形式成立,獨立監督政府的環保工作,並加快整體機構的建立。
對貿易和供應鏈的影響
在長達268頁的《環境法》中,涉及環境法的許多領域:水質、水資源短缺、空氣質量、自然暨生物多樣性和棲息地保護、廢棄物管理、資源利用、生態設計和產品標準以及化學品等問題,值得以英國為營運中心的企業的密切關注。但是,若僅以英國市場為產品銷售市場者,即使是不以英國為營運據點的跨國企業亦同樣受到影響,總結如下[6]:
化學品
那些與〈英國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UK REACH)作鬥爭的人應該注意,英國內閣大臣已被賦予修改英國REACH的權力,以改變REACH的「方式」並使其適應英國市場。但作為一項保障措施,內閣大臣必須確保任何此類更改與REACH法規第1條規定的REACH目標和範圍保持一致,並且必須獲得蘇格蘭和威爾士政府的同意。儘管權力不是無限的,但這些條款下的變化範圍很大,應密切關注。
此外,化學品部門在考慮其水體的化學狀態時應密切關注英國國家將監測的物質清單:提供廣泛的權力來修改評估化學狀態的標準,包括要監測的物質,新物質的加入將不可避免地增加對化學品使用和對大不列顛(Great Britain)市場供應的監管審查。
車輛和發動機
在汽車排放醜聞之後,人們普遍認為英國當局缺乏對汽車製造商執行糾正措施的權力(包括產品召回)。現有英國召回或其他糾正措施權力的標準是基於安全性,而不是環境影響,因此不能用於不符合環境標準的產品。
為了糾正這一點,2021年環境法規定了對機械驅動車輛和可移動機械發動機的「環境召回」:範圍顯然比汽車更廣泛。召回可以通過強制召回通知強制執行,環境影響不僅包括與空氣質量相關的排放,還包括噪音、熱量和振動影響。進一步的細節將通過由內閣大臣制定的規定提供。
森林風險性商品
與美國和歐盟在供應鏈盡職調查方面採取類似舉措的同時,《2021年環境法》賦予內閣大臣權力,通過設立一項職責來應對非法砍伐森林對世界森林造成的威脅,且對在英國經營的一定規模以上企業建立和實施供應鏈盡職調查制度,並報告其活動。該制度將禁止在英國商業使用「森林風險性商品」,除非這些商品是根據當地法律生產的,否則禁止在將森林變成農田的壓力下生產的商品。
同樣,該制度運作的詳細規則將在內閣大臣制定的法規中具體說明,但最近英國政府諮詢的結果有力地表明了義務的可能範圍和程度。
產品標準和標籤
投放到英國市場的產品,其對環境的影響,乃是英國環境政策中特別關注的一個領域,《2021年環境法》中有許多措施與在英國市場內製造或供應給英國市場的產品相關。
根據更廣泛的歐洲趨勢,將產品報廢處理(無論是回收還是處分)的全部成本轉嫁給生產商,以激勵產品設計師將再利用、維修和回收因素納入產品設計環節。另關於如何實施這些「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度,目前已經開展大量工作,最初的重點是包裝。此外,還包括允許引入「保證金退還系統」(deposit return schemes)的新措施。
內閣大臣還有權制定法規,要求產品製造商在產品標籤上包含資源效率資訊,並設定最低資源效率要求。有關「資源效率」的資訊被廣泛起草,涵蓋預期壽命、可用性維修零件的詳細資訊、可歸因於生產和預期使用的溫室氣體排放、產品中使用的材料和製造中使用的其他資源等問題,以及可回收性。
塑料
在英國退出歐盟的談判中,時任的環境大臣特別指出一次性塑料製品行動將比歐盟採取相關行動更快、影響更大的一個例子。
因此,在2021年環境法最終成為法律後的幾天內,英國政府迅速採取行動,制定了禁止一次性塑料盤子、餐具、氣球棒以及膨脹和擠壓聚苯乙烯食品和飲料容器的計劃,並發布要求提供其他物品的證據,例如濕巾、煙草過濾器、香囊和其他一次性塑料杯。此類禁令將通過內閣大臣制定的法規來生效。
結論
在制定新的監管架構時,最大的挑戰總是可能需要謹慎的政策和監管設計,以使各種參與者有信心進入市場並確保其正常運行。許多專案發起人和開發人員可能會一直處於「觀望」狀態,直到解決實施所帶來的各種挑戰的具體規定[7]。最後,英國正在進入其環境法的新篇章,《2021年環境法》是一項促進快速變化的授權法案。國際企業不能再為歐洲市場假設一個共同的規則手冊,本文預計歐盟單一市場和英國市場之間未來將出現分歧。
第三章 歐盟《公司可持續發展與盡職調查指令》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2022年2月23日,歷經過多次延遲,歐盟委員會終於公布了備受期待的《公司可持續發展與盡職調查指令草案》(The Draft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and Due Diligence Directive,以下簡稱「指令草案」)[8]。該指令草案提出了一項擬議中的〈歐盟人權和環境盡職調查標準〉(EU standard for human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due diligence,以下簡稱「HREDD」)。這包括公司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從其「已建立的業務關係」(established business relationships)中識別出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的營運以及與其價值鏈相關的實際和潛在的不利人權和環境影響。指令草案還提供了對不遵守盡職調查義務的行為實施制裁的機制,並規定了與公司HREDD計劃相關的董事責任及問責制[9]。
儘管該指令草案仍需進一步的立法審查和批准,惟其已提供關於未來歐盟 HREDD義務的範圍和形式的最詳細見解,並為公司繼續制定其盡職調查政策和程序,以供應一個旨在識別、評估以及減輕其營運與供應鏈中可能產生不利於人權和環境影響的模板。
此外,該指令草案將對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產生影響,它們必須根據其中規定的義務,對向其提供貸款、信貸和其他金融服務(指令草案中並沒有明確定義)的客戶及其子公司進行進一步的盡職調查。
至於時間安排和實施,指令草案現在將提交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批准。一旦通過,成員國將有2年時間將該指令轉化為國家法律。惟總體資訊仍然很明確:強制性HREDD即將到來,公司應該已經預見到即將到來的HREDD法律義務,並回應利益相關者在該領域日益增長的期待。
指令草案範圍:關鍵要點
除了涵蓋大型歐盟公司外,該指令草案還將具有域外效力。符合下述歐盟適用營業額標準的非歐盟公司(即使在歐盟沒有實體存在),也將屬於此範圍。這可能對地處在美國、英國以及亞洲的滿足於此一營業額測試標準的跨國集團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指令草案第2條,適用於符合以下標準的某些大型歐盟和非歐盟公司:
- 歐盟公司:
- 超過500名員工,全球淨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或者超過250 名員工,全球淨營業額超過4000萬歐元——前提是至少50%的淨營業額來自「高風險」行業(包括紡織、服裝和鞋類、農業、林業、漁業、食品和提取物)。
- 非歐盟公司:
- 在歐盟的淨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或者淨營業額超過4000萬歐元但不超過1.5億歐元,前提是至少50%的全球淨營業額來自上述「高風險」行業之一。
- 似乎約有13,000家歐盟公司和4,000家非歐盟公司符合上述標準。值得注意的是,中小型企業(SME)被排除在指令草案規定的盡職調查義務之外。
- 指令草案第15條規定的域外範圍,特別值得注意:符合歐盟適用營業額標準的非歐盟公司(即使在歐盟沒有實體存在),也將屬於該範圍。這可能對位於美國、英國和亞洲的滿足這一營業額測試標準的跨國集團產生重大影響。在範圍內,非歐盟公司還必須任命一名駐歐盟代表與歐盟監管機構聯絡。
盡職調查義務:關鍵要點
從根本上說,指令草案要求範圍內的公司實施涵蓋其整個供應鏈的HREDD措施,超越一級供應商,將「已建立的業務關係」納入整個價值鏈。這包括供應鏈中的承包商、分包商和其他實體。這將進一步增加供應鏈風險評估和實際供應鏈風險管理的複雜性。
在盡職調查義務方面,指令草案規定成員國要求公司:
- 將盡職調查納入公司政策並確保每年更新此類政策(第5條);
- 識別其自身、其子公司的運營以及其在整個價值鏈中已建立的業務關係所產生的實際或潛在的不利於人權和環境的影響(第6條);
- 防止潛在的不利影響,並且結束實際的不利影響(第7、8條);
- 建立和維持一個法遵程序,使受影響的人、代表相關價值鏈中工作的個人的代表和活躍於相關價值鏈相關領域的民間社會組織能夠提交申訴(第9條);
- 通過至少每12個月進行一次審查來監測其盡職調查政策的有效性(第 10條);
- 在其網站上發布年度聲明,以傳達公司在上一個年度採取的相關盡職調查措施(第11條)。
指令草案要求範圍內的公司實施涵蓋其整個供應鏈的HREDD措施。這超出了評估一級供應商的範圍,包括評估整個價值鏈中的「已建立的業務關係」。
指令草案將「已建立的業務關係」定義為預期將持續的直接或間接關係,並且「不代表價值鏈的可忽略或僅是輔助部分」。這包括供應鏈中的承包商、分包商和其他實體。指令草案特別強調公司從與其建立了業務關係的直接合作夥伴處尋求契約上保證。在實踐中尋求此類保證並對所有這些關係進行盡職調查,將進一步增加公司供應鏈風險評估和持續供應鏈風險管理之複雜性。
董事義務:關鍵要點
指令草案明確規定董事在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時要考慮「人權、氣候和環境結果」。這包括確保公司的商業模式和戰略符合《巴黎協定》的1.5°C目標的要求。這似乎比現有和預期的國家HREDD法律更廣泛。
指令草案規定成員國確保公司董事:
- 在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時,考慮到他們的決定對人權、氣候和環境的影響;
- 制定一項計劃,以確保公司的商業模式和戰略與可持續經濟交易相一致,並根據《巴黎協定》將全球變暖限制在1.5°C;
- 負責制定和監督公司的盡職調查計劃,並適當考慮利益相關者和民間社會組織的相關意見。
制裁:關鍵要點
指令草案規定,成員國對違規行為實施「有效、相稱和具有勸阻性」的制裁。
正如預期的那樣,指令草案為成員國提供了一種機制,可以對不遵守指令草案中規定的義務的行為實施制裁(第20條)。此類制裁應能「有效、相稱且具有勸阻性」,並可能包括基於公司營業額之經濟處罰。
新型民事責任制度:關鍵要點
新型民事責任制度可以為增加人權和環境相關訴訟奠定基礎。指令草案引入了新的民事責任制度(第22條)。特別是在範圍內的公司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未能遵守強制性盡職調查義務(特別是識別、預防、減輕和終止不利的人權和環境影響)是否會導致損害。這一新制度可以為增加人權和環境相關訴訟(例如由民間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奠下基礎。另該制度可能會對目前未規定此類制度的現有國家盡職調查法(例如:《德國供應鏈法》)產生影響。
示範條款和指南:關鍵要點
預計歐盟委員會將發布指南和一套自願示範條款,以支持公司履行其在指令草案下的義務。
指令草案規定,歐盟委員會將採納關於自願示範契約條款的指南,並可能發布指導方針以支持公司履行指令草案中規定之義務。
時機和實施
該指令草案現在將提交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批准。一旦通過,成員國將有2年的時間將該指令轉化為國家法律,並且將相關文本傳達給委員會。
貴公司如何為指令草案中規定的要求做好準備?
指令草案中的盡職調查義務大綱很好地表明了人權和環境盡職調查計劃的設計和實施的範圍和可能的期望。公司應根據指令草案的要求(尤其是第5-11 條規定的要求)回應、調整和利用其現有政策和程序,以在通過指令草案之前確定差距和需要加強和改進的領域。對於大部分公司而言,設計和實施適當的系統和控制並將其嵌入「一切照舊」中,在許多情況下,可能需要多年的多方利益相關者參與,因此公司必須為這些新義務做好萬全準備。
總之,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為指令草案和其他在國家層面出現的強制性 HREDD法律定位:
- 將人權納入集團政策和戰略規劃過程;
- 揭露如何將人權考慮納入戰略、政策和程序;
- 進行人權影響評估並採取相應的對策,並就已採取的措施進行內部和外部溝通;
- 審查和加強投訴機制和舉報計劃;
- 確保企業有能力應對「危機」;
- 審查其董事會應對供應鏈風險的能力;
- 審查法律和法遵部門的角色、資源和專業知識,誰應該在應對這些新挑戰中發揮關鍵作用。
第四章 剖析《挪威透明法》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2021年6月10日,挪威議會通過了《透明法》。除此之外,這項無害的立法將要求許多在挪威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需要:(1)定期進行人權盡職調查;(2)發布年度人權聲明,以及;(3)回應第三方關於產生不利於人權的影響的資訊請求。挪威政府最近宣布該法案將於2022年7月1日起生效。[10]
該法案的前奏[11]
2018年6月,挪威政府成立了道德資訊委員會,以回應議會2016年和2017年的請願決議。該委員會的任務是評估是否應要求挪威企業披露有關負責任的商業行為和供應鏈管理的資訊。10人委員會的代表來自學術界、商界、政府、工會、雇主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2019年8月,委員會的任務範圍擴大到包括起草立法草案。2019年11月,委員會建議通過強制性人權盡職調查立法,並公佈了立法草案。
2019年和2020年,挪威負責任商業行為國家聯絡點(National Contact Point for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以下簡稱「NCP」)依據經合組織《跨國企業指南》(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對600名挪威商界領袖進行了調查,其中NCP詢問了人權盡職調查做法。根據調查回覆,NCP得出結論,自願措施並未導致充分遵守經合組織準則。經合組織準則是政府向跨國企業提出的建議,為負責任的商業行為提供了非約束性原則和標準。除此之外,經合組織指南呼籲工商企業進行持續的人權盡職調查,以解決企業可能通過自身活動或其業務關係造成或促成的或可能與其運營、產品或服務直接相關的不利於人權的影響。
任何人都有權要求受《透明法》影響的企業提供資訊[12]
根據《透明法》第6條第1項,任何人都有權從企業獲得有關企業如何根據該法第4條處理實際和潛在不利影響的資訊。這一要求必須被視為更大趨勢的一部分,即要求私營企業提供比以前更大程度的資訊。與最近關於資訊訪問權的其他類似規則相比,例如個人可以要求揭露「關於自己的資訊」的 GDPR,《透明法》對誰可以要求提供資訊沒有任何限制。「任何人」是指任何尋求資訊的人。受該法約束的企業有相應的義務提供所要求的資訊。《透明法》第6 條第1項不要求尋求資訊者提供特殊理由。因此,有關人員沒有義務提供所要求資訊的各種理由。這意味著原則上每個人,包括記者或代表各種利益相關者,都可以要求揭露資訊。資訊請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例如通過電子郵件、線上表格或實體信函,然後將其發送至總部或直接交付至商店。
該法的準備工作進一步規定,請求可能要求企業獲取企業本身並不擁有的資訊。同時立法者強調,資訊揭露義務的範圍將根據資訊請求的不同而有不同,其中包括定向的要求,指的是企業規模。因此,揭露要求必須是「相稱的」,而且企業越大,企業在回應資訊請求方面的期望就越高。一些企業將能夠通過向進口商、批發商或供應商諮詢各種問題來履行其義務,可以預期他們對供應鏈有所了解。揭露資訊的義務並不要求企業有義務採取措施,但仍可以確定嚴重程度以致在未來的盡職調查評估中應優先考慮的條件。聲譽損失的風險可能會進一步導致額外的激勵措施,以積極跟進發布的資訊中出現的情況。
該法進一步規定,《透明法》第6條規定的資訊權不超出母公司根據國家立法從不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外國註冊子公司獲取資訊的實際可能性。在挪威。這應該結合某些外國公司的法律範圍來看待。
提供資訊義務的豁免
《透明法》第6條第2項賦予企業在以下情況下拒絕資訊請求的裁量權:
- 該請求沒有提供足夠的基礎來確定該請求所涉及的內容;
- 該要求明顯不合理;
- 所要求的資訊涉及與個人事務有關的數據;
- 所要求的資訊涉及有關技術設備和程序或其他操作和業務事項的數據,出於競爭原因,攸關資訊所涉及者之保密利益。
準備工作規定,由於a和b中提及的原因,資訊權的豁免範圍很窄。在實踐中,為了拒絕訪問請求權,企業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將依賴c和d中的豁免權。這兩項豁免權應以與《公共行政法》(Public Administration Act)第13條中有關保密義務的相應規定作相同的解釋。另進一步規定,企業必須調整所提供的資訊,以便個人事務和營業秘密不被洩露。在實踐中,這意味著必須審查此類資訊,而必須發布其餘資訊。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則相關資訊請求可能會被全部拒絕。
《透明法》第6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了仍應揭露資訊的情況。這涉及有關企業了解的對基本人權的實際不利影響的資訊。此類資訊即使包含第6條第2 項規定的個人事務或營業秘密資訊,也應予以揭露。這是一個相當深遠的要求,可能會被一些企業視為具有挑戰性。準備工作又指出,該規定受到《環境資訊法》第12條中類似規定的啟發,並表明存在必須始終尊重的資訊權核心領域。《透明法》第6條第3項的目的,旨在防止該法中的豁免理由被解釋得太寬泛,從而豁免必須被認為對公眾特別重要的資訊。根據該部在籌備工作中的評估,第6條第3項的規定是一般性的,很少與保密義務相衝突。換言之,原則上可以在不洩露營業秘密或其他保密義務的情況下以良好的方式傳達資訊。該部表示,當涉及到壓倒保密義務時,透明法第6條即意在為特殊情況作保留。
但根據第6條第3項提供資訊的義務不適用於依據《挪威安全法》(Norwegian Security Act)分類或依據《挪威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資訊。
企業根據《透明法》處理資訊請求
根據該法第7條,企業應以書面形式提供第6條規定的資訊,並應充分且易於理解。企業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資訊,不得遲於收到資訊請求後3週,這必須被認為是一個相當緊迫的時限。如果所要求的資訊的數量或類型使得在3週內回覆資訊請求的負擔過重,則應在收到請求後的2個月內提供資訊。企業應在收到資訊請求後3週內書面通知資訊查詢人延長期限、延長原因以及何時可以獲得資訊。然而,準備工作中強調延長2個月的期限,即旨在成為狹義的豁免規則。這是因為預計企業已經提前進行了盡職調查評估,因此所要求的資訊評估已經可用。
如果企業拒絕按照資訊請求提供資訊,應告知拒絕的法律依據、要求更詳細的拒絕理由的權利和時效,並進一步告知挪威消費者管理局是監督和指導機構。任何資訊請求被拒絕者得在收到拒絕後的3週內要求提供更詳細的拒絕理由。理由應盡快以書面形式提供,並且不遲於收到更詳細理由的要求後3週。
挪威消費者管理局根據《透明法》執行有關公眾尋求資訊的規定
道德資訊委員會在法律草案第12條中提出了一項單獨的規定,即任何根據《透明法》提出資訊請求的人都應該能夠向挪威消費者管理局提出駁回和拒絕的上訴。因此,道德資訊委員會根據《透明法》提出了一種補救機制,這讓人想起挪威環境資訊法第19條的規定,但沒有像挪威上訴委員會那樣提議建立一個單獨和獨立的環境資訊上訴機構。道德資訊委員會關於特別上訴條款的提議沒有得到該部的跟進,因此在議會(Stortinget)通過法律時未包含在最終的透明法案中。
根據《透明法》的一般規則,挪威消費者管理局根據該法第12條有權依據第13條發布決定,命令企業在受到執法處罰的威脅下發布所要求的資訊。此外,《透明法》第14條授權消費者管理局對違反第5條、第6條中提供資訊的義務以及違反第7條中提供資訊的時間限制的行為處以侵權處罰。提供給消費者管理局使用,立法者認為沒有必要私人執行資訊請求和與挪威環境資訊法第 19條內容相對應的補救機制。從法律文本的措辭和準備工作來看,根據《透明法》被企業拒絕揭露的居民缺乏要求消費者管理局處理投訴的法律依據。或許所有申訴都將由管理局密切跟進。
環境影響可能成為透明法案範圍的一部
現已通過的《透明法》的範圍僅限於基本人權和體面的工作條件。因此,如果環境影響導致對人權的不利影響,則企業對氣候和環境的影響被《透明法》涵蓋,否則不包括在內。在該法的準備工作中,該部得出結論,該部暫時不會提議將一般環境影響納入《透明法》。
該部表示,計劃在《透明法》生效一段時間後對其進行評估。該部在籌備工作中進一步強調,歐盟內部正在就對人和環境的盡職調查評估規則提案進行工作。在籌備工作中,該部特別提到了歐盟委員會關於《可持續公司治理的法案》、《非財務報告指令》(ESG)的修訂以及歐盟議會關於公司盡職調查和公司責任的報告。在編寫準備工作時,這些歐盟立法提案預計將在2021年底之前提交。如果這些提案獲得通過,將導致挪威法律發生變化。自提出以來,已經有了相當多的發展。在歐盟分類法和可持續金融新規則的其他工作中,取得了顯著進展。預計隨著更多條款的落實,將對《透明法》進行調整。
關於環境影響規則與一般環境損害之間的關係,議會委員會中的大多數人表示理解「必須更詳細地調查環境損害領域的立法工作,以實現盡可能最好的法律的依據。」因此,大多數人設想政府一旦對此進行調查,將以適當的方式向議會作出答覆。
因此,環境影響似乎很可能在未來被納入《透明法》。儘管如此,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提議來改變挪威的透明法。籌備工作指出,消費者委員會在其對道德資訊委員會法律草案的諮詢聲明中表示「環境資訊法和道德資訊法的聯合上訴委員會,具有聯合秘書處和系統,既高效又經濟」。
時間會證明將環境影響納入《透明法》範圍是否會導致《透明法》下有關上訴權和執行資訊請求的規則發生變化,以及這些變化是否會導致共同的一套關於透明法案和環境資訊法案的執行和上訴的規則。基於此種情況,或需在幾個方面協調法律,因為環境資訊法已經要求所有企業(環境資訊法中沒有涵蓋企業的規模限制)發布環境資訊(包括環境影響資訊)。相應的需求將與挪威產品控制法相關。
《環境資訊法》規定了與自己企業的環境影響有關的知情義務和資訊義務。此外,《環境資訊法》還有一項適度的規定,規定有義務在「可獲得此類資訊的範圍內」提供有關挪威境外環境影響的資訊。根據《環境資訊法》第16條第2項第2款,如果有必要,企業應將請求引導至先前的銷售環節,以回應資訊請求。但相較於《透明法》第4條第1項,《環境資訊法》沒有規定進行盡職調查評估的義務,即繪製和評估供應鏈中對環境的實際和潛在不利影響。因此,如果未來將環境普遍納入透明法案,將對受影響的企業產生實際影響。
建議企業盡快做到以下幾點
重要的是,受《透明法》涵蓋的所有企業都需要遵守於2022年7月1日起生效產生的所有義務,包括依同法第6、7條要求提供資訊的義務。
企業應將此作為其法律遵循戰略和相關工作的一部分來降低風險。為了站在提供資訊的義務規則的最前沿,現在應該已經建立了對供應商等進行盡職調查評估的內部程序(如果還未開始者),並且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來確保法律遵循。對於許多企業來說,準備一封可以與客戶和其他人共享的資訊信函,描述企業如何處理此事,這可能是一個優勢。獲得合格的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也是確保企業正確處理《透明法》下的資訊請求的基礎。
第五章 瑞士的《衝突礦產和童工條例》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2021年12月初,瑞士聯邦委員會依據同年春、夏兩季舉行的磋商程序之結果,確認了《衝突地區礦產暨金屬部門和童工勞動部門的盡職調查暨透明條例[13]》(the Ordinance on Due Diligence and Transparency in the Sectors of Minerals and Metals from Conflict Areas and Child Labour,以下簡稱「ODDT」)之最終草案。聯邦委員會進一步堅持其最初的時間表,因此與企業責任倡議和ODDT的間接反提案有關的《瑞士債務法》修正案一起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因此,新的報告、盡職調查和透明要求將首先適用於2023財政年度;然後,必須在2024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完成2023財政年度的首次報告[14]。
新法適用範圍——童工和衝突礦產
這些規定適用於童工和特定的衝突礦物和金屬。在這方面,新法[15]比德國和挪威最近通過的相關立法更窄,後者廣泛適用於人權風險及影響。
「童工」包括以下內容,無論是在僱傭關係以內或以外:
國際勞工組織《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s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規定的18歲以下人員從事的工作;
如果某個司法管轄區已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的《最低年齡公約》(the ILO’s Minimum Age Convention),則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根據該公約禁止童工;
如果司法管轄區尚未批准《最低年齡公約》,則由接受義務教育或15歲或以下的人從事的工作;
如果某個司法管轄區尚未批准《最低年齡公約》,則由未滿18歲的人員從事的工作,如果該工作因其性質或工作條件預計會危及工人的生命、健康或道德執行工作。
衝突礦物和金屬。這些規定適用於新法附件中更詳細規定的錫、鉭、鎢和金屬礦物。這些礦物和金屬通常被稱為「衝突礦物」或更中性的術語「3TG」。
新法範圍內的「3TG」礦物和金屬僅限於指定的關稅編號,包括礦石、精礦、粉末、棒材、線材和處於類似加工階段的其他形式的3TG。因此,如果企業進口或銷售含有3TG的產品或部件,或者製造含有3TG的產品,只要不是具有特定關稅編號的瑞士進口商或3TG加工商,則不受衝突礦產規定的約束。這與歐盟在其衝突礦產法規中採取的方法是一致的。
覆蓋整個供應鏈。根據新法,「供應鏈」被定義為涵蓋企業自身業務活動和所有上游經營者業務活動的過程,這些活動:(1)擁有來自受衝突影響或高風險地區的礦產或金屬,並且涉及其在最終產品中的移動、製備和加工,或;(2)提供此類產品或服務是由童工所生產的合理懷疑。
目標企業
新法適用於在瑞士設有註冊辦事處、中央管理機構或主要營業地的企業。這包括外國跨國公司在瑞士組建的子公司。
「企業」在新法中的定義很寬泛,包括所有形式的合法企業。它還包括所有類型的商業活動。例如,與某些企業人權立法相比,「企業」並不局限於特定的行業或企業類型,例如零售商或製造商。這些規定也不限於在瑞士發生的主體企業的活動。
新法規定的盡職調查和報告要求存在幾個例外
- 盡職調查和報告的例外情況
- 童工盡職調查和報告的例外情況
新法的童工盡職調查和報告要求有三個特定的例外情況。但是,如果產品或服務最終由童工製造或提供,則這些例外情況不適用。
中小企業。如果企業是中小企業,則該企業一般不受該條例的童工盡職調查和報告規定之約束。如果一個企業及其控制實體連續兩個會計年度低於以下兩個門檻,則該企業為中小企業:
- 總資產為2000萬瑞士法郎(約2170萬美元);
- 銷售額為4000萬瑞士法郎(約4350萬美元);
- 全年平均約有全職員工250人。
童工風險低。如果企業的童工風險較低,則通常也不受新法的童工盡職調查和報告要求之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無需評估是否存在對童工的合理懷疑。
如果企業購買或製造的產品或其採購或提供的服務來自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工作場所兒童權利指數中指定為「基本」的國家,則該企業被視為童工「低風險」。該評估須每年進行一次。
目前有50個國家被歸類為基本國家。其他類別是「增強」和「加強」。以兒童權利為目的的分類不一定等同於公司對其他人權問題的風險評估。例如,法國、德國、荷蘭和英國等許多西歐國家被歸類為基本類,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和日本也是如此。其中,俄羅斯和羅馬尼亞也被認為是基本的。 「增強」類別涵蓋了勞工實踐大相徑庭的廣泛國家,包括按字母順序排列的阿富汗、孟加拉國、中國、剛果民主共和國、緬甸、朝鮮、土耳其、烏茲別克斯坦和美國。
童工風險低的企業必須記錄其結論。結論不需要公佈或提交給監管機構。
缺乏合理懷疑。如果企業斷定不能利用上述豁免,在沒有合理懷疑童工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童工盡職調查和報告要求。如果有特定資訊可導致合理的人相信產品或服務涉及童工,則存在對童工的合理懷疑。如果企業斷定不存在對童工的合理懷疑,則必須記錄其發現。調查結果不需要公佈或提交給監管機構。
衝突礦產盡職調查和報告例外情況
最低限度的3TG使用量。如果企業進口或加工的3TG不超過新法附件規定的水平,則企業不受3TG盡職調查和報告要求的約束。3TG使用門檻與歐盟衝突礦產法規中的門檻基本一致。
為了計算是否超過此門檻,包括在企業下合併的企業。
3TG不是來自受衝突影響或高風險地區。正如新法所使用的「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是指處於武裝衝突狀態或衝突後脆弱的地區,以及治理和安全薄弱或不存在以及普遍和系統地違反國際法,包括侵害人權的行為時有發生。這與《歐盟衝突礦產條例》和《經合組織關於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負責任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的含義相同。
新法並未按名稱將特定地區確定為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取而代之的是,聯邦委員會的指南參考了歐盟2018年關於確定區域是否為《歐盟衝突礦產條例》和蘭德公司定期發布的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列表的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的建議。
聯邦委員會在其指導中指出,必須定期進行這種評估,因為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不是一成不變的。自2020年12月首次發布以來,蘭德公司名單的演變突顯了這一點。
如果企業斷定其3TG並非來自受衝突影響或高風險地區,則必須記錄其發現。調查結果不需要公佈或提交給監管機構。
符合等同於新法的法規或文書
如果以下豁免均不適用,則企業在遵守國際上等同於新法的法規或文書的情況下,將免於盡職調查和報告。目前符合條件的法規和文書列在新法的附件中(以下簡稱「指定文書」):
童工
國際勞工組織最低年齡公約、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童工商業指導工具以及經合組織負責任商業行為盡職調查指南。
衝突礦物
經合組織關於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負責任供應鏈的盡職調查指南;或者歐盟衝突礦產法規。要利用這一例外,企業必須準備一份報告,以識別特定工具並完全遵守其要求。
過渡期
不能利用盡職調查和報告例外的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將有一個過渡期,然後才被要求遵守規定。直到企業從2023年開始的財政年度才要求法律遵循。
過渡期旨在讓企業有時間評估新規定的適用性並制定必要的政策和程序。
盡職調查要求
未免於盡職調查的企業必須針對童工和/或衝突礦物(如適用)進行基於風險的盡職調查。
供應鏈政策
作為盡職調查的一部分,企業需要制定供應鏈政策。根據該政策,企業必須(如適用):
- 確保其遵守其供應鏈中的盡職調查義務,當提供合理懷疑是使用童工製造或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和/或採購來自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的3TG;如前所述,供應鏈包括所有上游經濟運營商。
- 向供應商和公眾傳達有關政策的最新資訊;
- 將供應鏈政策整合到與供應商的契約和協議中;
- 確保可以報告對其供應鏈中的童工和衝突礦產的擔憂;以及
- 調查童工的具體跡象和/或識別和評估源自供應鏈中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的3TG不利影響的風險,並在每種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或減輕不利影響,評估結果所採取的措施並傳達所採取措施的結果。
該政策需要指定企業用於識別、評估、消除和/或減輕其供應鏈中的不利影響的工具。根據新法,這些特別包括以下內容:
- 現場檢查;
- 來自公共當局、國際組織和民間社會的資訊;
- 使用專家和專業文獻;
- 來自供應鏈經濟運營商和其他商業夥伴的保證;和
- 使用公認的標準和認證計劃。
追溯系統
新法要求企業建立適用的童工和/或衝突礦產供應鏈追溯系統。這些學科領域的要求各不相同。
童工。如果合理懷疑存在童工,追溯系統必須包含並記錄以下資訊:
- 產品或服務的描述,以及商品名稱(如果有);和
- 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以及企業的生產場所或服務提供者。
衝突礦物。追溯系統必須包含並記錄來自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的3TG 的以下資訊:
- 礦物或金屬的描述,包括其商品名稱;
- 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
- 礦產的原產國;
- 對於金屬,供應鏈中冶煉廠和精煉廠的名稱和地址;
- 對於礦物,在可獲得的範圍內,體積或重量以及開採日期;
對於源自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的礦物,或企業已識別出本文前面列出的與衝突礦物相關的特定文書中規定的其他供應鏈風險的礦物,根據這些文書中的供應鏈建議提供額外資訊,例如原產礦,該礦產與其他礦產結合、交易或加工並支付的稅款、關稅和費用;和
對於金屬:(1)由第三方對冶煉廠和精煉廠進行的評估;(2)如果這些評估不可用,礦產的原產國和冶煉廠或精煉廠的位置,以及(3)源自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的金屬,或者如果已經識別出之前列出的與衝突礦產相關的特定文書中規定的其他供應鏈風險,則根據這些特定文書中的建議與下游企業有關的附加資訊。
副產品只需要追溯到它們最初與主要礦物或金屬分離的那一時間點。
申訴機制
除了在政策要求中提及申訴報告外,新法還包含一個單獨的部分,詳細說明申訴機制的要求。
作為風險識別的預警機制,企業必須提供一個報告機制,允許所有相關人員對與童工或3TG相關的實際或潛在不利影響表達合理的擔憂。企業必須記錄收到的任何申訴。
風險緩解
根據新法,在識別和評估供應鏈風險時,應考慮不利影響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將根據特定工具識別和評估風險。
在消除、預防或減輕已識別的供應鏈風險時,還應考慮不利影響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需要定期評估所採取措施的有效性。
與3TG相關的審計要求
如果進行衡突礦產盡職調查,則需要進行年度第三方審計。審計的範圍是就企業遵守條例規定的3TG相關盡職調查義務提供負面保證。根據《瑞士審計監督法》,審計師必須被認可為審計專家。審計要求不適用於童工盡職調查。
部分3TG盡職調查例外
僅進口和加工再生金屬的企業,可免於建立申訴機制和風險管理計劃並獲得審計報告。
報告
被要求進行盡職調查的主體企業一般需要編制年度報告,討論其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情況。瑞士法律對報告的詳細內容保持沉默。
第一份報告將於2023年開始的財政年度於2024年到期。該報告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發佈在企業網站上,並且必須維持至少10年可訪問。
報告異常
位於瑞士的企業如果由在國外成立並發布類似報告的公司控制,則可免除報告要求。惟瑞士企業必須在其財務報表中附註,說明在其報告中包含該瑞士企業的控股公司。企業還需要公佈控股公司的報告。
向已發表報告的企業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企業,也免除發表報告的義務。
不符合法遵要求的刑事責任
瑞士刑法規定,根據規定在報告中故意提供虛假陳述、故意不遵守報告義務或不遵守可追溯性文件義務,最高可處以100,000瑞士法郎的罰款。如有過失,最高罰款可減至50,000瑞士法郎。
法遵建議
近期在瑞士開展業務的跨國公司應採取以下法遵措施(如適用):
首先,確定任何集團公司是否符合《瑞士債務法》以及新法。如果是,請確定是否有任何盡職調查的例外情況適用。總部位於該國以下的跨國公司不太可能受到新法的衝突礦產的約束,因為它僅適用於3TG進口商及加工商。童工問題將更加相關。
如果有一項或多項例外情況適用,請在新法要求的範圍內記錄這些例外情況,如本文中所述。
如果符合規定且不存在盡職調查的例外情況,請根據條例的要求評估現有政策和程序。在存在差距的情況下,制定解決缺陷的行動計劃。大多數總部位於他國的跨國公司已經轉向在企業範圍內管理人權事務的通用方法,或者正在這樣做。如果當前童工或衝突礦產法遵計劃的某些方面需要改進以滿足新法的要求,則需要考慮是否在整個企業範圍內推廣改進措施,或者僅在受規定約束的運營中推廣。此外,企業將需要確定是否可以利用報告例外情況,儘管可以在接近第一份年度報告時進行評估。
如果依賴中小企業和/或童工盡職調查和報告的「低風險」例外情況,建立年度流程來評估例外情況的持續適用性。
即使不受這些規定的約束或有例外情況,也要注意商業客戶及其直接和間接商業客戶的盡職調查和報告要求所產生的商業期望。外國企業將需要管理這些預期,這可能需要改進政策和程序。
第六章 美國的《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以下簡稱「維吾爾法」)是一項美國聯邦法律,它將改變美國對中國大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以下簡稱「新疆」)的政策,目標是確保美國公司不會與當地強迫維吾爾族勞動的公司進行商業合作。維吾爾法於第116屆國會首次提出,並於2020年9月22日在眾議院以406票對3票獲得通過[16]。惟該法案卻未能獲得參議院委員會通過。後於第117屆國會中被重新提出,並於2021年7月14日在參議院獲得一致通過[17]。2021年12月8日,一項類似的法案以428票對1票的比例在眾議院獲得通過[18]。最終,本法案的修訂版消除了眾議院和參議院法案之間的差異,分別於2021年12月14日[19]和12月16日在參議院獲得通過,爾後乃由美國總統拜登於2021年12月23日簽署成為法律[20]。
維吾爾法指示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以下簡稱「美國海關邊境局」)根據該法第3條採取的推定(可舉證推翻),即禁止在新疆或某些強迫維吾爾人勞動的公司所開採、生產或製造的商品進口美國,該維吾爾法明定的禁令如下[21]:
《維吾爾法》第3條的禁令
範圍——根據第3(a)條,全部或部分在新疆開採、生產或製造的任何商品和物品均被禁止且無權進入:
第3(a)條–美國海關邊境局應採取可舉證推翻的假設,即進口禁令適用於在新疆或某些實體開採、生產或製造之商品。
- 新疆境內使用強迫勞動的實體;
- 與新疆政府合作,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境內的維吾爾人、哈薩克人、吉爾吉斯人以及其他受迫害群體成員遷出新疆的實體;
- 將使用強迫勞動的產品從中國出口到美國的實體;
- 來自新疆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XPCC)或與新疆政府合作的實體:(1)用於「扶貧」或(2)「對口支援」(pairing-assistance)項目或(3)使用強迫勞動的類似政府勞工計劃。
範圍——第3(b)條規定了第3(a)條的例外情況,其中登記進口商必須:
第3(b)條–美國海關邊境局應適用第3(a)條下的推定,除非備案進口商已完全遵守美國海關邊境局的指南,並且發現有明確證據表明這些物品的部分或全部不是使用強制勞動而來的。
完全遵守該法案中的指導原則,包括但不限於:(1)適當的盡職調查,(2)有效的供應鏈追蹤,以及(3)供應鏈管理措施,以確保不使用進口自中國的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以及
與美國海關邊境局進行全面和實質性合作。
此外,美國海關邊境局必須找到「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這些物品並非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所製造。
根據以下第3(c)條規定,美國海關邊境局必須在做出例外決定後的30天內向國會提交公開報告。
此外,維吾爾法已指定強迫勞動執法工作組發布年度戰略報告,其中包括對進口商的指導。強迫勞動執法工作隊是根據《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議》(the 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成立的,由國土安全部部長擔任主席,並由國務院、財政部、司法部、財政部、勞工部以及貿易代表辦公室的代表組成。值得注意的是,乃與強迫勞動執法工作組活動有關的截止日期如下:
第2(a)(1)條、2(a)(2)條—不遲於法案頒布後30天(不遲於2022年1月22日),根據第741條成立的強迫勞動執法工作組USMCA將在45天內發布徵求意見通知,就如何確保全部或部分在中國,特別是針對新疆地區以強迫勞動生產的物品不進口到美國來徵求公眾意見。
第2(b)(1)條——在提交意見的期限結束後45天內,強迫勞動執法工作組應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證人就中國使用強迫勞動的情況作證。
第2(e)(1)條——不遲於法案頒布之日起180天(不遲於2022年6月21日),此後每年,強迫勞動執法工作組應向國會提交一份戰略報告,包括:
- 在中國和新疆對使用強迫勞動的進口商品進行風險評估;
- 屬於禁令範圍的實體清單和高優先級別的部門清單;
- 對美國海關邊境局的追蹤建議以及關於應如何使用技術來準確識別和追蹤在新疆製造的進入美國港口的貨物的建議;
- 關於盡職調查、供應鏈追蹤和供應鏈管理措施的進口商指南,以及證明來自中國,尤其是新疆的商品不是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證據的類型、性質和範圍。
第3(e)條–第3條的所有內容將在法案頒布之日起180天後生效(從2022 年6月21日開始)。
最後,在2021年12月15日當天,也就是該法案在美國參議院獲得通過之前一天,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宣布,該法案是美國國會干涉中國內政的企圖,中國將予以報復。該法案在國會獲得通過後不久,中國政府隨後宣布將制裁美國政府國際自由委員會的4名成員。
第七章 《貿易便捷化協定》與《美國貿易便利法與貿易執行法》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首先,關於全球貿易便利化措施,可追溯至2014年的《貿易便利化協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2014, 以下稱「TFA」),是於2013年12月在印尼巴厘島舉行的第九屆部長級會議上得到確認[22]。
經過近20年的談判,該協定於2014年12月27日正式公開邀請世界貿易組織 (以下稱「WTO」)的160個成員接受[23]。然而,該協議只有在2/3的成員向WTO通報他們的協定後才能獲得批准。對於WTO而言,該協定可以被視為一項歷史性成就,因為它是WTO自1995年成立以來的第一個多邊協定。2014年的TFA是一項全球性多邊倡議,旨在合理化管理國際貿易的嚴格程序。該協定旨在對發達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產生許多積極影響。據估計,貿易便利化協定將平均降低貿易成本14.5%。反過來,亦有望將全球貿易改善數萬億美元[24]。減少若干「繁文縟節」,將對中小企業產生有利影響,使它們更容易進行貿易以及加入全球價值鏈。
總之,該協定最重要的方面在於新原則,即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對實施該協定概述的條款的承諾,乃以她們採購必需具備的技術能力為條件[25]。
2015年的《美國貿易便利法與貿易執行法》
該法律是於2016年2月24日簽署為法律。此乃自2003年美國國土安全部成立以來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的第一次全面授權,總體目標是確保公平和競爭的貿易環境[26]。CBP採用了一種新的貿易便利化和執法方法,重點關注以下領域[27]:平衡的貿易運作、自動化商業環境(ACE)、反傾銷和反補貼稅(AD/CVD)、《2015年執行及保護法》(Enforce and Protect Act of 2015,EAPA)、美國海關卓越與專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最低價值豁免(De Minimis Value Exemption)、強制性勞役、智慧財產權(IPR)以及退稅。
平衡的貿易運作
CBP強調積極和嚴格執行美國貿易法,以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公平貿易,支持美國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並確保美國工業的公平競爭環境。值得一提的是,透過CBP每季發布的《貿易執法季度公報》,即重點介紹了CBP在美國邊界內外通過機構間夥伴關係和協作來執行貿易法相關內涵之具體實例。
自動化商業環境
TFTEA(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of 2015,FTEA)擴大了對自動化商業環境(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ACE)的資助,ACE是美國實施單一窗口的系統。ACE連接CBP、國際貿易界和超過47個合作夥伴政府機構(PGA)。ACE通過為政府官員提供更好的自動化工具和資訊來促進合法貿易,同時加強邊境安全。
在政府和產業中,自動化功能、協議以及業務和技術要求已經到位,以便在ACE中以電子方式傳輸和處理進出口數據。其優勢在於簡化暨自動化人工流程、減少紙張的使用以及使貿易界得以更輕鬆、更有效地遵守美國法律法規。
2015年《執行及保護法》
TFTEA的第4篇第421條通常被稱為《2015年執行及保護法》(EAPA)。 EAPA建立了提交和調查針對美國進口商逃避反傾銷或反補貼指控的正式程序。
美國海關卓越與專家中心
CBP創建了10個產業特定中心(industry-specific Centers),以提高港口之統一性,促進及時解決全美貿易法法遵問題,並進一步加強該機構對產業實踐的了解。
最低價值豁免
由於TFTEA的規定,CBP將最低價值(即一個人在一天內進口的通常可以免稅進口的貨物的價值)從每批200美元提高到800美元。依據19 USC 1321的規定,最低限度(De minimis)規定對物品免徵關稅和對進口徵收或因進口而徵收的任何稅款,但一個人在一天內進口且免稅的物品在裝運國的總公平零售價值不得超過800美元。
強制性勞役
TFTEA禁止將所有由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包含僱用童工所生產的產品)進口到美國。
智慧財產權
CBP提供了新的工具來更好地執行智慧財產權,加強與智慧財產權持有者的合作,並加強國際夥伴關係以從源頭上制止假冒等行為。過去曾有過的案例如CBP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海關聯合查獲價值110萬美元的假冒電子產品。
退稅
依據19 U.S.C.1313的規定「使用進口商品在美國製造或生產的物品在海關監管下出口或銷毀時,如果這些物品在出口或銷毀之前沒有使用過,則根據美國財政部長規定的規定計算金額(l)款規定的國庫應作為退稅處理,但進口小麥生產的麵粉或副產品出口或銷毀時不退還關稅。因操縱進口商品而造成兩種以上產品的,退稅按照分離時的相對價值分攤給這幾種產品。」TFTEA包括針對CBP退稅計劃的徹底「遊戲規則改變者」(game-changer), 這是CBP和美國貿易代表在過去10年來所尋求的。
總之,簡化和現代化相關關稅、稅款和費用的退稅程序,以提高貿易界的效率。
第八章 初探中國大陸綠色供應鏈的法律實踐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2021年3月11日,中國大陸在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第3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14個5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下簡稱「十四五規劃」)。在十四五規劃中的第11篇,明確宣示要推動綠色發展,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此該篇是由「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以及「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3個章節組合而成。
全面提升資源運用效率
強化重點使用能源單位的節能管理,實施能量系統優化、節能技術改造等重點工程,加快能耗限額、產品設備能效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
推行循環經濟理念,構建多層次資源高效循環利用體系
深入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補齊和延伸產業鏈,推進能源資源梯級利用、廢棄物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處置。加強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規範發展再製造產業。加快發展有機結合的循環農業。加強廢舊物品回收設施規劃建設,完善城市廢舊物品回收分揀體系。推行生產企業「逆向回收」等模式,建立線上線下整合、流向可控的資源回收體系。最後,拓展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覆蓋範圍。推進快遞包裝減量化、標準化、循環化。
大力發展綠色經濟
壯大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綠色服務等產業,推廣契約能源管理、契約節水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服務模式。推動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推進鋼鐵、石化、建材等行業綠色化改造,加快大宗貨物和中長途貨物運輸「公轉鐵」、「公轉水」。推動城市公共汽車和物流配送車輛電動化。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實施綠色技術創新攻關行動,開展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資源效率對標提升行動。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完善節能家電、高效照明產品、節水器具推廣機制。深入開展綠色生活創建行動。
構建綠色發展的法律與政策體系
實施有利於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政策。發展綠色金融,健全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創新完善自然資源、污水垃圾處理、用水用能等領域價格形成機制。推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節能監察、重點用能單位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能效、水效「領跑者」制度。強化高耗水產業用水定額管理。建設生態文明試驗區,推進山西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和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
2020年中國大陸供應鏈報告[28]
本文根據CDP組織於2021年6月發表題為〈把握綠色復甦機遇 加速供應鏈透明化〉的《2020年中國供應鏈報告》。本報告梳理了2020年1275家通過CDP 平台參與環境揭露的中國大陸供應商企業資料,報告指出從近3年趨勢可以明顯看出,中國大陸供應商企業體現出更強的環境影響測量及管理能力,進而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觀念納入企業戰略高度,並以更具系統化的方式設定降低環境影響目標。此外,供應商更應積極地參與國際氣候倡議,包括科學碳目標倡議(Science-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及RE100。
總之,隨著中國大陸落實「十四五規劃」中明確宣示的「綠色經濟發展新模式」,伴隨著國際上之減碳、低碳等等趨勢。此乃明顯增強了中國大陸企業的供應鏈綠色管理意識,除了氣候變化及碳管理領域之外,中國大陸企業也開始關注供應鏈中森林砍伐帶來的環境風險等種種的問題。
第九章 論台商企業與國際綠色供應鏈:機會與挑戰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新近,為因應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又考慮到台灣位居全球供應鏈的要津,經濟部對此將依循「先大企業、後小企業」的「以大帶小」模式,透過不同產業的群聚合作,從碳盤查、製程改善、循環經濟的利用、能源轉型等面向協助產業往淨零碳排放方向邁進[29]。
回顧過去,在《巴黎協定》(the Paris Agreement)通過後5年,COVID-19重塑了世界的政治、經濟、人文和環境,並將我們帶到了十字路口。除了日益緊迫的氣候危機之外,這場全球大流行對健康、社會和經濟造成的後果已將我們帶到了一個轉折點。因應危機的不同選擇,將決定我們通往淨零未來之路。為了取得成功,必須共同應對COVID-19和氣候變化的雙重挑戰。零碳解決方案已準備好加速我們恢復到更健康、更有彈性的未來。2020年,由於COVID-19的緣故,我們得以看見全球碳排放量暫時下降,與2019年相比下降了約 5-10%,這是二戰以來的最大降幅。但要走上將升溫限制在1.5°C的長期道路,我們需要進行結構轉型,以實現每年如此規模的全球減排,通過完善的綠色供應鏈政策,使之建立有韌性、健康、繁榮之零碳經濟。
對此,台商就有必要提升其供應鏈韌性
為了提升供應鏈韌性,有報告指出可通過強化供應商風險防控能力,以及提升供應商於生產中斷後恢復正常運營能力來進行。該報告以氣候變遷的5項關鍵指標來評估企業從測量到管理的過程,同時以企業是否能完整回覆相應的指標,衡量是否展開管理措施[30]:
指標一、直接運營碳排放數據:企業對自身運營的環境影響有初步量化評估。
指標二、氣候風險識別:企業對自身運營及上下游可能面臨的相關氣候風險機會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
指標三、減排目標設立:企業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承諾水平。
指標四、減排活動實施:企業實現低碳轉型目標的進展及實踐。
指標五、供應商參與:企業識別、評估及管理自身上游供應鏈氣候風險的方式及措施。
簡單來說,上述指標分別對應了企業管理階層從績效衡量到戰略管理,並落實企業從短期到中長期的環境治理水平。
企業取得綠色供應鏈的國際認證
在過去,世界經濟論壇曾通過對數十家在減少供應鏈排放方面處於領先地位的全球公司進行採訪,調查結果確定了9個關鍵行動[31]:
(1)建立全面的排放基線,逐步填充實際供應商數據;
(2)通過設定雄心勃勃的整體減排目標來實現;
(3)重新審視產品設計選擇;
(4)重新考慮(地理)採購戰略來減少排放;
(5)制定雄心勃勃的採購標準;
(6)與供應商合作,共同資助減排手段;
(7)與同行合作,調整行業目標,最大限度地提高影響力和公平競爭環境;
(8)通過規模經濟效應來降低綠色解決方案的成本;以及
(9)制定內部治理機制,將排放作為指導機制,使決策者的激勵措施與排放目標保持一致。
另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Greenhouse Gas Protocol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下稱「溫室氣體報告標準」):
上述標準通常將排放分為3個範圍:
範圍1:涵蓋設施控制下的運營產生的排放,包括現場燃料燃燒。
範圍2:涵蓋使用從第三方購買的電力、蒸汽、熱力和/或製冷所產生的排放。
範圍3:涵蓋上游和下游價值鏈排放。就本報告而言,乃將範圍3上游排放稱為「供應鏈排放」,涵蓋採購產品、供應商運輸和商務旅行。例如,這包括汽車原始設備製造商(OEM)生產的汽車所用鋼材生產過程中的排放。範圍3 下游排放包括產品運輸、已售產品使用和產品處置。對於同一家汽車OEM,這是指其汽車由客戶駕駛的排放。
「溫室氣體報告標準」重點關注公司上游發生的供應鏈排放數據,通常在公司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的創造過程中,以及各自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公司的範圍 1和2的排放數據——依上述例子顯示,這將涵蓋汽車OEM本身,惟報告並未涉及下游排放數據。
台系綠色供應鏈之價值選擇
一卡皮箱走天下的台商,因為貿易、經濟等因素而不得不前進東道國設廠營運。以下,本文將以中國大陸和歐盟相關綠色供應鏈的標準進行討論:
首先針對中國大陸之綠色供應鏈政策而言,晚近為應對綠色製造理念的推廣,中國國家標準技術管理司發佈的4項綠色供應鏈管理國家標準[32],分別是就信息化管理平台進行規範的〈GB/T39256-2020〉、就評價體系進行規範的〈GB/T39257-2020〉、就採購活動進行控制的〈GB/T39258-2020〉以及制定物料清單要求的〈GB/T39259-2020〉。連同2017年公布的〈GB/T33635-2017〉,這是作綠色製造企業的導則性監管要求來指導其餘4項技術標準。該標準的實施意義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 有利於製造企業全方位構建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
- 有利於激發製造企業綠色發展的主動性;
- 有利於中國大陸製造產業鏈全方位綠色化升級。
再來觀歐盟國家的規定,根據歐盟委員會的提議[33],碳邊界調整機制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將有助於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CBAM將逐漸成為當前碳洩漏保護措施的替代方案,特別是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下免費分配排放配額。其確保選定商品的國內和進口生產具有同等的碳價格。如此,乃直接或間接鼓勵貿易夥伴減少碳排放。
所以,想要將歐盟以外生產的商品進口到歐盟境內的公司,必須購買與這些商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量相對應的證書。歐盟委員會將計算CBAM證書的價格以反映ETS拍賣的平均每週價格。這意味著CBAM證書將與ETS掛鉤。如此確保了CBAM證書的價格盡可能接近ETS配額的價格,同時確保系統對行政當局保持可管理性。
歐盟委員會於2021年7月提出的CBAM計畫,預計將在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後續在3年過渡期結束之前,歐盟委員會必須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其中將評估將CBAM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到間接排放和其他有碳洩漏風險的商品的可能性。此外,還包含對進一步將範圍擴大到運輸嵌入排放以及價值鏈下游的貨物和未來可能面臨碳洩漏風險的服務的可能性的評估。
小結
正如身兼台商膠帶大廠的地球公司董事長和珠海台商協會會長的葉飛呈本人所言[34],地球公司早在2011年就率先取得碳足跡標籤證書:從公司的上游供應商的原材料供給到生產、加工過程等,皆需要列入碳足跡計算;基此,最終成為全球首家取得碳足跡標籤證書的膠帶業者。
由此看來,台商除了要因應不同國家的綠色供應鏈政策來合乎法遵之目的,更重要的是亦須制定企業自己一套的供應鏈管理措施(內部治理機制)。力求「放諸四海皆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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