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語
眾律產業研究電子報第二期
據統計[1]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律師人數,截至2019年為止累積已領證人數計有18,028人。其中,分別服務於1人、2人、3到5人、6到10人、11到20人、21到50人以及51人以上的律師事務所者有3989人、730人、660人、150人、37人、13人以及3人。[2]由此可見,臺灣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型態,乃以5人以下中小型事務所為其組織常態。再者,觀之於臺灣四大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人數,例如:理律(Lee and Li)以184人居全台之冠、緊接著是萬國(Formosa Transnational)有86人、常在(Tsar&Tsai Law Firm)有33人、至於國際通商(Baker & McKenzie)則有39人。若以律師人數50人以上作為大所的指標,則臺灣僅有理律和萬國兩家符合大所資格;而反觀中國大陸[3],律師50人以上的大所數量,依序為:上海92家、北京87家、廣州46家、深圳45家以及成都37家。其中,單以組成律師人數最多的律所為例,前四大依次為上海錦天城(1413人)、北京京師(968人)、上海北京盈科(755人)和北京盈科(677人)。因此,本所將本期產業研究主題定在2022年產業趨勢觀察大中華地區法律服務市場(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和新加坡),唯強調台灣律師事務所不應僅侷限在「單一市場」的運營上,而應以「多市場」為其著力點。更深層次的意義是,透過跨法域之經營,一來提高台灣法律工作者跨國法的整合能力;二來得以放下既有的「成見」,並且以更開放的「心胸」,擁抱更大的「格局」,最終締造台灣律所全球布局之新模式!
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第一章 前言
大中華法律服務市場係指涵蓋中國大陸、台灣、新加坡、香港以及澳門。在前述四個司法管轄區中,新加坡與香港施行的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治傳統,至於中國大陸、台灣和澳門則施行以歐陸法傳統為基礎的法律體系。不過,她們的共同點乃係有著華人的營商傳統,彼此的律師事務所既競爭又合作,協力而成一以全球華人為主體之法律服務網絡。因此,本文將立足於大中華法律發展的觀點,參考各司法管轄區內相關推動法律所成長的案例和法規,再援引相關歸納自歐美大所演進過程的經營模式,以此來展望全球法律所應有的發展模式。除此之外,則寄望能為台灣法律服務業之新藍海戰略提供些許建議。
第二章 全球法律服務市場之產值[4]
根據商業研究公司(The Business research company)作出的《全球法律服務市場報告》(The global legal services market report)的描述和解釋,涵蓋了從2015年至2020年、2020年至2025 年以及2025-2030年等對歷史期間的回顧與進一步預測。該報告評估了每一地區及其地區內主要經濟體之法律專業服務市場。法律服務市場按法律服務類型可分為B2B (企業對企業)法律服務、B2C(企業對消費者)法律服務、混合法律服務以及刑事案件的處理;另按實踐類型,又可分為訴訟、公司、勞動或僱傭、房地產、專利訴訟、稅務、破產和其他(監管、併購、反壟斷、環境);至於最終使用者,則分為個人、金融服務、採礦、石油暨天然氣、製造、建築、資訊科技服務及其他服務。2020年全球法律服務市場規模達到近7137億美元,自2015年以來以3.4%的複合年增長率(CAGR)增長。報告並進一步預測,該市場將從2020年的7137億美元增長到2025年的9082.6億美元,增長率為4.9%。爾後,預計市場將自2025年起以4.8%的年增複合率成長,並在2030年到達11459億美元。
首先,以全球最大法律服務市場的美國為例,2012年至2018年的累計收入約為2萬億美元。該產業預計將從2018年的3131億美元增長到2023年的超過3440億美元;其中,三大法律服務領域分別是政府、勞工補償以及信託等。[5]
在產業發展的同時,法律監管部門正在努力應對「傳統法律服務成本上升、法律服務管道數量下降、律師事務所的增速持平、律師服務普通民眾困難重重」的環境。[6]又,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正在加大對法律服務的投入。最近,德勤推出了其美國法律業務服務,該服務將與公司內部法律部門合作,提供法律技術支援,以跟踪客戶契約、發票、電子蒐證和其他核心功能。[7]截至目前為止,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受到限制,因為美國律師協會禁止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與非律師分攤「法律費用」。它還禁止律師和非律師進入合夥企業以進行法律實踐。然而,亞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亞州和猶他州最近放寬了對這些規定的解釋。2019 年,研究增加「接近司法」的加州律師工作組,考慮了新的道德規則,允許非律師投資律師事務所和科技公司以提供有限的法律服務。事實上,加利福尼亞州正在採取措施推動美國法律服務市場以類似於允許非律師擁有法律服務提供商和非律師提供特定工作的機會。在猶他州,監理改革允許律師和非律師在為期兩年的「監理沙盒」中試驗新的商業模式。並且在2020年8月,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批准了對「法律實踐監管的修改,包括廢除禁止非律師擁有律師事務所所有權的規則」(regulation of the practice of law, including scrapping a rule that bars non-lawyer ownership of law firms)。從2021年1月起,亞利桑那州的律師和非律師將能夠擁有律師事務所。又,非律師和法律輔助人員,在通過許可程序後也將能夠提供「有限的法律服務」(limited legal services)。[8]
其次,以複數司法管轄區為討論對象的大中華法律服務市場產值為例,隨著中國大陸經濟的快速增長,也連帶增加了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依據世界銀行的數據,自1980年代以來,中國大陸的GDP呈現指數級增長,從1910億美元成長至2020 年的將近15萬億美元(位居全球第二大經濟體)。[9]至於其他地區的GDP排序IMF2019年的數據顯示,依次為第二十二位的台灣(6337億美元)、第三十四位的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4020億美元)、第三十六位的新加坡(3919億美元)以及第八十一位的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622億美元)。[10]唯若將後四者的數字相加,則相當於全球排名第十三位的西班牙約合1.5兆美元的經濟規模。由此可見,整個大中華區法律服務市場之潛在總產值是如此之大。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之經營模式:以對象的不同來區分
第一種模式乃係源於美國的Cravath系統,現在已經被證明是非常成功的律所管理系統。到1960年代,以Cravath系統為藍本的律師事務所已遍布美國的主要城市以及較小的城市,並且被認為處於該產業的廣泛使用階段。一個成功的關鍵因素是,乃取決於Cravath系統內部三個核心要素與這些公司運營的相關客戶和勞動力市場之「協調」程度如何。關於客戶,20世紀上半葉見證了創建管理公司行為的全新公私法領域。然而,這些公司實體幾乎沒有或沒有內部法律資源來解決這些新法律和法規所產生的法律問題。Cravath系統旨在充分利用通過承諾提供能夠滿足公司所有法律需求的全套法律實踐,來應對這種爆炸式增長的需求。通過法學院的培養出「像律師一樣思考」的優秀畢業生的教學改革,讓畢業生可以與知名律師一起工作,以謀求長遠的發展機會。此讓採用Cravath系統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自由地向這些年輕律師支付可觀的薪水,並保持內部培訓、晉升和治理實踐,以確保有大量來自最好的法學院的優秀畢業生渴望加入這些組織。到1960年代,採用Cravath系統的律師事務所與在地客戶、勞動市場(頂級法學院畢業生)結盟,共同構成了獨特的「企業半球」(corporate hemisphere)的法律實踐模式。[11]
至於第二種模式,則是源於瑞士的Verien系統,乃瑞士民法典認可的法律組織,相當於美國的自願協會;在德國也有相同的法律實體,德國和瑞士的Verein系統之間唯一區別是,後者系統不需要註冊;不過,在瑞士商業登記處註冊Verein的唯一原因是它是否開展商業活動;此外,Verein也可以被非營利或非政府組織使用之。是故,工會、商業組織和律師事務所,較傾向於採用此類的組織形態。[12]
第一節 以律師事務所為導向的發展模式
有文獻提出由律師事務所、客戶和法學教育三者形成且相互關連的微觀生態系統的概念,以便明顯化彼此間動態關係。此種動態關係到20世紀中葉,被Galanter和Palay稱之為大型律師事務所的「黃金時代」—自此,採Cravath系統的律師事務所即牢牢控制著法律服務的需求和菁英法學院畢業生的供應。因此,論者稱其為美國公司法律生態系統的由「律師事務所主導」時期。在20世紀的最後幾十年,這種由律師事務所主導的公司法律生態系統模型傳播到歐洲。然而,正如採Cravath系統的律師事務所在英國和歐洲的全面擴張一樣,允許此類律所在美國蓬勃發展的做法開始瓦解。這種瓦解將導致美國微觀層面的公司法律生態系統發生戲劇性的重組,故最終也會蔓延至英國和歐洲。[13]
第二節 以客戶為導向之發展模式[14]
始於1980年代的「客戶主導」時期,日益成熟的由總法律顧問(General Counsels, GC)領導的公司內部法律部門,現已成為主要參與者,如此破壞了客戶和勞動力市場的穩定,使到採Cravath系統的律師事務所得以蓬勃發展。
隨著美國大型律師事務所的激增和盈利能力的提高,她們的增長帶動了客戶和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從而改變了系統關鍵要素之間的權力平衡。這種變化伴隨著法律成本的飆升,公司開始求助於經驗豐富的總法律顧問,以提升其內部的法律專業知識。基於大批量購買比零售購買更便宜的基本前提,公司開始從領先的律師事務所中聘請律師,以建立公司內部法律部門。一旦建立,這些法律顧問開始在公司內部承擔更多的法律工作,例如監控公司外部的浪費行為,如此一來打破了公司與外部律師的長期合作關係。確實,許多公司開始認為她們的內部律師不僅比他們從外部委任的律師便宜,而且由於她們對公司業務有著更好的了解,故允許內部法律顧問提供更多以業務為重點之法律建議。
不過,印度、巴西和中國大陸的企業部門卻是有著經過修改的「以客戶為主導」的生態系統的版本,律師事務所在前述司法管轄區繼續擁有比目前在美國更大的權力;尤其是在印度和巴西,法律教育繼續成為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
因此,儘管這些新興經濟體中客戶主導的微觀企業生態系統與美國模式之間存在重要差異,但相關文獻強調了前述三個國家之間的顯著差異。這些差異在中國發展起來的企業法律生態系統與另外兩個新興國家出現的企業法律生態系統之間尤為突出。具體而言,調查結果顯示,與印度和巴西相比,中國大陸:
1. 已經產生了明顯更大的公司律師事務所,與採Cravath系統者有顯著的差異;
2. 對國內律師事務所的監管限制要少得多;
3. 對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進入中國法律市場採取更加開放的態度——允許中國律師為外國律師事務所工作,並在不正式實踐中國法律的情況下「對中國的法律環境發表意見」;
4. 積極推動國有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的職能升級;
5. 在國內法學教育國際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時採取措施讓中國學生更容易出國留學。
至於最近發生在印度和巴西的事件,進一步證明了律師在宏觀層面上塑造每個國家企業法律生態系統微觀發展的力量。自2014年以來,印度總理莫迪(Narendra Modi)政府的高級官員一直表示,他們贊成取消對外國律師的限制,這些限制有助於將印度頂級律師事務所與新產生之由客戶主導的生態系統的全部力量中隔離開來。然而,儘管有這些聲明,針對印度律師帶來的挑戰並得到印度律師協會的支持,印度最高法院在2018年重申了這些傳統限制,限制了「到處飛」(Flyin and fly out)的外國律師入境以拜訪客戶,並最終達成交易。
第三節 以法律教育為導向的發展模式
以成立於2008年的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The Peking University, School of Transnational Law,以下簡稱「STL」)為例:[15]她是一所專門為了培養全球合格律師而創建的新式法學院。STL是一所公立法學院,乃隸屬於中國大陸歷史最悠久、最負盛名的高等學府北京大學。旨在讓中國學生在沒有美國學習的經濟負擔的情況下,獲得美國菁英法學教育。亦是中國大陸第一所提供美國法律的法學院。相關課程包括:法律博士(英文授課JD學位)以及中國法律碩士(中文授課JM學位)。STL還聘請了來自美國菁英法學院的教授,旨在將美國法律課程帶入課堂,甚至乎聘請密西根大學前任法學院院長和康奈爾大學的前任校長Jeffrey Lehman擔任其創始院長和主席。文獻統計在2012-2017年期間,有超過40%的人繼續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此外,許多中國大陸法學院也正在開設類似課程,包括但不限於華東政法大學和威斯康辛大學法學院聯合舉辦的法學碩士學位、上海交通大學、北京清華大學、上海復旦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以及北京大學等高校。由此可見,企圖以趨向同質化的法學教育來轉動法學院畢業生與全球頂尖律所的齒輪。
關於法學院帶動發展的一個很好的例子是—海問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代以來在IPO實踐中處於全國領先地位。從2002年到2012年,雖然許多競爭對手的規模增加了一倍或三倍,惟海問的規模僅略微增加到約100名律師;2009年,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海問合作夥伴決定採用按資歷計酬系統(lockstep system);與金杜的按年資計酬制度相比,海問的薪酬制度更加嚴格按照資歷,但近年來也進行了調整,對表現出色的合夥人給予獎勵;海問合夥人之間的高度同質的教育背景,使這種以資歷為基礎的制度成為可能,他們大多畢業於北京的兩所菁英法學院(北京大學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這類律所文化與Cravath系統非常相似,在該系統中,律師從幾所菁英法學院中挑選出來,然後經過悉心培養後成為公司合夥人;這種保持小規模的經營模式,使海問在中國律所發展的強勁浪潮中保持了學院文化;當其他律所正在多元化他們的人員和專業知識時,海問決定通過抵制增長來「淨化」自己。[16]
第四章 大中華區法律專業服務的前瞻性
本文這裡所指的大中華區,乃是以中國大陸產業為中心幅射全球法律服務市場。其中,尤其是以文化脈絡、交易習慣與使用語言等高度相近之華人地區,泛指兩岸四地(中國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外加地處馬六甲海峽的新加坡。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起、成立於2019年的「一帶一路」律師聯盟,遍佈36個國家的85家律師事務所,為當前中國大陸第一個國際性律師組織。[17]
第一節 中國大陸之法律服務市場
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增加了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中國擁有龐大的法律市場,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中國的法律需求顯著增加。根據世界銀行的數據,顯示自1980年代以來,中國的GDP呈現指數級成長,從1910億美元增長到2019年的14萬億美元。[18]中國大陸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0年國內生產總值(不含港澳台)突破100萬億元(15.42萬億美元)門檻,同比增長2.3%至1015986億元。[19]
隨著跨境交易需求的增加,中國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持續增長。從2014年到 2019年,從事跨境交易的大型中國商業組織的法律需求從81%增長到93%。大多數中國公司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美國和歐洲獲得法律建議。這種趨勢,尤其是它在歐洲的需求,或許並不令人意外,因為它與中國增加對外國投資(例如,通過「一帶一路」戰略)的更廣泛的經濟趨勢相似。[20]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全球跨國公司增加了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全球跨國公司增加了對法律服務的需求,62%的全球跨國公司在中國有法律需求。2014年,對公司法律服務的需求很高,而在2019年,監管、銀行以及金融相關服務超過了公司法律服務,成為法律需求的主要領域。這種對監管和銀行、金融法的需求轉變,乃始於2019年12月,當時中國銀保監會給予外資銀行更大的在華設立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餘地。[21]
中國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投資(SOE)對國內和國際市場都有貢獻。2019年,國有企業貢獻了該國GDP的約30%。[22]國有企業包括內存晶片廠、煤電集團等國內企業,以及參與中國境外項目的「一帶一路」國有企業。由於國有企業通常不享有主權豁免權,並且由於它們確實需要有關改變法規的法律建議,因此它們將更多資源投入到法律服務中。[23]
另外,仲裁通常用於解決中國的跨境爭議。由於「一帶一路」倡議,公司利用仲裁作為解決爭端的手段。2018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受理案件超過2962件,同比增長了28.89%。[24]2019年,CIETAC受理涉外案件617件,較2018年同比增加18.2%。[25]CIETAC數據顯示,2020年上半年商事爭議解決案件尤其是跨境案件數量和金額均有所增長。到2020年7月,CIETAC辦案總金額超過1000億元,與2019年全年基本持平。其中,國際貿易、併購、股權轉讓、建設工程款等占主要地位。[26]
第二節 新加坡之法律服務市場
新加坡雖地處亞洲中心,惟卻能提供類似瑞士和倫敦的效率、誠信和技能。新加坡法律服務市場的成功歸功於:(a)地理優勢;(b)現代化、廉潔且效率極高的國家,擁有世界一流的基礎設施和通訊設備;以及(c)享有盛譽的政府暨法院系統。[27]作為世界金融中心之一,新加坡擁有全球一些最有利於營商的法規,世界銀行在其營商便利指數方面將新加坡列為第二。[28]在腐敗方面,新加坡政府在透明國際的腐敗認知指數中,在180個國家中排名第三,這意味著根據專家的說法,新加坡政府對公共部門腐敗的認知水平非常低。[29]2019年,新加坡的法律業創造了24億新元的名目毛額,僱用了13,000多名專業人士。[30]
新加坡經常被《新加坡調解公約》(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以及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公認為領先的爭端解決中心。[31]新加坡法院對國際仲裁非常了解,並且非常支持當事人利用仲裁以解決紛爭。事實上,在2019年,新加坡被公認為仲裁中心和法律技術的創新者。2020年,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案件量增加到1,000多起,儘管全球新冠大流行,惟涉及爭議的案件數卻達到創紀錄的1,080起,總額達112.5億美元。[32]據新加坡法務部預估,從2020年到 2030年,下列趨勢將對新加坡法律服務業產生最大的影響:(a)科技巨頭的崛起(83.3%);(b)貿易戰(75%);(c)亞洲(62.5%);以及(d)產業合法競爭的興起(41.4%)。[33]在新加坡,本地律所繼續主導法律服務市場,但她們需面臨來自國際律所和替代性法律服務供應商(Alternative Legal Service Providers,ALSP)的競爭壓力。目前,新加坡律師事務所控制著法律市場,但隨著國際律所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不斷壯大並承擔更大的法律角色,法律服務市場的控制權可能會發生變化。
新加坡的法律服務市場既擁擠又競爭——市場繼續被國內外參與者瓜分。[34]作為世界金融中心之一,新加坡法律服務的主要買家從機構投資者到中小企業或新創企業不等;2020年,Mishcon de Reya LLP成立了新加坡辦事處,最初專注於為該地區的高淨值家庭提供私人客戶服務。[35]在過去三年中,新加坡作為法律技術創新中心的地位日益突出,源於新加坡法務部於2018年啟動了「未來法律創新計劃」(Future Law Innovation Programme,FLIP),以其在亞洲商法融合方面的思想領導力而聞名,特別是在數據保護和外國判決執行等領域。[36][37]
第三節 台灣之法律服務市場
台灣過去為亞洲四小龍之一,在上世紀60年代開始享有了高速的經濟成長,1980年代後高科技產業轉型,電子業及其應用在全球具領導地位,同時醫療科技,生物科技等產業亦處在領先地位,主計總署預計2022年人均GDP將到達34,523美元[38],位列全球前二十五大經濟體之一[39]。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享有訴訟基本權,而委任律師作為人民之訴訟代理人,即為訴訟基本權內涵之一。另律師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基此,律師不僅需維護當事人的人權與訴訟基本權,更要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公益目的之義務。惟若對我國律師制度進行溯源,不可否認的是,起初律師制度的引入,著實形式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從晚清統治者之所以變法修律,直接原因乃是為了消除列強在中國的治外法權以重整本國治權,即所謂的「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40]辛亥革命成功後至中華民國肇建,律師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可以說,若將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視為律師制度的確立時期,則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繼承和沿襲了北洋時期所確立和據以實施的律師制度,相關的法律規章也得到進一步完善,例如1941年《律師法》、1941年《律師法實施細則》、1945年《律師檢核辦法》、1939年《公設辯護人條例》、1941年《律師登錄規則》以及1941年《律師懲戒規則》等較嚴密的管理制度;並隨著國民政府一同播遷台灣省,後在基本架構保持不變的情況下,立法者進一步擴大了律師的自治權。[41]
進入二十一世紀後,據本文查詢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後之資料顯示(正常執業狀態者),台北律師人數為7086人、新竹律師人數為233人、台中律師人數有1204人、嘉義律師人數有137人、高雄律師人數有917人、花蓮律師人數有87人、基隆律師人數有44人、桃園律師人數有525人、彰化律師人數有114人、雲林律師人數有46人、屏東律師人數有62人、宜蘭律師人數有66人、苗栗律師人數有43人以及南投律師人數有33人,合計律師總數為10,597人。[42]有趣的是,過去雖有所謂「流浪律師」的說法,但依本文參考張永健和許菁芳等法實證研究者的文獻表明,逾億元的訴訟標的,竟也有約25%的原告找不到律師!研究又指出,關於民事訴訟律師收費方式,原則有三種較為典型的收費方式:按小時收費、固定費用和勝訴後酬制;然而,台灣卻有超過八成的律師是採「包審式」收費;相較於美國的按小時收費和勝訴後酬制、中國大陸的後收制以及日本的「先收一筆見面金,剩餘多數費用於結案後收取」等的制度,台灣收費機制特殊,尚需預先全額付清。[43]張、許並強調,今後的台灣律師業務必走向多元發展可能的道路,譬如說從上千家上市櫃公司需要十名律師的觀點出發,以目前台灣律師人數,則遠遠不夠。[44]同樣,Lawsnote公司創辦人郭榮彥律師也指出,市場飽和不是現階段台灣法律服務市場的困境所在,不應立足於以自然人為主要客戶的訴訟所,而改以跨國公司、本地上市櫃公司與中小企業等法人組織為主要服務對象的非訟所的發展目標,以多角化律所之業務機會,並且相應提高競爭者的進入門檻,避免受到市場上新加入競爭者的威脅。[45]
最後,根據法務部於2017年所作的《我國律師、外國法事務所需求量及鬆綁外國律師來臺執業對我國律師業影響之實證研究》,台灣律師的執業案件類型,占比前五位者分別為:民事訴訟(含調解、仲裁)、刑事訴訟、法律顧問(諮詢)、非訟事件(含家事事件)、不動產或土地案件。[46]律師除了處理前述案件外,尚可受當事人委任處理其他商務案件,諸如:投審申請案件、外貿案件、智慧財產權申請案件等。[47]自2011年律師考試新制實施以來,調查從2011年到2015年的律師錄取人數為5357人,在平均每年錄取將近1000人的情況下,引起業界關於律師「供過於求」的反應。[48]惟結果真是如此嗎?正如上述學者所言,台灣律師實不宜堅守傳統上以自然人為主的訴訟業務,更甚者應為以法人為主之非訟業務。進言之,就是透過大型企業集團的國際經驗來開拓域外法律服務的提供機會。如此,探討是否開放外國法律師事務所進入台灣法律服務市場即為無意義之舉,因為一旦台灣律師進入以「複數法域的客戶」為主要服務對象,也就是說以著重「多市場」的經營遠比非「單一市場」的經營來得重要。基此,按目前全台律師僅僅10,597人的數量,則遠遠不能承載此多元市場所需的律師數量。更甚者,若缺乏具有域外法律經驗的律師的刺激,對本地律師的心胸和眼界亦未免造成一定的影響。
第四節 香港之法律服務市場
香港作為地處亞洲的全球金融和法律中心。中國香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擁有獨特的關稅地位,也因為她擁有在銀行和金融、航運和海事、建築、智慧財產權和資訊科技等方面的專業知識而聞名。香港法律服務在吸引國際法律工作方面具有獨特的能力。雖然香港的大部分律師事務所都從事中國內地的法律工作,但香港作為亞洲法律中心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國際法律工作的影響。事實上,來自中國大陸、英國和美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和外國法律專業人士皆參與了這個競爭激烈的法律市場。[49]
又,香港保持其作為亞洲首選仲裁中心的聲譽。在跨境交易中,當事人往往選擇以香港作為其訴訟外爭端解決的唯一仲裁地點。因此,許多複雜的國際爭端在香港得到解決。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統計,2020年,HKIAC受理仲裁案件318件,為十年以來最多的一年。[50]事實上,國際當事人在香港仲裁的事項更多,2020年提交給HKIAC的所有仲裁中(72.3%)涉及至少一個非香港當事人,以及(31.8%)所有仲裁均不涉及香港本地當事人。[51]2020年總爭議金額來到688億港元。[52]
2018年,香港法律服務出口(即法律服務的接受者位於香港以外)達到3.86億美元。[53]香港公司通常在以下七個國家為有效的法律支出:美國、英國、中國大陸、新加坡、日本、印度和澳大利亞。[54]是故,有研究表明(59%)的法律支出是發生在香港之外,而(60%)的律師事務所預計域外法律服務的供給亦會因而增加。[55]
依照香港律師會截止2021年10月31日的註冊會員、本地律所與其他類律所之統計資料,顯示如下:[56]
項目 | 數量 |
持有執業證書的會員 | 11,117人 (其中有7,915位(71%)是私人執業) |
實習律師 | 914人 |
註冊外地律師 | 1,462人(來自34個司法管轄區) |
香港律師事務所 | 943家(獨資經營佔47%,2至5名合夥人的律師行佔41%,52間為按照《法律執業者條例》組成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 |
註冊外地律師事務所 | 85家(來自22個司法管轄區,15間為按照《法律執業者條例》組成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 |
婚姻監禮人 | 2,174人 |
安老按揭輔導法律顧問 | 404人 |
訟辯律師 | 84人(民事程序:78位,刑事程序:6位) |
學生會員 | 224人 |
香港律師行與外地律師事務所(包括內地律師事務所)在香港聯營 | 37家 |
相關律所數量 | 本地律所:943家 外地律所:85家 聯營律所:37家 |
資料來源:香港律師會
第五節 澳門之法律服務市場
在葡據時期,早期的澳門律師是由葡萄牙人或在葡萄牙習法之土生葡人擔任,而且沒有以律師為中心的職業團體;然而,隨著1992年《政府憲報》第48號關於澳門法律執業准入的法規的公布,自始澳門終於有屬於自己的律師准入制度,乃終結了法律從業界是葡萄牙的大學法律科系畢業生的特權。[57]截止2014年3月為止,澳門大學法學院共培養了法律學系學士畢業生900多人,其中200多人畢業於葡文法學士學位課程,700多人畢業於中文法學士學位課程,外加自外地取得法學士學位者400多人。[58]按照澳門律師公會公布的數據顯示,澳門合資格律師事務所有106家,領有律師專業工作證的有695人、實習律師122人;總數為817人。[59]
作為中國大陸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主權直到1999年才被移交給中國。因此,澳門的政治制度在法律上是與中國大陸的政治制度分開的,而澳門的法律大體上是繼受自大陸法系之一的葡萄牙法律—澳門的法典雖是用葡文寫成的,但現行所有立法率以中葡兩語的方式為之,係以成文的法規和法典為基礎。現階段澳門經濟概況,乃以旅遊博彩業為主,被譽為中國的拉斯維加斯,前述產業約占澳門經濟的50%,為該地區最大的收入來源:遊客主要包括來自中國大陸和香港的中國公民。2018年,澳門賭場的收入約為375.9億美元,是內華達州賭場博彩業收入的三倍多。透明、非歧視和自由市場經濟,加上澳門對外國投資沒有任何的限制,使到海外和中國大陸的公司皆受到澳門民、商法典平等的待遇。然而,在疫情期間,澳門經濟在2020年面臨巨大挑戰。除了博彩總收入顯著下降外,澳門的旅遊、餐飲、交通和零售等行業也受到嚴重影響。作為回應,政府宣布了一項經濟刺激計劃,旨在通過向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援助、促進本地消費和保護就業,以減輕新冠大疫對經濟的影響。此外,還推出了第二套金融方案,旨在通過進一步向員工、企業、自僱專業人士和居民提供幫助來補充現有措施。
現時,澳門有多家歷史悠久的律師事務所,均協助國際博彩業營運商在澳門投資。該司法管轄區的一些法律實踐也提供全方位服務,能夠就融資、資本市場、保險、房地產和建築事務以及智慧財產權、製藥、電信、商業糾紛以及仲裁等提供建議。雖然管轄範圍相對較小,惟隨著中國大陸和香港的公司在葡語國家的投資額不斷提高、不斷發展的粵港澳大灣區以及與珠江三角洲中一些特大城市之經濟聯繫,衍生大量區內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會。2018年底,MdME Lawyers成為首家在香港設立辦事處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辦事處的成立恰逢世界最長跨海大橋(全長55公里的港珠澳大橋)開通。[60]
第五章 展望全球法律事務所之台灣發展模式
本文以下將會首先從組織成長階段模型來探討臺灣律師事務所現正處在創業期、引導期、授權期、協調期抑或合作期階段?其次,則是循服務廣大台商為目標,以此來探討台灣律所之域外布局的可能性及未來性。
首先,組織規模與成熟度乃呈現正相關;換言之,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組織有著不同的特徵,例如當組織正值「創業階段」,所重者唯生產與銷售莫屬;後至「引導階段」,則轉為強調生產效率,此時組織結構亦相應從「非正式組織」調節為「職能制」組織,並且從過去的「以市場結果為中心」過渡到「以標準規格及成本為中心」的控制系統,高層領導風格亦從「個人業主式」轉為「被動指導式」。[61]若從單一市場角度出發,現階段臺灣的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正如前述,皆以發展為服務「臺灣市場」為主的單一目的,除非是橫跨兩個或以上的市場,否則律所整體規模不會太大。過去曾有文獻訪談137位律師,其結果顯示超過半數任職於中型事務所(49人)、小型事務所(58人),僅少數(23人)任職於大型事務所,剩下來的則為公司法務(7人);而且超過半數(59.9%)的受訪者是主力於訴訟業務,僅有少數(10人)是經營非訟業務為主。[62]由此可見,在以「單一市場」為基本結構的臺灣法律服務業,組織傾向扁平化發展,因為這更有利於促進內部正式或非正式之資訊溝通。此外,亦得透過「一條鞭法」來指導命令之有效傳達。
惟臺灣律所欲走向後續的不同發展階段,例如:「授權階段」、「協調階段」或「合作階段」,那麼就需發展成為擁有「兩個或以上市場」的「跨法域律師事務所」。要言之,即放眼台商之經營佈局,其中依2020年「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資料顯示,相較於2015年的39%而言,臺灣出口中國大陸貨物占比創歷年新高達43.8%。[63]又依我核准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的統計數據顯示,如果按地區來劃分,前五名依次為江蘇省(約合美金592億元,占比30.79%)、廣東省(約合美金339億元,占比17.65%)、上海市(約合美金279億元,占比14.53%)、福建省(約合美金169億元,占比8.8%)以及浙江省(約合美金127億元,占比6.61%)。不可否認的是,隨著兩岸地區經貿關係愈趨緊密,當地台商就顯得更加需要能提供客制化專業法律服務的團隊,這務必使到本土日益競爭白熱化的事務所有可乘之機。退步言之,以相當於一國GDP的對岸各省而言,一個省份實相當於一個市場;基此,有利於台灣律所透過擴大市場來分設不同的「地區性事業部」,讓組織結構從過去「一條鞭法」快速過渡成「授權式」,後者僅設置定期彙報制度和利潤中心即可。晚近,中國大陸首家三地(大陸、香港、澳門)聯營律所成立,標誌著跨司法管轄區合作的先例。因此本文認為,縱使不考慮多元化客戶基礎,廣東省作為台商赴陸的第二大投資地,惟卻沒有一家以「台商利益」為核心的聯營所,則未免太可惜。
當然,要成為一間稍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必不可少的是擁有豐富的客戶基礎。現階段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和第一大貿易國的中國大陸,可以想像的是,各國商旅皆絡繹不絕地往來於中國大陸各大經濟中心之間。更甚者,依照英國智庫「經濟和商業研究中心」(CEBR)所作之「世界經濟前景報告」(World Economic League Table),乃指出中國大陸有望在疫後提前超過美國,並在2028年左右成為全球第一大經濟體,較原本預計的提早了5年。[64]因此,發展成為「不以台商」為主要客戶的跨法域律師事務所,乃意味著尋求當地律所結為「同業結盟」或成立「聯營所」的必要性。
可惜的是,在缺少服貿協定的ECFA早收清單中,僅有銀行1項、證券期貨1項、保險1項以及非金融業8項(包括會計審計簿記、醫療服務和專業設計等專業服務內容),但獨獨缺少關於兩岸法律服務的規定。[65]僅能依據〈司法部關於放寬擴大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地域範圍等三項開放措施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開放臺灣律師事務所以聯營方式與大陸律師事務所開展合作。並允許已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滿3年的臺灣律師事務所,由其代表機構所在的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與大陸律師事務所聯營。在前述經濟中心之中,廣東省擁有最靠近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所在的東盟成員國和大灣區等地緣戰略優勢,前者約占全球GDP和貿易額的各三分之一,經濟總量約合美金27萬億元;[66]至於後者,即粵港澳大灣區集合了香港、澳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以及肇慶等珠三角九市,總面積5.6萬平方公里,而人口則為7000萬。[67]
最後,就擴大市場後的律師組織型態而言,則應以走向「協商階段」和「合作階段」為組織轉型之最終型態,也就是說發展成為以「計畫」、「投資」以及「相互間目標管理」為中心的「全球律師事務所」(Global Law Firm);爾後,「全球事務所」的高層僅需以「監察者」和「參與者」的角色參與聯盟網路之維護。正如知名並購專家黃日燦律師所言「臺灣人要把心胸放大,格局放大,要與人為善,不要有太多主觀,不要有太多先入為主的成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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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考法務部,律師統計,本國律師人數。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3_Report.aspx?list_id=1527。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4日。
[2] 參考法務部,律師統計,律師服務單位規模。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3_Report.aspx?list_id=1532。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4日。
[3] 參考律芽(微信號:newlegal),「中国最大的律所是?」,發表於:2019年08月30日。https://posts.careerengine.us/p/5d68c7e615b37e2f976af069。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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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See ‘The Swiss Verein’, 9 March 2017. https://www.lawyersswitzerland.com/the-swiss-verein. Last Visited 1 November 2021.
[13] Supra note 11 at 292-293.
[14] Supra note 11 at 284, 293, 294, 340, 341, 342 and 347.
[15] Supra note 11 at 335-336.
[16] Sida Liu, ‘The Rise of Big Law in China: Chinese law firms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 The Chinese Legal Profession Volume 2 Issue 6 (September/October 2016). https://thepractice.law.harvard.edu/article/rise-big-law-china/. Last Visited 2 November 2021.
[17] 參見「一帶一路」律師聯盟官方網站。http://www.brilanet.org.cn/cn/index/about。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02日。
[18] The World Bank, Data, ‘GDP (current US$)-China’. https://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NY.GDP.MKTP.CD?end=2019&locations=CN&start=1980&view=chart. Last Visited 2 November 2021.
[19] Xinhuanet, Huaxia, ‘China’s GDP tops 100 trln yuan in 2020’, 18 January 2021. http://www.xinhuanet.com/english/2021-01/18/c_139677413_2.htm. Last Visited 2 November 2021.
[20] Thomson Reuters, ‘2021 State of the Legal Market in Europe report shows growth amid change’. https://www.thomsonreuters.com/en/institute/legal-resource-center.html. Last Visited 2 November 2021.
[21] Id.
[22] China Briefing, Zoey Ye Zhang, ‘China’s SOE Reforms: What the Latest Round of Reforms Mean for the Market’, 29 May 2019. https://www.china-briefing.com/news/chinas-soe-reform-process/. Last Visited 2 November 2021.
[23] Guan Feng (James), King & Wood Mallesons, ‘Do state-owned enterprises enjoy sovereign immunity?’, China Law Insight, 27 September 2018. https://www.chinalawinsight.com/2018/09/articles/dispute-resolution/do-state-owned-enterprises-enjoy-sovereign-immunity/. Last Visited 2 November 2021.
[24] 中國貿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年业务工作总结和2019年业务工作计划」,2019年02月18日。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3528/2019/0218/1127032/content_1127032.htm。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2日。
[25] 央視新聞客戶端,「《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9—2020)》发布 去年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同比增长9.3%」,2020年09月18日。https://m.news.cctv.com/2020/09/18/ARTIQRhBkaNqLj4v2ApVaFv7200918.s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2日。
[26]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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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Ministry of Law (Singapore), ‘Legal Industry Technology & Innovation Roadmap Report: The Road to 2020’. https://www.mlaw.gov.sg/files/news/press-releases/2020/10/Minlaw_Tech_and_innovation_Roadmap_Report.pdf.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31]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Professor Michael Pryles, ‘Singapore: The Hub of Arbitration in Asia’. https://www.siac.org.sg/2013-09-18-01-57-20/2013-09-22-00-27-02/articles/198-singapore-the-hub-of-arbitration-in-asia.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32] The Straits Times, Selina Lum, ‘Singapore arbitration centre hits record high of 1,080 cases’, 31 March 2021. https://www.straitstimes.com/singapore/singapore-arbitration-centre-hits-record-high-of-1080-cases.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33] Supra note 38.
[34] IFLR1000, ‘Singapore: Ranking’. https://www.iflr1000.com/Jurisdiction/Singapore/Rankings/124#rankings.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35] Mishcon de Reya LLP, ‘Mishcon de Reya opens office in Singapore as it shifts international focus to Asia’, 5 May 2020. https://www.mishcon.com/news/mishcon-de-reya-opens-office-in-singapore-as-it-shifts-international-focus-to-asia.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36] Law Society of England and Wales, Law Society of England and Wales,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egal Technology’.
[37] Paris Peace Forum, ‘Convergence of data privacy laws in Asia: ABLI’s project showcased at 3rd Paris Peace Forum’, 3 November 2020. https://parispeaceforum.medium.com/convergence-of-data-privacy-laws-in-asia-ablis-project-showcased-at-3rd-paris-peace-forum-76220a4ccb7f.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38]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最新指標,「2022平均每人GDP(美元)」。https://www.stat.gov.tw/point.asp?index=1。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05日。
[39] 商業週刊,中央社,「前25大經濟體之一!美最新報告:台灣為「全球重要市場」,主導科技供應鏈」,2021年07月22日。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business/blog/3007260。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05日。
[40] 張志銘,2013年,中國律師制度的百年軌跡,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第1期。引自尚權刑辯,尚權律師事務所,2021年02月10日的推薦文章。https://mp.weixin.qq.com/s?search_click_id=8916734976328855568-1635993466016-196548&sub&__biz=Mzg5ODA5Mjg1MQ==&mid=2247504325&idx=5&sn=f0e8b4c6df92579433a173930bd30cf4&chksm=c0654b99f712c28f41b17c870b66599935b2fb797eba9923bcb3489e750a857cbb794a19819d&&scene=11&subscene=10000&clicktime=1635993466&enterid=1635993466#rd。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04日。
[41] 同前註。
[42] 參見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https://lawyerbc.moj.gov.tw/。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04日。
[43] 陳婉菁撰文,張永健、許菁芳等研究,「用統計看法律產業的發展—突破律師市場飽和迷思、開闢新藍海」,在野法潮。http://bwc.businessweekly.com.tw/flash/law/202008/blog1.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04日。
[44] 同前註。
[45] 郭榮彥,「流浪律師?——誰把律師市場變小了?」,法律白話文運動,2019年03月23日。https://plainlaw.me/2019/03/23/%E6%B5%81%E6%B5%AA%E5%BE%8B%E5%B8%AB/。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04日。
[46] 連賢明、陳榮傳、李浩仲,2017年,我國律師、外國法事務所需求量及鬆綁外國律師來臺執業對我國律師業影響之實證研究,法務部委託研究成果報告,頁24。https://www.moj.gov.tw/media/6786/7116991693.pdf?mediaDL=true。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04日。
[47] 同前註,頁45。
[48] 同前註,頁112。
[49] Singapore Academy of Law, Hong Kong SAR Country Report (2021).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bJNzHt_GHmNGcHwRb5vfROu5LcRw8LlUHsO5q1nuDus/edit.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50] Hong Kong Lawyer, Cover Story,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Thriving And Improving’, April 2021. http://www.hk-lawyer.org/content/arbitration-hong-kong-thriving-and-improving.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51] Id.
[52] Mayer Brown, Amita Kaur Haylock and Jacqueline W. Y. Tsang, ‘Hong Kong: Arbitration Update: HKIAC Releases 2020 Statistics’, 8 April 2021. https://www.mondaq.com/hongkong/arbitration-dispute-resolution/1056070/arbitration-update-hkiac-releases-2020-statistics.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53] C H Poon, HKTDC Research, ‘Legal Services Industry in Hong Kong’, 20 May 2021. https://research.hktdc.com/en/article/MzEzODc5NTk5.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54] Thomson Reuters and Acritas, ‘2018 State of Corporate Law Departments in Hong Kong’. https://blogs.thomsonreuters.com/legal-uk/wp-content/uploads/sites/14/2018/09/The-2018-State-of-Corporate-Law-Departments-in-Hong-Kong.pdf.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55] Id.
[56] 香港律師會,每月統計資料,「業界每月統計資料(截止2021年10月31日)」,2021年11月05日。https://www.hklawsoc.org.hk/zh-HK/About-the-Society/Profile-of-the-Profession。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05日。
[57] 唐曉晴,2015年,澳門法制發展之路—在後殖民的困惑中探索澳門一國兩制的法治理想,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7期,頁18。
[58] 同前註,頁17。
[59] 參見澳門律師公會,「律師、實習律師的名單」。https://aam.org.mo/zh-hant/our-lawyers/interms/page/13/。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03日。
[60] Legal 500, MdME Lawyers, ‘Legal Market Overview in Macau’. https://www.legal500.com/c/macau/legal-market-overview/. Last Visited 3 November 2021.
[61] 參見MBA智庫百科,「組織成長模型」。https://wiki.mbalib.com/zh-tw/%E7%BB%84%E7%BB%87%E6%88%90%E9%95%BF%E9%98%B6%E6%AE%B5%E6%A8%A1%E5%9E%8B。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5日。
[62] 鄭美愛、鄭文婷,2014年,現代律師執業環境之研究,北商學報第25/26期,頁36。https://acad.ntub.edu.tw/var/file/4/1004/img/289/25&26-2.pdf。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5日。
[63] 參見BBC中文,呂嘉鴻,「台灣出口中國佔比攀升 引爆經濟彼此依賴或「脫鉤」辯論」,2021年01月11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55587490。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5日。
[64] 參見工商時報,數位編輯,「中國的逆襲!提早5年超美 上位最大經濟體」,2020年12月27日。https://ctee.com.tw/news/china/393451.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5日。
[65] 參見「ECFA早收清單的內容為何?何時生效?」,https://www.ecfa.org.tw/ShowFAQ.aspx?id=70&strtype=-1&nid=35。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5日。
[66] 參見BBC中文,「中國及亞太國家打造超級經濟圈RCEP的六個看點」,2020年11月14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54917712。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5日。
[67] 參見「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https://www.bayarea.gov.hk/filemanager/tc/share/pdf/Outline_Development_Plan.pdf。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5日。
[68] 參見玉山菁英專訪,朱麗芝,「黃日燦律師縱橫國際併購業務認為ECFA讓台灣重回國際舞台」,https://www.mjtaiwan.org.tw/pages/?Ipg=1007&showPg=1083。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