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商標採先申請主義,故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24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繼續延展。
智利商標僅部分類別採用尼斯分類,即1~45類的類別採用尼斯分類,並且還有額外的類別供工商業使用。已註冊商標必須要放上特殊標示,法律上認可®符號的使用。
關於智利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智利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智利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智利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第19.039號法(產業產權法)、2005年第19.996號法(修改產業產權法)、2007年第20.160號法(修改產業產權法)、2008年第20.254號法(建立國家產業產權局)、2010年第17.336號法(智慧財產權法)、2010年第20.435號法(修改第17.336號智慧財產權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等。
商標主管機關
智利掌管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分別是:經濟部轄下「產業產權局」(Instituto Nacional de Propiedad Industrial, INAPI)負責專利及商標;教育部轄下「智慧財產權署」(Departmento de Derechos Intelectuales, DDI)負責著作權管理。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不具識別性商標,且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者。
(五) 沒有特定形狀的單一顏色商標。
(六)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事宜。
(七)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八) 該商標為一般科技、科學或健康名詞。
(九) 該商標存有誤導及欺騙大眾關於商品∕服務本質及品質的事宜。
(十) 該商標含有地理標示。
地理標示受到以下的保護:特殊法令規範保護地理標示、商標法關於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的規定、反不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產品受到地理標示的保護:紅酒、烈酒、食品。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智利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智利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智利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24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NAPI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1]。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INAPI則會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1個月內提交補正[2];1個月內如申請人無提交補正,案件則自始無效。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就會進行公告。商標公告後會進入為期1個月的公告期[3],公告期內如無人異議則會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智利可要求加速審查。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但不需要繳納加速審查的費用。以下為可能被接受的加速審查理由:(1)商品已在市場上推出;(2)為促進或者繼續其他商標流程。 |
如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INAPI會發給商標申請人「核准註冊通知書」,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繳納註冊費後即會發給「商標證書」。(智利只提供證書電子檔,並不會寄發紙本證書)。
另一方面,如審查員在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書」。申請人在收到核駁通知書後,須於30天內提出意見書。INAPI在收到意見書後會進行審查,如答辯成功則案件會核准註冊,如駁回答辯申請,官方會發出「最終核駁決定書」(Final Rejection)。申請人如不服決定,可於15天內委託律師向「工業產權上訴法院」(Appeal Court of Industrial Property)上訴。
智利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上。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6)是否虛偽誤導;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誤導大眾之虞,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產地等;(7)是否違反商標法之規定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共存協議: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 ment),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
※聲明不專用:智利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異議
於實質審查之前,申請案件即會先進行公告,進入異議階段。異議須於公告日起算30個工作天內提出,如果其間沒有異議提出,該申請案將會進行實質審查。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提出異議。異議事由如下:
1. 基於在先的商標權。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3.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違反著作權。
6.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及第8條規定(商業名稱Trade Names)。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9. 商標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或者已成為商標上慣例用法。
10.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1.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2. 未經授權而使用受到特殊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智利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 不可對抗性:自商標註冊日起5年後,商標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除非商標是基於惡意而提出申請及註冊,則任何時候皆可提出撤銷程序。
商標移轉
申請中或已註冊商標皆可移轉,但必須就其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進行移轉。移轉之類別,則可對其申請∕註冊的全部或一部份類別移轉。「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的中。
移轉需具有實質或名義上的原因,即移轉對價,且需記載金額。
移轉合約的簽名不需進行公證及認證。商標之移轉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可對抗在後登記之移轉。
商標授權
申請中或已註冊商標皆可對外授權;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或全區域性。授權之商品∕服務類別可為申請∕註冊之全部或一部分;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已註冊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需取得授權。商標授權的時間可以有限制。
註冊商標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須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目前在智利並非得撤銷的法定事由,亦沒有使用上之要求規定限制。
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出。但如果是因為商標的申請或註冊非基於善意(Bad Faith)而提出撤銷訴訟,則無時限。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得提出。
對已註冊之商標如有下列情況,得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權利。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違反著作權。
6.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7.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及第8條(商業名稱)規定。
8. 姓名權。
9. 該商標係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該商標於智利被禁止。
13. 該商標的申請或註冊非基於善意。
海關邊境保護
為防止侵權商品進出口智利,智利國家海關署可依其職權扣押仿冒與盜版之商品。除了海關依職權扣押,當事人亦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1] 在申請智利商標時,INAPI對於委任狀之要求為須辦理公證再到智利外交部認證。在台灣辦理的實務經驗上,雖有智利駐台北商務辦事處,但是其不受理認證業務;故一般會去鄰近的智利駐港領事館辦理。整個公認證程序如下:台灣公證人公證→台灣外交部認證→香港公證人公證→香港法庭加簽→智利駐港領事館認證。
[2] 《智利工業產權法》第22條。
[3] Law No. 19.996 revising Law No. 19.039 on Industrial Property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