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臉書在2021.10.28宣布改公司名為Meta
並宣布未來聚焦發展「元宇宙」而2021.10.19就已有公司以 #元宇宙metaverse 去商標申請
許多業者搶搭這股熱潮,去申請「元宇宙」、「METAVERSE」等相關商標但商標名稱若是產業間的通用名稱,是無法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後是否會被認為是不具識別性的商標,就看智慧局如何認定了!
#元宇宙#Meta等虛擬科技特定名詞,將來很可能成為大眾常用的通用名稱,是不能單由一人取得商標權而禁止別人使用,進而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如果將#元宇宙等詞 用在網路軟體或線上線下虛擬世界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是無法取的商標專用權。
但元宇宙等詞申請在”非”網路軟體等相關商品服務,是有可能取得商標專用權。
Nike為元宇宙奠定商標維權基礎,為了排除他人在虛擬世界以Nike的商標販售商品,2021.10.26 荷蘭商耐克公司的Swoosh圖 、nike、飛人喬丹Jumpman圖、JORDAN、justdoit,全部都重新提交申請第9類軟體(可下載之虛擬商品)、第35類線上零售商店服務、第41類娛樂服務(虛擬環境中使用的在線、不可下載的虛擬配件)
#元宇宙這三個字在30年前的科幻小說潰雪(Snow Crash)就有提到元宇宙#這次的元宇宙,各平台全活在同一個宛如現實生活中的”虛擬”世界,以虛擬的身分在「元宇宙」交談、玩遊戲、購物等虛擬社交活動
—-Nike目前所申請商品和服務包括—-
第9類:可用於在線和在線虛擬世界的可下載虛擬商品,即以鞋襪品、衣服、頭飾、眼鏡、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和配飾為特色的電腦程式。
第35類: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零售店服務,即供在線使用的鞋襪品、衣服、頭飾、眼鏡、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和配飾; 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在線零售店服務,即鞋襪品、服裝、頭飾、眼鏡、箱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和配飾。
第41類:娛樂服務,即提供在虛擬環境中使用的在線、不可下載的虛擬鞋襪品、衣服、頭飾、眼鏡、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和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