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前言
重溫前一回的內容,我們敘述了透過「意定監護制度」來讓第三方介入兩房人的爭鬥之中,目的在協商兩房人合意議定甲先生的「遺產分配協議」。本回合作為最終回,就讓我們來說明:不把個案帶進法院的好處!
本案甲先生在2016年3月1日病故後,從兩房人展開的爭產風波至今,先不管裁判費,單是前房委託本所律師所支付的法律服務費用,5年下來就高達100多萬元!
而本案從民事一審到三審所支付的裁判費,計算基礎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的相關標準:
訴訟標的在10萬元以下
因財產權起訴,該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法院徵收1,000元裁判費。
也就是說,你起訴請求對方給付的金額如果在10,000到10萬之間,一律徵收1,000元裁判費。
訴訟標的介於10萬到100萬之間
因財產權起訴,逾10萬元(不含本數)至100萬元部分,10,000元徵收100元。
舉例:你請求對方拆屋還地,土地(訴訟標的)的公告現值是50萬,那麼裁判費約為50*100=5,000元。
訴訟標的介於100萬到1000萬之間
因財產權起訴,逾100萬元(不含本數)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舉相同的例子,此時土地(訴訟標的)的公告現值假如是800萬,則裁判費就大概是:800*90=72,000元。
訴訟標的介於1000萬到1億元之間
因財產權起訴,逾1,000萬元(不含本數)至1億元部分,10,000元徵收80元。
本案中,後房請求前房需支付遺產範圍(訴訟標的)為超過1,000萬,假設是1,200萬,此時裁判費約為:1200*80=96,000元。
訴訟標的介於1億到10億元之間
因財產權起訴,逾1億元(不含本數)至10億元部分,10,000元徵收70元。
以過去轟動一時的「長榮爭產風波」為例,此時如果請求分割的遺產(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萬(億)元,那麼裁判費就大概是:50000*70=350萬元。
訴訟標的超過10億元
因財產權起訴,逾10億元(不含本數)部分,10,000元徵收60元。
延續長榮爭產的例子,假如訴訟標的金額此時為500萬萬(億)元,該裁判費就可能高達:500*10000*60=3億元。
訴訟標的不足1萬元,以1萬元計算
其畸零之數不滿10,000元者,以10,000元計算。
換言之,不足1萬元的訴訟標的金額,其裁判費一律以1萬元來計算。
結語
由上所知,如果在世者當初可以善用民法的「意定監護制度」,乃組成「意定監護人」(可為一人或數人,可選任多於一人的律師團隊為意定監護人)。
那麼就可以制定出符合兩房利益的遺產分配協議(契約),一來化干戈為玉帛,二來避免了不必要的訴訟勞費,唯目的只有一個:降低發生法律糾紛的可能!
全系列文章在此圓滿結束;感謝各位的收看!
本案是眾律國際去承辦的勝訴案件之一
本案是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過去承辦的案件之一,本所律師是受前房委託成為訴訟代理人,並取得如下勝訴結果:
- 一審:本所對造(後房)勝;
- 二審:本所當事人(前房)逆轉勝;
- 三審:上訴駁回;本所當事人取得最終勝利!
趕快回顧前三回精彩內容唷!
《繼承風暴第一回: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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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風暴第二回: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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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內風暴第三回:意定監護制度在本案之適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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