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在前一回中,我們敘述了甲先生前後兩房對於遺產分配的爭端、以及最後的判決結果。這一次,就讓我們從法律觀點來分析案例中「遺囑」的型態、以及它所扮演的關鍵角色。
這一回就讓我們繼續以同一個故事為例,繼續詳細說明這個改篇自真人真事的案例。
接續前一回的爭產劇情:本案的主角甲先生(法律上稱為「被繼承人」)曾經依據民法第1189條,立下了兩份「自書遺囑」:
- 甲住院前所立,內容包括:甲名下的銀行存款、以及2006年後取得的不動產,都由後房單獨全部繼承。如果是前面沒有提到的部分,則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遺囑內容指定由後房執行。
- 甲2016年年初入院後所立,內容包括:甲的所有財產由前房子女繼承,遺囑也由前房子女共同擔任執行人。同時,甲在2016月1月30日前所立之任何遺囑、以及執行人的指定,均撤回失效。
這裡所謂「自書遺囑」,指的是立遺囑人自己書寫全文,並且記明年、月、日後親自簽名。如果有任何增減或塗改,必須清楚註明增減或塗改處、以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不是「有寫就算數」
可以想像的是,由於本案先後出現了兩份「自書遺囑」,所以兩房質疑各自版本的真偽,就不難想像了。
這種爭產戲碼,並不是只在電視劇中才會出現,在真實世界中當然也可能上演。萬一發生,要怎麼樣才能讓做到大家「相安無事」呢?
答案就在以下幾點:
- 立遺囑人要清楚遺囑形式,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和口授等不同類型和製作方式;也就是說,「形式要件」及「實體效力」一定要弄清楚!關於「如何製作遺囑」,請參閱我們先前的〈如何製作遺囑:上/下〉兩篇文章。
- 立遺囑人不能厚此薄彼,不然可能會侵害部分繼承人的「特留份」;最重要的是,必須依民法第1138條的法定繼承順序進行(註1)。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甲先生在跟丙女士的離婚協議之中,已經預先做了財產安排。而在遺囑可執行之前,如果繼承人(例如丙)曾經獲得贈與、而且是在繼承開始前的2年之內獲得,那麼這些財物就視為「所得遺產」(民法第1148-1條第1項)。
也就是說,這種「所得遺產」在分配甲先生遺產時,可以從後房的「應繼分」中扣除(民法第1173條第2項)。不足的部分返還前房,不然會有侵害前房特留份的問題,即損害其他繼承人應有的權利。
結語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現今的環境之中,法律上對遺囑的形式與執行,都有相當嚴謹的規範,並不是「說過/寫過就算數」。而在這方面的誤解或忽視,往往是日後引起家族或企業爭端的導火線。
不意外的,這個故事還沒有結束,我們會在下一回之中繼續帶著大家探討後續的一些延伸議題、以及可能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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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相關規定依民法第1223條,子女之特留分(其應繼分的1/2)、父母之特留分(其應繼分1/2)、配偶之特留分(其應繼分1/2)、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其應繼分1/3)以及祖父母之特留分(其應繼分1/3)。以本案為例,除配偶外,子女為繼承權的第一順位。也由於配偶間有相互繼承權,所以當配偶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一同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分配(民法第1144條)。否則,就會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