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地夫「經濟發展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MED)於2007年組建了「智慧財產組」(Intellectual Property Unit)執行相關法律之草擬及智財觀念普及工作。2011年通過「版權與相關權利法」(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Law),係該國唯一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律,文學藝術作品版權開始受到保護,但商標法及地理標誌法仍處於研修階段[1]。
為滿足商標權主張之需要,依據該國普通法(Common law)的概念,目前實務做法就是在馬爾地夫當地主要報紙上刊登警示通知(Cautionary Notice),公開宣告商標之所有權歸屬,以避免商標在該國遭到侵害。公告的有效期限3年,僅需要提交商標資訊及申請人資訊及可,不需要委任狀。從提交申請到公告須3~4周作業時間。
有關商標保護效期、延展等實質與程序規定,仍屬於空白;不過依據實務經驗,商標可以以每3年重新刊登警示通知的方式進保護。
眾律代理刊登警示通知樣本
[1] 馬爾地夫「經濟發展部」網站http://www.trade.gov.mv/page/i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