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之商標制度係採先申請主義,商標須經註冊以取得商標權[1]。目前僅「煙草製品」是唯一強制註冊商標之品類[2]。在正常情況下,從申請到完成註冊約需12~24個月[3];獲證後有效期為10年(自註冊日起算),每10年可辦理延展(大陸稱為「續展」)。
中國商標參考尼斯分類,原須一類一個申請案,但自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標法修正生效,可一案跨類申請。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誌,並無強制規定,註冊人有權以文字標明「注冊商标」或者使用註冊標記如注或®,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關於中國大陸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中國大陸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中國大陸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見本篇後附表)。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者,按其所屬國和中國大陸簽訂之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按對等原則辦理[4](故如申請人的國籍是巴黎公約締約國,可於母國的商標註冊申請日起6個月內,於中國主張優先權)。
中國大陸與台灣於2010年6月29日簽署了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於同年9月12日生效,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之優先權。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臺灣地區申請人,其商標在臺灣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同一商標於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可要求優先權。第一次申請日期可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申請人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聲明經認可後,其在臺灣第一次申請商標註冊的日期,即視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申請日期[5]。
依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台灣智財局制訂了兩岸商標協處作業處理程序,此亦將其內容及流程附錄於篇後,供讀者參考。
商標主要法源
中國大陸與商標有關之主要法律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等。
另有眾多商標司法解釋(如2002/10/12高法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標行政規章(如2014/7/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6號《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及商標規範性文件(如2010/11/18台灣地區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等。
商標主管機關
按照中國商標法規定,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SAIC)下轄「商標局」,執行商標註冊業務,負責對商標、商號、特殊地理標誌的保護工作。轄下另有「公平交易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包括商業秘密相關事項在內的糾紛。涉及執行相關的事項時,SAIC有權調查案件。確定侵權事實後,SAIC有權責令停止銷售侵權貨物以阻止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並有權銷毀侵權商標或產品,處以罰款,並銷毀生產侵權商品的機器。
此外,關於外國和本國專利申請的審查,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註冊,以及處理與國外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保護合作的相關事項。由「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負責。「國家版權局」(NCAC),負責全國著作權的行政管理和執行。
其他如:「海關總署」(GAC)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海關措施。當海關調查發現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貨物時,有權將其沒收、銷毀並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罰款。「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AQSIQ)負責保障中國產品的品質和標準,以及負責查處侵權貨物為偽劣產品時的註冊商標侵權案件。質檢總局發佈並負責實施關於「地理標誌」及產品保護的相關實施細則與規定,目前在中國的立法體系中其與商標是被分別保護的。
「農業部」(MOA),根據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農業部分)對農產品地理標誌,植物新品種(農業部分)進行管理。「林業局」(SFA)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林業部分),負責對植物新品種(林業部分)進行管理。「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CNNIC)負責運行和管理國家頂層域名.CN、中文網域名稱系統。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11、12、13、15、16條,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如下:
1.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
6. 帶有民族歧視性。
7.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8.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9.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10.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11. 以三維標誌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12.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
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13.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14.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15.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16.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其中前8項除不能註冊外,亦不得作為商標進行使用。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中國大陸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中國大陸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中國大陸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中國大陸在2008年前的商標審查週期,曾一度達到平均30多個月,最長的甚至達7、8年,當時被戲稱為「商標申請馬拉松」。之後,「商標局」大力清掃積案,並修法明確規定註冊商標審查時限為9個月、異議申請審查決定的時限為12個月,剛性縮短了商標申請的時程。目前一般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時12~24個月[6],未來可能還會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間[7]。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SAIC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6.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要修改(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官方則會發出「補正通知」,收到補正通知後須於收文日起1個月內提交補正。
提交補正後,如無任何問題官方會核發「商標註冊受理通知」,表示開始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如商標審查員經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項,會核發「初步審定公告通知」,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則會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反之,如審查員認為該商標有依法不得註冊事項,將發出「駁回通知書」,商標申請人須於收文日起15天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後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得經SAIC批准延長3個月[8]。
如複審成功則會交由「商標局」進行初審公告,如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須於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中國大陸目前已有3所知識產權法院,分別於北京、廣州、上海,專責處理專利、商標與知識產權相關案件。
中國大陸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前圖。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商標申請案之審查內容,除如前述之法定可註冊及不得註冊商標類型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另發佈有「商標審查標準」作為商標局審查員之審查參考,限於篇幅,無法在此一一臚列。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參考。但審查員不一定會接受。
※聲明不專用:在中國提交申請時,在任何階段都可提出「聲明不專用」,惟在爭議階段以此程序進行答辯,審查員不一定會接受。
異議
商標申請在收到「初步審定公告通知」後公告,即進入異議期;任何人對於該公告商標認為有違反商標法規定時,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均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9]。對於異議,「商標局」則應於公告期滿後12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特殊情況得經批准延長6個月[10]。
如異議成立,商標不予註冊,被異議人可於收到通知後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並應於12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特殊情況得經批准延長6個月。被異議人不服決定,得於收到通知30日內向知識產權法院起訴[11]。
如異議不成立,商標准予註冊,異議人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12]。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中國大陸地區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撤銷。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不可對抗性:商標註冊滿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者,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時間限制[13]。
商標移轉
商標在申請註冊中、或已完成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商標移轉必須就其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整體移轉。必須以其申請∕註冊的商品∕服務類別全部移轉。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的商標細節;商標號;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的地理範圍;轉讓人與受讓人的簽名。「商譽」不須包含在申請中商標的移轉之中。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申請中之商標進行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商標授權 [14]
申請中的商標可以授權,但授權無法登記;已完成註冊的商標可授權,也可進行登記。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授權;可以是指定商品∕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無需取得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提供授權,可以設定期限;註冊商標提供授權,可以設定期限,亦可無期限。授權須以書面方式始生效力。授權文件應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期間與生效日期;授權的地理範圍;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是否允許再授權。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有助於證明商標的使用;未登記的在先授權無法對抗有登記的在後授權。在中國,登記註冊商標使用人是紀錄他人使用商標權利的唯一方式。
商標如在延展前辦理授權,在延展後必須重新辦理登記。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得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撤銷該商標。商標局應自收到申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得經批准延長3個月[15]。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使用數量須達商業規模。
商標局受理撤銷申請並通知商標註冊人後,註冊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16]。
商標不使用的正當事由,包含: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未使用之商標如恢復使用,並無法免除其被銷事由[17]。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係法所不許的,會影響其商標法權利。已註冊之商標無法進行修改,如有需要應重新申請。
商標撤銷條件
對已註冊之商標,如有違反商標法不得做為商標使用、不得註冊之規定[18],或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如係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19]、代理人未經授權以自己名義註冊[20]、誤導之地理標誌[21]、近似商標[22]、同時申請之商標[23]、損害在先權利及搶註[24] 者,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註冊日起5年的時間限制。
海關邊境保護
《中國海關條例》第20條規定,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智慧財產權的嫌疑並通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後,該權利人得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查和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權。同時規定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2] 中國大陸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3)之《商標法實施細則》(1988)明定「人用藥品」及「烟草制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但2013年修改商標法後,該細則廢棄,另訂實施條例,並未再明定須使用註冊商標之商品品類。而依《烟草專賣法》規定,「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審查週期為9個月之內,但再加上3個月的商標初審公告期,申請人從申請到拿到證書約需1年左右的時間。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7條。
[5] 中國工商總局:關於發佈《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及相關書式的公告,2010年11月18日。
[6] 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1)「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檔公告送達的期間;(2)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檔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3)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協商、抽籤需要的期間;(4)需要等待優先權確定的期間;(5)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7] 2016年3月5日「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公開表示,將「採取措施,採取新的技術手段,改造商標註冊的流程,使新的一年裡面,商標註冊的時間進一步壓縮,以對企業更加方便」。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4條。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3條。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5條。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5條。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5、44、45條。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5條。
[14] 在中國稱為商標權使用許可。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9條。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66條。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67條。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11、12條。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第2款和第3款。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5條。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6條第1款。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0條。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1條。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