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內哥羅,原文意為「黑色的山」,中國大陸、新馬、港澳譯其國名為「黑山」。蒙特內哥羅於2006年獨立[1],是21世紀最年輕的獨立國家之一。在2008年申請加入歐盟,有關談判仍在進行。蒙特內哥羅已與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中歐國家以及俄羅斯締結自由貿易協定,並於2017年加入北約,成為其第29個會員國。
蒙特內哥羅南臨亞得里亞海,進出地中海便利,連接南歐與非洲、中東、印度、俄羅斯和亞洲。巴爾港(Port of Bar)是蒙特內哥羅南部亞得里亞海沿岸最重要的港口[2]。
蒙特內哥羅商標制度採登記在先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
蒙特內哥羅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當跨越類別超過3個時,超出的每1個類別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蒙特內哥羅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避免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或®符號,蒙特內哥羅法律並未規定®符號的使用,但實務上承認其使用。
關於蒙特內哥羅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蒙特內哥羅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3)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4)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7)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蒙特內哥羅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蒙特內哥羅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0年第72/2010號商標法(the Trademark Law)及相關施行辦法。
商標主管機關
蒙特內哥羅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權責機關為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y)轄下之「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Montenegro, IPO)[3]。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4]
(一) 無法以圖形表示及不符合商標法所定義之標示。
(二) 缺乏識別性。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 包含地理標示。
(五) 僅包含已成為一般性通用名詞者。
(六)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七) 違反公序良俗。
(八) 對於產品之性質、品質、出產地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九) 依據巴黎條約第6條不得註冊為商標者。
(十) 代表國家或宗教之標誌。
(紈) 包含作為品質控制或保證之官方戳記。
(紁)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外國申請人須委任蒙特內哥羅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6~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IPO已採行商標異議程序,故在審查過程中,並不會檢索比對在先已註冊、已審定或已申請之相同或近似商標。僅在商標申請公告後,開放在先權利人自行提出商標申請異議。如有在先註冊或似商標的存在,其商標所有權人是有權對新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是相當重要的。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蒙特內哥羅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形式審查時,IPO將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IPO會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30天內提交補正(除委任狀或繳費收據遺失者可於60天內提交外,補正期限不得延展)。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60天內(可再延長60天)提交答辯或補充證據。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IPO最終處分不服,須於20天內向「行政法院」[5] 提起上訴。
商標經形式審查完成後,IPO將刊登商標於官方公報,開始90天(不可延長)的公告異議期。如公告期間無異議提出,且經IPO實質審查無不得註冊事項,IPO將通知申請人繳納商標註冊及刊登費用,以完成商標註冊及領證。
蒙特內哥羅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再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IPO並不會對新的商標申請案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蒙特內哥羅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即予刊登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於公告日起算90天內提出異議;通過WIPO途徑進入之國際申請案之異議期亦為90天,但係自公告於WIPO公報時起算。異議進行到結案,通常須耗時6~24個月。
異議事由[6] 如下: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已於歐盟註冊之商標,亦可基於在先權利提出異議[7])。
2. 依據巴黎條約定義之著名商標。
異議雙方可於異議提出60天內自協商達成協議。異議雙方對於IPO對異議之裁定不服,須於20天內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商標移轉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標之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8]。
商標授權
已註冊之商標可對外授權。
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惟外文的授權合約正本及影本須經法院翻譯為蒙特內哥羅語後,方能進行授權登記。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惟若商標是透過授權進行使用,該商標授權需經登記,方可維持商標的使用狀態,維持其有效性。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構成撤銷理由。如自註冊日起算,商標5年內無正當理由未獲使用,或自最後一次使用後連續5年未再使用,將可被提請撤銷[9]。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人均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10]:
1. 該商標之註冊存在惡意。
2. 該商標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3. 該商標已成為通用名詞。
4. 該商標之使用存在誤導大眾之虞。
商標撤銷訴訟之提起無期限。如果是基於相同或在先權利所提出的撤銷,則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起,除非該商標之註冊係存在惡意。
海關邊境保護
蒙特內哥羅已採行TRIPs通行之海關保護措施,賦與海關針對智慧財產權侵權商品查扣之權責。如要尋求蒙特內哥羅海關保護,商標權利人應以紙本或電子文件向海關行政單位提交申請,提供包含商品詳細資訊與真偽辨識方法等資訊。
[1] 在二戰後及前蘇聯時期,歐洲巴爾幹地區6國:馬其頓、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共同組成「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到1992年,前4國均退出聯邦,僅餘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組建新的「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2003年聯盟更名為「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2006年6月蒙特內哥羅宣布獨立。
[2]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montenegro。
[3] 該局並無縮寫名稱,為行文方便,以下以通用之英文縮寫IPO指代智慧財產局。
[4] 《蒙特內哥羅商標法》第6條。
[5] 原係向IPO之上級機關「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y)提出,2017年商標法修正後,將接受上訴之權責均移交至行政法院。
[6] 《蒙特內哥羅商標法》第31條。
[7] 《蒙特內哥羅商標法》第66條。
[8] 《蒙特內哥羅商標法》第40條。
[9] 《蒙特內哥羅商標法》第54條。
[10] 《蒙特內哥羅商標法》第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