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風暴第一回:相煎何太急!?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這個年頭,結過一次以上的婚並不是什麼新鮮事,但如果有相當程度的財產與子女,就得注意後續的處理問題,以免造成日後困擾。本文就以實例告訴你,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處理最不會有後顧之憂。
這個系列的故事改編自真人真事,惟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故事開始
甲先生先與乙女士結婚,婚後育有A、B兩個小孩(以下簡稱「前房」);離婚之後與丙女士在2006年再婚,兩年後生下C(「後房」)。
但後來甲又因故與丙在2015年離婚;甲在離婚協議書中同意,除了轉移房屋給丙之外,每個月另外支付7萬元給C,到C大學畢業為止。此外,也過戶甲名下的一輛汽車、並一次支付扶養費160萬元給丙。
協議書中也特別列出,如果甲的「經濟能力出現重大變異」,則可以停止上述條件的執行。
甲過世後不久,後房就與前房捲入爭產風波。後房向前房(甲的繼承人)提出告訴,要求在乙繼承的遺產之中,給付後房1800萬元。
而前房則主張,由於甲在2016年年初癌症病情惡化、必須接受治療,所以其實從那時起,甲就已經因為無力營生而產生債務問題,所以後來才停止付款給後房。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前房需給付後房1100萬元;前房當然不服,所以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則認為,甲乙之間的離婚協議,效力僅僅存在於當事人之間;所以推翻了一審對於「前房應在繼承範圍內給付1100萬給後房」的判決。
後房也當然不服氣,於是將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最高院還是維持了二審法院的見解,於是判決確定。
也就是說,甲和前房之間的離婚協議,不需要對後房負責,所以後房無法透過這樣的方式請求前房「彌補」。
結語
雖說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既然當事人尋求法律解決糾紛,就只能以判決結果為準。本文想提醒大家的是以下幾個重點:
- 生前做好遺產規劃的重要性;
- 在本案的適用可能;
- 進入訴訟程序之後,不管是律師費或裁判費,都會加重當事人(被繼承人可能已經過世)的負擔。
所以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煩惱和開支,預先做好一份公平、合法的財產繼承規劃,對於之後家人的照顧、以及避免糾紛,是非常重要的事。
這個故事其實還沒結束。如果想知道後面如何發展,請待後文分解。
繼承風暴第二回:先做好財產繼承規劃之重要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在前一回中,我們敘述了甲先生前後兩房對於遺產分配的爭端、以及最後的判決結果。這一次,就讓我們從法律觀點來分析案例中「遺囑」的型態、以及它所扮演的關鍵角色。
這一回就讓我們繼續以同一個故事為例,繼續詳細說明這個改篇自真人真事的案例。
接續前一回的爭產劇情:本案的主角甲先生(法律上稱為「被繼承人」)曾經依據民法第1189條,立下了兩份「自書遺囑」:
- 甲住院前所立,內容包括:甲名下的銀行存款、以及2006年後取得的不動產,都由後房單獨全部繼承。如果是前面沒有提到的部分,則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遺囑內容指定由後房執行。
- 甲2016年年初入院後所立,內容包括:甲的所有財產由前房子女繼承,遺囑也由前房子女共同擔任執行人。同時,甲在2016月1月30日前所立之任何遺囑、以及執行人的指定,均撤回失效。
這裡所謂「自書遺囑」,指的是立遺囑人自己書寫全文,並且記明年、月、日後親自簽名。如果有任何增減或塗改,必須清楚註明增減或塗改處、以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不是「有寫就算數」
可以想像的是,由於本案先後出現了兩份「自書遺囑」,所以兩房質疑各自版本的真偽,就不難想像了。
這種爭產戲碼,並不是只在電視劇中才會出現,在真實世界中當然也可能上演。萬一發生,要怎麼樣才能讓做到大家「相安無事」呢?
答案就在以下幾點:
- 立遺囑人要清楚遺囑形式,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和口授等不同類型和製作方式;也就是說,「形式要件」及「實體效力」一定要弄清楚!關於「如何製作遺囑」,請參閱我們先前的〈如何製作遺囑:上/下〉兩篇文章。
- 立遺囑人不能厚此薄彼,不然可能會侵害部分繼承人的「特留份」;最重要的是,必須依民法第1138條的法定繼承順序進行(註1)。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甲先生在跟丙女士的離婚協議之中,已經預先做了財產安排。而在遺囑可執行之前,如果繼承人(例如丙)曾經獲得贈與、而且是在繼承開始前的2年之內獲得,那麼這些財物就視為「所得遺產」(民法第1148-1條第1項)。
也就是說,這種「所得遺產」在分配甲先生遺產時,可以從後房的「應繼分」中扣除(民法第1173條第2項)。不足的部分返還前房,不然會有侵害前房特留份的問題,即損害其他繼承人應有的權利。
結語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現今的環境之中,法律上對遺囑的形式與執行,都有相當嚴謹的規範,並不是「說過/寫過就算數」。而在這方面的誤解或忽視,往往是日後引起家族或企業爭端的導火線。
不意外的,這個故事還沒有結束,我們會在下一回之中繼續帶著大家探討後續的一些延伸議題、以及可能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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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相關規定依民法第1223條,子女之特留分(其應繼分的1/2)、父母之特留分(其應繼分1/2)、配偶之特留分(其應繼分1/2)、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其應繼分1/3)以及祖父母之特留分(其應繼分1/3)。以本案為例,除配偶外,子女為繼承權的第一順位。也由於配偶間有相互繼承權,所以當配偶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一同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分配(民法第1144條)。否則,就會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份的問題!
族內風暴第三回:意定監護制度在本案之適用可能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前言)在前兩回中,我們敘述了甲先生前後兩房對於遺產分配的爭端、法院判決結果以及事前財產規劃的重要性。這一次,就讓我們來思考「意定監護制度」在本案中適用的可能性。
說在前頭
本案甲生前有過兩段婚姻關係,前、後兩房妻子共為他誕下兩女一子。重大事故發生後,竟令其「不得安息」,後又掀起了兩房人的爭產風波!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或病況急轉直下時,預為遺囑規劃,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讓在世者得享受過世者的福澤雨露。
2019年6月19日,民法親屬篇通過增定「意定監護制度」(民法第1113之2條以下),本文以下將說明在被繼承人如何透過「意定監護制度」來規劃受意定監護人身後之遺產分配。以下分述之:
被繼承人受監護宣告的重要性
所謂「意定監護」,指的是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允許受任人擔任本人監護人的契約(監護人可以是1人或多人;如果是多人的話,除約定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這份契約應該在本人、受任人和公證人同時在場,且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方才成立。在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之後7日內,須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
意定監護制度還可以協助生前財產管理,即本人得透過「意定監護契約」來約定受任人的委任權限。
具體作法
由本人指派1名或多於1名的律師,成為本人的「意定監護人」以共同執行職務(民法第1113-2條)。
基此,協助兩房人透過此一客觀中立的機關來制定遺產分配協議,並且管理本人之財產,以及時支應受意定監護宣告人必要的開支(例如住院後)。
如此就可以避免如同本案的情況,即後房因不信任前房,而逕行指控前房有侵占之不法行為存在。
生前財產管理暨遺產規劃
你可能會覺得哪裡奇怪?為何不用成人監護制度?!(民法第1110條以下)法院本來就可以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選定符合當事人利益的監護人。
但不這樣做的好處是?
依民法的成人監護制度,本人屬於被動受監護宣告,而監護人選任的決定權在法院。相較之下,意定監護制度就是本人與受任人達成關於委託權限的意定監護契約。
如同本案中的被繼承人,需有人協助赴銀行提領存款,以支應診所開支、醫療及相關看護費用等。
因此,如果可以應用意定監護制度,就能讓客觀中立的第三方(例如律師或公證人)來當這個意定監護人,讓兩房人皆能心悅誠服。
意定監護 | 成人監護 | |
優先性 | 本人有優先選擇意定監護人的權利。法院應以意定契約約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 | 如無意定監護契約,法院依職權選。 |
如何選 | 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時,自己選。 | 本人如因意思能力不健全,須經法院裁定為監護宣告時,由法院選。 |
誰可以 | 不限於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等。 |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
人數限制 | 可為數人,除約定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 | 可為數人,但由法院指定應分別或共同執行。 |
報酬 | 依契約是否有約定。沒約定時,監護人得聲請法院酌定。 | 監護人得聲請法院酌定。 |
處分財產的限制 | 本人得與意定監護人就委任權限進行約定。 | 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
表一、意定監護宣告與成人監護宣告之比較(本所編輯部製表)
結語
這一回告訴我們,民法修訂的「意定監護制度」,將如何有效化解家族的爭產風波?由客觀中立的第三方(例如:律師)於當事人意識尚清楚時,與其締結「意定監護契約」,旨在協助當事人在重大變故後,安排當事人日常的開支暨協商日後遺產分配協議。
這個故事還沒有結束,我們會在下一回(最終回)之中繼續帶著大家探討後續的一些延伸議題。
驚喜一回接一回,待續…但看下一回分解!
族內風暴最終回: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而生額外的費用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前言)重溫前一回的內容,我們敘述了透過「意定監護制度」來讓第三方介入兩房人的爭鬥之中,目的在協商兩房人合意議定甲先生的「遺產分配協議」。本回合作為最終回,就讓我們來說明:不把個案帶進法院的好處!
本案甲先生在2016年3月1日病故後,從兩房人展開的爭產風波至今,先不管裁判費,單是前房委託本所律師所支付的法律服務費用,5年下來就高達100多萬元!
而本案從民事一審到三審所支付的裁判費,計算基礎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的相關標準:
訴訟標的在10萬元以下
因財產權起訴,該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法院徵收1,000元裁判費。
也就是說,你起訴請求對方給付的金額如果在10,000到10萬之間,一律徵收1,000元裁判費。
訴訟標的介於10萬到100萬之間
因財產權起訴,逾10萬元(不含本數)至100萬元部分,10,000元徵收100元。
舉例:你請求對方拆屋還地,土地(訴訟標的)的公告現值是50萬,那麼裁判費約為50*100=5,000元。
訴訟標的介於100萬到1000萬之間
因財產權起訴,逾100萬元(不含本數)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舉相同的例子,此時土地(訴訟標的)的公告現值假如是800萬,則裁判費就大概是:800*90=72,000元。
訴訟標的介於1000萬到1億元之間
因財產權起訴,逾1,000萬元(不含本數)至1億元部分,10,000元徵收80元。
本案中,後房請求前房需支付遺產範圍(訴訟標的)為超過1,000萬,假設是1,200萬,此時裁判費約為:1200*80=96,000元。
訴訟標的介於1億到10億元之間
因財產權起訴,逾1億元(不含本數)至10億元部分,10,000元徵收70元。
以過去轟動一時的「長榮爭產風波」為例,此時如果請求分割的遺產(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萬(億)元,那麼裁判費就大概是:50000*70=350萬元。
訴訟標的超過10億元
因財產權起訴,逾10億元(不含本數)部分,10,000元徵收60元。
延續長榮爭產的例子,假如訴訟標的金額此時為500萬萬(億)元,該裁判費就可能高達:500*10000*60=3億元。
訴訟標的不足1萬元,以1萬元計算
其畸零之數不滿10,000元者,以10,000元計算。
換言之,不足1萬元的訴訟標的金額,其裁判費一律以1萬元來計算。
結語
由上所知,如果在世者當初可以善用民法的「意定監護制度」,乃組成「意定監護人」(可為一人或數人,可選任多於一人的律師團隊為意定監護人)。
那麼就可以制定出符合兩房利益的遺產分配協議(契約),一來化干戈為玉帛,二來避免了不必要的訴訟勞費,唯目的只有一個:降低發生法律糾紛的可能!
全系列文章在此圓滿結束;感謝各位的收看!
本案是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過去承辦的案件之一,本所律師是受前房委託成為訴訟代理人,並取得如下勝訴結果:
- 一審:本所對造(後房)勝;
- 二審:本所當事人(前房)逆轉勝;
- 三審:上訴駁回;本所當事人取得最終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