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告人的一方~不一定都是贏家
一般人遇到民事糾紛,若是雙方談不攏,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咱們法庭見」或是「我要告你」,似乎遇到紛爭就只能靠訴訟打官司解決。其實實務上民事紛爭解決機制非常多樣,除了打官司即訴訟外,常用的還有和解、談判、仲裁以及調解等。其中 #調解則是在起訴之前,雙方先行之紛爭解決機制,也就是向法院或地方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對於私權的紛爭解決機制,除了向法院提起訴訟外,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尋求調解的方式,在現行法上,可分為 #法院的調解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民事事件一旦在法院作成調解筆錄;或經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管轄法院核定後,調解即為成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除非成立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始可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調解就是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調解委員),在有爭議的雙方間居中協調,讓雙方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但不是所有民事案件都能到區公所調解例如:離婚調解要找法院,區公所不得調解喔 鄉鎮調解事件參考表-法務部網站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529/2537/2538/12434/
ADR,全名叫「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簡介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97-57069-fceff-1.html
DD,全名叫「盡職調查 due-diligence」
企業投資、併購案中是很重要的流程。
DD主要目的,買家為了確認對方公司是否值得被投資併購或是潛藏的風險,透過對企業的資產項進行徹底地地毯式盤點,以決定是否進行收購,避免客戶投資出去的錢付諸流水,DD的结果可以左右收購價格甚至交易與否的決定!
同場加映:何謂假扣押? https://zoomlaw.online/provisional-attach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