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知名的上海臺商麺包店宜芝多因受困於疫情,在2020年關閉了70家門市,惟惡夢連連,正當中國大陸疫情緩解之際,晚近又出現關於屬下門市大規模停業的消息。[1]唯當企業進入後疫情時代,或許就會頻繁出現諸如宜芝多之類企業財務困境的情況;即一言以蔽之,好不容易從疫情最艱苦的時刻中堅持過來,換來的卻可能是舊商業模式的裂解、新商業模式的重塑。基此,本文以下將會循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的角度切入,探討制定符合台商之最大利益的重整計畫;反之,就是走向破產清算,此時的大陸台商又當如何平衡勞工、消費者、股東等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首先,依據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得依相關規定進行債務重整。[2]有資料顯示[3],2020年上海破產法庭共受理破產、強制清算、衍生訴訟等各類案件1567件,同比成長32.7%;當中審結的案件有1250件,同比成長102.3%。且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國大陸申請或被申請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已達17家。[4]企業在走向破產清算程序之前,債務人或債權人得依相關規定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而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得在人民法院受理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5]
其次,關於重整計劃之制定和批准[6],假如是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及營運事業者,則由債務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反之,則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該重整計劃草案並應包括以下內容:[7](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2)債權分類;(3)債權調整方案;(4)債權受償方案;(5)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6)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7)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人民法院在收到該重整計畫草案之日起三十天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分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及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者)。[8]表決通過後,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
不過,人民法院在裁定是否批准債務人所提之重整計劃時,亦需考慮債務人企業各方面的情況,例如:資產負債情況、償債能力情況、破產管理人指定情況及管理模式、破產重整期間情況以及破產重整費用情況等。當中甚為重要的是—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分析,破產管理人一般會委託評估機構對公司在假設破產清算狀態下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也就是說假設公司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以資產評估值或償債資產變現值扣除有財產擔保債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以及職工債權等,以剩餘可供向普通債權人進行分配的財產除以清算狀態下普通債權總額得出之清償比例,以便進一步判斷上市公司重整價值與清算價值的大小。[9]基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87條各款規定者,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10]反之,則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11]
值得一提,在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之前,該草案就須先經各債權分類小組表決通過,具體可分為:(1)有擔保權的債權組;(2)積欠職工工資、醫療、傷殘補助以及撫卹等費用的債權組;(3)租稅債權組;(4)普通債權組。另外,法院亦得依實際情況而在普通債權組中增設小額債權組。[12]由此可見,一旦企業走向重整清算之路,將牽涉到諸多利害關係人之既得利益。因此,與各債權組之關係人進行有效協商,就意味著需要高度專業之知識應用。畢竟對一家有「挽救可能」的企業而言,乃牽涉到成千上萬員工之生存權。
總之,依宜芝多麺包店的情況而論,不管她最終是否因為疫情改變了消費者的習性,導致實體通路接連出現倒店之情;抑或是疫情導致營收下滑而有資不抵債的情況。但歸結一句,在後疫情時代下的台商企業,覆巢之下豈有完卵?唯了結現務、清理債務,爾後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藉著重整計劃草案來制定符合當今趨勢之企業復興戰略(即以新的商業模式取代舊的商業模式)!
[1] 參見中央社,「傳大規模停業後 上海台商麵包店宜芝多致歉」,2021年06月20日。https://udn.com/news/story/7333/5545673。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8日。
[2] 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2條。
[3] 新浪上海,界面新聞,「2020上海破产法庭受理案件1567件4家企业重整成功」,2021年01月29日。http://sh.sina.com.cn/news/m/2021-01-29/detail-ikftpnny2615546.s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8日。
[4] 參見申林平,破產法快訊,「2020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报告与重整计划分析」,2021年01月07日。https://mp.weixin.qq.com/s?sub&__biz=MzA4MTEwNTIxOA==&mid=2653070290&idx=2&sn=a25170a486f69e7dcf33b51bc6ce8263&chksm=844c1bffb33b92e9975c046502210481e524d48e112d741a314a8fcf546d677a9e7fba6d3459&&scene=11&subscene=10000&clicktime=1624939212&enterid=1624939212#rd。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9日。
[5]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70條。
[6]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0條。
[7]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1條。
[8]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4條。
[9] 同前註19。
[10]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7條第3款。
[11]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8條。
[12]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