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看到重大新聞時,我們常會看到,例如:1.某某某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裁定交保候傳,其餘人均裁定收押禁見。2.某某某被依過失致死罪,遭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裁定50萬交保候傳。
看到這消息後,反應是:1.喵的~你看法律就是保護有權有勢的人,貪汙還被交保,竟然放他出來!!你看其餘那些人被羈押~果然就是有貪污啦!!2.喵的~害死這麼多人~還能交保出來~只花50萬元!!
法院在認定是否對被告羈押時,會評估被告有沒有下列這4種原因之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4.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一項所列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具保(俗稱交保)指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雖然有以上的四種情況之一,但還不至於到必須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程度時,法院會裁定被告必須提出保證書或繳納相當的保證金來代替羈押,透過該筆金額來保證被告不會逃亡。
所以以後當看新聞時就不會”覺得”被告羈押就是有罪、被告交保就喊司法不公喔,而是理性去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