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墨西哥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係採先申請主義。雖然商標註冊不具有強制性,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7年可辦理延展。墨西哥採用尼斯分類,不可跨類申請。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需放上特殊標示,但如註冊商標未妥善的放上特殊標識,則無法主張商標侵權。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需以下列標誌顯示:®;Marca Registrada;M.R.。法律承認註冊商標使用®符號。
關於墨西哥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墨西哥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3)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6)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墨西哥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墨西哥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1997年12月26日法令(修改產業產權法)、2003年4月30日法令(修改聯邦版權法)、2012年產業產權法、2014年聯邦版權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等。
商標主管機關
墨西哥掌管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分別是:「墨西哥產業產權局」(Instituto Mexicano de la Propiedad Industrial, IMPI)負責專利及商標;「國家著作權署」(Instituto Nacional del Derecho de Autor, INDAUTOR)負責著作權管理。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不具識別性商標,且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者。
(五) 地理標示。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墨西哥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墨西哥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墨西哥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4~26個月不等。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MPI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墨西哥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4~26個月不等。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IMPI會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於4個月內提交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將視同放棄申請。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將進入實質審查。如經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IMPI即發給「註冊證書」。墨西哥並無異議制度。
另一方面,如申請商標經審查後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IMPI將發出「核駁通知書」,申請人可於4個月內提交答辯。如答辯成功則會核准註冊,如駁回答辯,申請人不服決定可於15日內向IMPI申請複審,亦可於45天內向「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Fiscal and Administrative Justice)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商標局的決定。
墨西哥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有在先商標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並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 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聲明不專用:墨西哥商標申請有聲明不專用之制度,可對於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聲明不專用。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墨西哥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訴訟。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商標移轉
申請註冊中或已註冊商標皆可進行移轉。必須就其申請∕註冊之全國地域範圍,且就全部商品∕服務類別皆進行移轉,不得選擇性移轉。
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認證。申請中商標辦理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可為名義上或實質的,即使對價為一毛錢也是許可的。該對價的實際價值不一定需要被揭露。
註冊商標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授權
不論是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皆可對外授權。
商標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或全國性;可以是申請∕註冊商品∕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分;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認證,但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移轉登記。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3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3年未使用的撤銷標的。避免商標成為3年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商業上進行使用,即使商標所有權人係以出口為目的使用註冊商標,而並未使用於墨西哥境內,視為有使用。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進口限制及其他政府政策致商標未使用,不在得撤銷之列。
以修改的方式使用商標,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
商標撤銷條件
提起撤銷程序具有消滅時效,每一個撤銷事由的時效皆有不同。一般來說,撤銷訴訟須自公告日起3年或5年之內提出,也有一些撤銷事由可以隨時提出。
針對已註冊商標之得撤銷事由如下:
1. 基於在先的商標權,例如已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6.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義註冊)及第8條(商業名稱)規定。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9. 該商標係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海關邊境保護
墨西哥在2014年修改海關規則,並建立了海關商標數據庫,以此數據庫來查核有侵害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虞的進出口貨物,協助商標所有權人能更好地主張權利。
墨西哥海關可依職權阻止仿冒商品通關,然而依照墨西哥的法律,侵害智慧財產權被認為只影響權利人的利益而非公眾利益,若權利所有人沒有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訴,其海關及檢察官也不會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唯一的方式是透過墨西哥司法部門的「智慧財產犯罪特別小組」(Special Unit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s)進行調查及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