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內線交易,其立法目的為何?
答:(一)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該項各款所列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有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之行為。
(二)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三)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之立法目的,係基於資訊平等理論,禁止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受領人實際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時,買賣與該消息相關之有價證券,以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健全市場發展。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內線交易罪只須符合內部人有「獲悉(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沈澱時間(現行法為公開後18小時)內,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的要件,就會成立。
至於行為人是否存有「利用」#該消息買賣股票獲利或避損的主觀意圖,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而且,行為人最終是否實際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或避損,也在所不問。
因此,自內線交易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來看,#行為人所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不限於與內線消息具有因果關係為必要。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新聞稿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025-315168-1eee3-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