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然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
科威特商標採用尼斯分類,不可跨類申請。第29類的豬肉產品及第32、33類的酒精飲料不得註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9~14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
科威特商標法並未規定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須加標示,一般仍以對註冊商標予以標示以提醒大眾為宜;實務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科威特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科威特係(1)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2)海合會(GCC);(3)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等之締約國。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而依海合會商標法之規定,如商標曾於GCC會員國所參加之國際條約中之任一簽署國中申請,可於該申請6個月內主張優先權。
科威特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科威特商標註冊之法源為《1980年貿易法》第61~95條(Articles 61-95 of Trade Law, promulgated by Legislative Decree No.68 of 1980),該部另稱為科威特商標法。
科威特於2015年3月公布《海灣合作委員會商標法》,該法於同年12月於科威特國內生效。2015年12月17日並頒布《有關海合會商標法執行之第500號行政命令》(Ministrial Decree No.500 regarding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Law No.13, 2015),將國內商標註冊規定配合海合會之要求而予以調整。
商標主管機關
科威特商標主管機關為「貿易與工業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下轄「商標與專利局」(Trademarks and Patents Department)之商標辦公室(Trademarks Office, TMO)。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無識別性商標。
(二) 違反公序良俗。
(三) 一般性名詞。
(四) 相同、相似、模仿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五) 相似或模仿紅新月、紅十字之標誌。
(六) 相似或模仿宗教標誌。
(七) 有使他人對於商品∕服務產地誤認之虞之地理名稱。
(八) 「以色列杯葛辦公室」(Boycott of Isreal Office)[1] 認定相同或累似於以色列相關之商標、符號、標誌。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科威特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科威特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科威特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9~14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TM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原屬國或其他國家商標證書[2]。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科威特商標申請到註冊約9~14個月時間,由於審查員人力不足,審查時間有可能會更久。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TM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60天內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 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60天內提交答辯。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最終處分不服,可於60天內向「訴願委員會」(Appellant Committee)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委員會」之決定不服,可於60天內向「管轄行政法院」(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court)提起上訴(Appeal)。
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Al-Kuwait Al-Youm)上進行6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經申請人繳納領證官費後TM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科威特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是否足以與其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商標進行區別;(6)是否虛偽誤導:確認該商標是否會有誤導大眾之虞,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產地等;(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TMO自行裁量。
※聲明不專用:科威特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之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異議
於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任何人均可對商標註冊提出異議。異議期間的起算自發佈在商標公告起60天之內。
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後須於30天內提出反陳述(Counter Statement)。申請人如無法在期限內對異議提出答辯,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被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反陳述後,TMO會進行聽證再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對裁定不服者,可於10天內向法院上訴。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科威特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 不可對抗性:自商標註冊日起5年後,商標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商標有效性也不可再受挑戰。
商標移轉
已註冊商標可辦理移轉。商標移轉須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須以全國盤範圍;移轉須針對註冊商品∕服務之全部,而不可僅移轉其中之一部。「商譽」可不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合約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另,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認證。商標移轉需登記即生效,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商標授權
科威特商標法中對於商標授權並無明文規定,因此也無法辦理商標授權。實務上,科威特法院均將商標授權合約視為代理(agency)或獨家經銷(exclusive distributor)合約,故可以代理的方式來辦理商標授權。科威特貿易法對於代理合約的內容及形式亦無特定要求。
商標授權無法進行登記,但代理合約則可在「貿易及工業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MCI)之「商業代理登記處」(Commercial Agencies Register)進行登記。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連續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應於科威特境內進行商業上使用,但不須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法規並未明定商標未使用的正當事由,任何合理的理由皆可被考量。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可以透過修改變更。
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以及在先權利人提出。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註冊日起連續5年未使用商標。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商標具有功能性。
6.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7.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8.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9.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海關邊境保護
科威特以往盜版仿冒品問題嚴重,故該國特別在海關設立了智慧財產部門,以嚴格打擊侵權仿冒品的進出口。科威特目前並無事先登記制度,商標權人可向海關提出查緝請求,針對特定進口商品予以查驗;海關也可不待商標權人提出,自行依職權對涉嫌仿冒之商品進行主動查驗。
[1] 阿拉伯國家自1950年代初結成聯盟杯葛以色列,但至上世紀90年代聯盟幾告瓦解,杯葛之執行已形同具文。
[2] 代理授權委託書以及原屬國或其他國家商標證書可於案件公告前補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