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會議審議通過憲法訴訟法草案,其目的乃係要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大法官憲法審查效力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提供人民完整而無闕漏之基本權保障。並在同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意味著未來大法官審理案件將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的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的憲法法庭為運作模式。草案明定2022年1月4日開始施行,距今尚有5天!
所謂「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賦予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權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白話解釋就是: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程序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者裁判,認為有與憲法相牴觸者,就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但應在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之後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聲請大法官解釋。”
新法一改過去大法官得受理之抽象案件範圍,舉凡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事項、法律或命令有沒有與憲法相牴觸者,及省縣自治法暨規章有無與憲法相牴觸的事情。而將抽象案件範圍具體化為以下主要六類案件:
(1)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2)機關爭議案件;
(3)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4)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5)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
(6)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因此,就即將進入後憲法訴訟時代下的臺灣社會,或許將有越來越多的人通過「裁判憲法審查」之制度授予機制,來尋求保障其在憲法上之固有權益。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對於新舊法接軌期間聲請人的權益有何保障?(111年1月4日施行)〉,2020年5月15日。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57463-d4258-1.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12月30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憲法訴訟法(全部條文)〉。(最後瀏覽日: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