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 #羈押不等於有罪 #交保不等於無罪
🔥#羈押(俗稱收押)主要目的是在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不被干擾可順利進行,也就是在審判結果出來前,要防止被告逃跑或是隱匿調查事實的強制處分,#而不是判斷被告有沒有犯罪的依據。
法院在認定是否對被告羈押時,會評估被告有沒有下列這4種原因之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4.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一項所列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何謂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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