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介歐盟設計專利
- 簡介歐盟登記制設計專利RCD
- EPO官方通知電子化先行計畫介紹
- VPI與塞爾維亞IPO合作備忘錄
- 歐洲專利在摩爾多瓦生效5年回顧
- 歐洲專利局(EPO)遠端異議聽證程序(VICO)更新
- 歐洲專利局與國際授權主管總會強化合作
- 德國承認歐洲統一專利法庭協議
- 英國修正醫藥品補充保護證書規定
- 保加利亞專利法修正於2020年12月生效
- 丹麥修正專利補充保護證書審查實務
- 歐洲專利局允許透過視訊會議提供證據
- 歐洲專利局智慧創新報告摘要
- 社會實驗社會實驗:當意識到仿冒品時 立陶宛人傾向不購買假貨
- 德國專利商標局公告終止英國代理人國內資格
- 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認有權採納初審之證人證據
- 歐洲專利局首次公告兩項共同實施規則
- 歐盟IP Key計劃說明智財權與藥品安全維護重要性
簡介歐盟設計專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歐盟的設計專利可以分為登記制設計專利(RC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UCD, 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兩種。不論是為產品申請登記制還是非登記制設計專利,在產品的製造、行銷、販賣以及進出口上都可以獲得保護。
登記制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相同,可分為以下三類:
- 設計(design):產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觀特徵,特別是產品本身或其裝飾的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紋理及/或材質。
- 產品(product):任何工業或手工藝製品,包括欲組合到複合產品上的其他部分、包裝、式樣、圖形記號以及印刷字樣,但不包括電腦程式軟體。
- 複合產品(complex product):指由複數個元件所組成的產品,且這些元件允許被拆解以及再組裝成該產品。
除此之外,保護標的必須具備新穎性(Novelty)及/或獨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新穎性是指該設計必須是從未見過的,在申請日、公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不可有任何與該設計相同的設計曾被公開過。獨特性是指產品給人的整體印象必須不同於曾被公開過的設計或產品。
登記制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的不同之處主要在於以下四點:
- 是否需要申請以及審查。
- 規費的繳納與否。
- 保護範圍不同。
- 保護期間不同。
- 優先權的適用與否。
登記制設計專利須備齊相關文件並且向歐洲商標局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或是向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提出申請且須繳納規費,此外相關文件須經過形式審查。登記制設計專利可用來對抗相似的設計,且不須考慮侵權產品是否屬故意侵犯,也就是說即使侵權產品的設計者事先並不知道先前設計的存在,只是剛好設計出類似的產品,登記制設計專利權也可以與之對抗。在效期部分,登記制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具有5年的保護期間,保護期間可展延,以5年為單位,最多可延長至25年。若產品在申請日前已公開於世,在一年之內仍可申請登記制設計專利,並以公開日主張其優先權。
非登記制設計專利不須準備任何文件、不須經過審查亦無須繳納規費。但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相對侷限,僅能用來對抗用作商業用途的設計,且侵權產品必須是屬故意侵犯才可與之對抗,也就是說侵權產品必須是在知悉先前設計而經惡意模仿所產生,始可與之對抗。若想要取得非登記制設計專利權,只須在2002年3月6日之後在歐盟境內公開,即可自首次公開日起,獲得3年的保護效期,但期滿不可再展延保護效期。此外,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無優先權主張辦法可適用。非登記制設計專利雖然不須申請,但在主張權利時,是相對受到限制的,除負有證明公開日的責任之外,還要證明侵權產品是屬惡意模仿複製,這並非容易之事。
下表為登記制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的簡易比較表(眾律製表):
雖然登記制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權有諸多不同,並且各有利弊,但申請人並非只能取捨而選擇其一來申請,這兩種設計專利權是可以同時存在的。申請人亦可先以公開日為設計取得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的所有權,觀察產品在市場上的狀況,並且在一年的寬限期之內,決定是否為該設計申請登記制設計專利。然若取得非登記制設計專利超過一年,而仍未申請登記制設計專利,則無法再為該產品申請登記制設計專利。
參考資料:
[1] EUIPO,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
[2]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
簡介歐盟登記制設計專利RCD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登記制設計專利RCD(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可向歐洲商標局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或是向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提出,但向WIPO申請時須特別指定歐盟。不論是向OHIM還是WIPO提出登記制設計專利申請,最後都會由OHIM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登記制設計專利須要準備以下的資料:
- RCD設計案申請書。
- 申請人姓名、地址以及國籍。
- 設計圖式:
- 圖式可以為圖片或照片,彩色或黑白皆可,設計標的與背景須可清楚分辨。然而在同一設計中,不允許提供部分彩色以及部分黑白的圖式,例如3個色彩圖式以及4個黑白圖式是不被允許的。
- 最多可提供10個圖式,但最多只有7個圖式可受到保護,也就是說最多可提供7個受到保護的圖式,以及3個不受保護的圖式。
- 每一圖式只能包含一個視圖,每一視圖須繪製於不同的A4(29.7cm×21cm)紙張上,且大小須小於26.2cm×21cm,每一紙張須於左側邊緣留白至少2.5cm。由於RCD將會以8cm×16cm的大小出版呈現圖式,所以申請人所提供的圖式在經放大或縮小至8cm×16cm後,其圖片品質必須仍能清楚顯示設計的特徵及細節。
- 每一圖式須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號標示。申請成組設計時,須以「點」來區分設計編號以及圖式編號,“點”左邊的數字表示設計編號,“點”右邊的數字表示圖式編號,例如「2.5」表示第2項設計的第5個圖式。若申請人在同一項設計提供超過7個以上的圖式,官方將會依據圖式上所標示的數字順序來決定受理哪些圖式。成組設計中的每一項設計最多亦只有7個圖式可受到保護。
- 圖式不可包含任何文字以及記號,但圖式編號、申請人姓名及申請人的地址例外。
- 樣品:當設計屬於二維設計時,圖式可以使用貼在紙張上的樣品來取代,但每一設計須提供5份樣品。樣品大小不可超過26.2cm×17cm,重量不可超過50克或厚度不可超過3mm
- 文字敘述(選擇性提供):文字敘述非必要資料,申請人可選擇是否要提供。所提供的文字敘述不可超過100字,且只能針對圖式或樣品上的設計特徵作描述,不可出現與新穎性(novelty)有關或與設計的技術價值有關的描述。
由於登記制設計專利只會經過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並不會對新穎性(Novelty)及獨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進行審查,因此取得登記制設計專利並不代表不會侵犯他人的設計。雖然要查證是否已有相同或類似設計曾公開於世並非容易之事,但申請人可於申請前,在DesignView網站進行檢索,先確認是否已有類似設計或產品已申請過登記制設計專利。
登記制設計專利的規費採歐元計費,並且須以歐元繳納,不接受其他國家的貨幣。申請成組設計時可以節省規費,申請人可以多多利用。下表是依據2015年公佈的登記制設計專利申請審查基準(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第8章的規費規定:
參考資料:
[1]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Office,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https://guidelines.euipo.europa.eu/binary/1937338/2000000000
[2]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2011) http://www.wipo.int/edocs/mdocs/hague/en/ompi_di_san_11/ompi_di_san_11_14.pdf
[3]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
EPO官方通知電子化先行計畫介紹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PO官方通知電子化先行計畫介紹
電子化符合提升效率與減碳之現代化作業目標。2020年9月1日開始,EPO將展開為期一年的電子化先行計畫,將部分官方通知改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先期計畫主要目的在測試電子信箱通知的可靠度,計畫執行結束後將依據所蒐集的經驗決定是否繼續,或應以何種方式導入為正式規定[1]。
參與計畫時應注意,回覆官方通知的信件只有在寄至指定的中央處理信箱(Central Directorate Email Address)中,才被認為是有效回覆(have legal effect)。根據7月EPO官方期刊公告,此計畫規定,只在通知中不含時間限制 (no time limit is reckoned)時,才能採電子通知作業[2]。另外,以電子方式交換的通知與意見回覆,都會公開為公眾檢閱[3]。
依規定,審查小組(Examining Division)需通知參與計畫的申請人,並獲得同意。而申請人收到通知後,若有在期限內回覆審查小組聯繫用的電子信箱地址,便被視為同意[4]。以上,都以申請人自願參與為準。在該計畫下,通知全程會透過電子郵件完成,而通知外的其餘資料,都會用PDF方式夾帶於附件中。過程中,不會同時傳送任何紙本[5]。
對於申請人,在計畫中依規定應該在每次收到官方通知時,在24小時內回覆確收,若沒有及時回覆,EPO會主動聯繫申請人,並依情形決定是否重新寄發通知。對於申請人所回覆之官方通知,應統一寄至中央處理信箱,EPO則再依規定,即時回覆申請人確收[6]。
EPO表示,該局從2012年開始便逐步推動電子化通知的作業。此次方案,EPO系授權給專利審查小組 (Examining Division) 使用電子通知作業,目的為測試電子通知的方式的合適度 (Suitability)和可靠度(Reliability) [7]。
[1] OJ EPO 2020, A89(3), Article 4.
[2] OJ EPO 2020, A90(1).
[3] OJ EPO 2020, A90(5).
[4] OJ EPO 2020, A88(2), Article 2.
[5] OJ EPO 2020, A88(2), Article 3.
[6] Supra note 1.
[7] Supra note 5.
VPI與塞爾維亞IPO合作備忘錄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2020年7月,根據WIPO專利合作條約(PCT),塞爾維亞智財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IPOSR)與維謝格拉德專利局(Visegrad Patent Institute, VPI)簽署合作備忘錄(MOU)。IPOSR將視VPI為PCT國際專利申請案的國際檢索機構(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提供塞爾維亞使用者服務[1]。
VPI強調,此次MOU的簽署更強化了現有的合作網絡,維繫區域IPO的良好關係。MOU將於2020年9月1日開始生效,從該日起算塞爾維亞使用者在提出PCT申請案時,可以選擇VPI作為國際檢索與初步審查機構。透過VPI的服務,期望將為塞爾維亞的知識、創新產業發展帶來貢獻,並為地區的研究機構與創新體系帶來正面影響。
VPI從2016年9月1日開始營運,是捷克、匈牙利、波蘭與斯洛伐克四國(V4 Countries)共同組織的國際專利機構。待MOU生效後,塞爾維亞使用者將增加選擇的機會;目前,該國使用者仍只能選擇歐洲專利局(EPO)作為PCT申請的國際機構(International Authority)。
塞爾維亞使用者[2],必須以英文版,向該國IPO或WIPO的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提交國際申請,並且若申請人在形式審查(Formal Examination)時,向VPI提交初步檢索報告的話,能獲40%的初步審查報告撰寫費用退費;因此,若申請人以國內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並已經收到塞爾維亞IPO的初步審查報告的話,將可能提出退費請求。
作為中、東歐的國際專利機構,VPI填補地理上的缺口,為地區連結上國際PCT申請,特別針對目前沒有所屬國際機構的地區。參考成功的北歐專利機構(Nordic Patent Institute, NPI)模式,VPI由各國代表組成行政委員會(Administrative Board),並由執行長帶領的VPI秘書處(Secretariat)為VPI的日常管理與行政事務負責[3]。
參考文獻:
[1]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signed betwe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erbia and the Visegrad Patent Institute https://www.indprop.gov.sk/?news&clanok=we-welcome-our-serbian-users (Latest view: 2020/9/16).
[2]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and the Visegrad Patent Institute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Patent Applications was Signed http://www.zis.gov.rs/news.370.html?newsId=2482 (Latest view: 2020/9/16).
歐洲專利在摩爾多瓦生效5年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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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在摩爾多瓦生效5年回顧
距今(2020)5年前,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正式在摩爾多瓦共和國(Republic of Moldova)生效。今年,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主席與摩爾多瓦智慧財產局(State Agency on IP, AGEPI)遠端會面,討論雙方合作的進展[1]。
生效後,EPO為摩爾多瓦帶來慧財產布局的便利性,並吸引更多外國投資。雙方的合作,也讓摩爾多瓦能夠更專注將資源投資在輔助國內創新,特別在照顧大學與中小企業方面,以促進國家創新系統。目前,EPO統計每個月約有105件EP繳付向摩爾多瓦(Moldova)生效之費用(Validation Fee)。
自2015年摩爾多瓦(Moldova)與EPO雙邊合約生效,EP即從生效日起對摩爾多瓦(Moldova)產生法律效力,效力與摩爾多瓦國內自行審查核准的專利效力相同。摩爾多瓦是位於東歐的內陸國家,同年與EPO建立合作的還有波士尼亞、蒙特內哥羅、與摩洛哥。
EPO目前與45個國家和地區簽訂生效協議,代表向EPO提出之專利申請於通過審查核准後,可以選擇在合作之地區或國家內生效。摩爾多瓦並非歐盟會員國,透過與EPO的合作,並配合該國與歐盟(European Union, EU)的全面深化貿易協定(Deep and 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Area, DCFTA),期許能與歐盟市場進一步整合。
歐洲專利的保護不僅限於歐盟各國,由於EPO持續推展國際關係,也讓歐洲專利保護與服務提供的範圍仍有成長。近期,EPO也與哥倫比亞洽談合作。事實上,EPO與摩爾多瓦之合作關係自2013年便已開始,初期曾以程序和制度上的整合與簡化為基礎,進而轉換至生效協議。
如同生效當時,EPO局長所指出的,此合作簡化取得摩爾多瓦專利保護,並開啟歐洲公司在該國投資經營的新機會[2]。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商務法律、智財布局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參考文獻:
[1] Five years of European patents validated in Moldova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0/20201102.html (Latest viewed: 2020/11/5).
[2] European patents to cover Moldova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press/releases/archive/2015/20151008.html (Latest viewed: 2020/11/5).
歐洲專利局(EPO)遠端異議聽證程序(VICO)更新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歐洲專利局(EPO)遠端異議聽證程序(VICO)更新
疫情下,許多國家採取移動或健康風險限制措施,避免人與人接觸。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為對抗疫情,實施遠端異議聽證。2020年11月10日,EPO再發布對於e此視訊會議(videoconference, VICO)之改善措施,促進對此程序的利用率[1]。
對於自5月間實施以來的VICO程序,本次更新包含改善必要法規架構、技術基礎需求,以及支援服務訓練等面向。近期,Zoom平台的技術更新也進一步支援多方異議(Opposition)和解讀(Interpretation)程序。此次更新,亦為歐洲專利專業人士認同。
然而,EPO亦報告目前的措施仍未能充分解決過去半年遭遇的積案問題。甚者,隨著疫情持續發展,EPO也啟動保持社交距離之手段,確保在EPO辦公空間保護其職員並減少並可能之衝擊。因此,EPO發布:
- 面對面的異議聽審將與先期計畫一同,延後至2021年9月15日(原定2020年12月31日)。
- 在先期計畫期間對於以VICO方式舉行異議程序,自2021年1月4日起將不再需要經過所有參與方同意。
先期計畫允許使用者和EPO蒐集在異議程序中使用VICO之經驗。目前,先期計畫的參加者需要獲得所有參與方的同意;然而,程序使用率持續未提升,且未處理之異議案件積案將導致進度延遲,以致失去各方獲得正當程序之機會。經審視,EPO發現獲得所有參與方同意之要求過度限制先期計畫實施。
此外,EPO也正研擬有關透過VICO遞交證據之作法,目前相關草案已交由EPO專利法委員會諮詢意見。進一步,由於歐洲各國分別已採行與Coivd-19有關的因應措施,EPO也公告相關因程序期間衍伸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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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Opposition hearings by VICO – changes in 2021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0/20201110.html (Latest viewed: 2020/11/13).
歐洲專利局與國際授權主管總會強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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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與國際授權主管總會強化合作
在去年簽訂合作備忘錄的基礎上,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與國際授權主管總會(Licensing Executives Society International, LESI)於2020年11月16日正式簽訂了第一個合作工作計畫,於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意識、協助全球創新者,促進對歐洲專利系統的有效運用[1]。
該合作計畫涵蓋2020-21年,包含超過30場研討會、訓練、座談會以及和作出版活動。在過往EPO-LESI快速成長技術研討會基礎上,核心在促成未來共同合作。會中,EPO局長Campinos強調,與LESI合作重要性將在協助企業透過投資研發,並有效運用專利發明以及智慧財產系統,面對經濟挑戰。
LESI是鼓勵技術智慧財產移轉、授權的全球性非營利專業組織。去年,EPO與LESI針對快速成長技術產業(High-Growth Technology)舉辦研討會,吸引來自34國超過300位專業人士,分享歐洲觀點之智慧財產授權運用實務。
快速成長技術產業往往介於中、小企業或新創階段,同時也被認為是歐洲經濟成長的動力來源。同時,對於成長中的產業,智慧財產尤其能發揮重要的功能。LESI指出,雙方合作將鼓勵新領域的知識分享與將專利技術帶至市場端。企業也將技術重新導向,以適應新常態。
2019年研討會中,EPO首席經濟學家Yann Ménière指出,約2/3中小企業會將其技術商業化;其中,又有約一半會與外部夥伴合作,以授權合約、合作研發或分拆方式,共同開發[2]。
近期因疫情影響,數位活動舉辦的工具以及資源也越加豐富。也有助未來雙方合作活動透過線上方式發布、宣傳。舉例而言,EPO的PatlLib 2.0便是向歐洲、全球分享資訊的重要平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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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EPO and LESI strengthen their co-operation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0/20201116.html (Latest viewed: 2020/11/24).
[2] EPO and LESI hold first conference on the importance of IP to high-growth firms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19/20191106.html (Latest viewed: 2020/11/24).
[3] LESI/EPO Joint Workplan http://lesi.org/about/epo-workplan (Latest viewed: 2020/11/24).
德國承認歐洲統一專利法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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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承認歐洲統一專利法庭協議
德國國會(German Bundestag)今日承認(Ratify)統一專利法庭協議(Agreement on a Unitary Patent Court, UPCA)。該協議自2020年9月28日進入德國國會,通過相關委員會審查,並交付國會表決達2/3議員贊成[1]。709位議員中,有570位投下贊成票。
同年3月德國聯邦憲法法庭解釋便表示,統一專利法庭之架構若未經過德國國會投票,並達到2/3議員同意,將不合憲且不具有效力。根據憲法庭的判決,在2/3同意的基礎下,將特定憲法規定之主權交給統一專利法庭[2],同時期,德國司法部長Christine Lambrecht仍宣示要在該立法會期通過承認(Ratification)案[3]。
統一專利法庭是在歐盟(European Union, EU)的架構下提出的架構[4],歐洲統一專利法庭的概念除了在提供統一的訴訟案件審理外,也在統一專利權利範圍解讀與權利實施的效力。自2012年提出後面對許多不同的挑戰。其中包含英國脫歐帶來的影響。
同年6月,英國已經正式撤回其統一專利法庭的承認。UPCA中沒有關於會員國撤回承認的相關規定。儘管,有評論認為英國脫歐應不影響統一專利法庭的生效與實施;然而,對於英國脫歐對統一專利法庭實際產生之效果,仍待觀察後續發展[5]。
對於德國國會通過承認案,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局長表示:「德國國會的承認,為統一專利的實施帶來重要的進展。若實施,歐洲發明人將可獲益於統一專利保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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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German parliament passes bill required for UPC ratification https://www.bristowsupc.com/latest-news/german-parliament-passes-bill-required-for-upc-ratification/ (Latest viewed: 2020/12/2).
[2] Act of Approval to 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is void 2 BvR 739/17 (2020). https://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SharedDocs/Pressemitteilungen/EN/2020/bvg20-020.html (Latest viewed: 2020/12/2).
[3] Germany tries again to ratify Unified Patent Court-Agreement https://www.cms-lawnow.com/ealerts/2020/10/germany-tries-again-to-ratify-unified-patent-court-agreement (Latest viewed: 2020/12/2).
[4]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C175/1.
[5] German Constitutional Court blocks Unitary Patent progress https://www.novagraaf.com/en/insights/german-constitutional-court-blocks-unitary-patent-progress (Latest viewed: 2020/12/2).
[6] German Bundestag approves ratification bill on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0/20201126b.html (Latest viewed: 2020/12/2).
英國修正醫藥品補充保護證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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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修正醫藥品補充保護證書規定
醫療與農業用產品,在英國可以透過補充保護證書(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 SPC),藉以延長專利的保護期限。延長保護制度接續原專利期限20年屆滿後,再至多提供5年的專利期限延長[1]。
原SPC制度由歐盟法(European Law)規範,其專利權延長保護分別對個別國家發生效力。因此,依據SPC的規定取得在英國市場銷售醫藥品之許可後,可申請該延長權利保護的效力僅及於英國。隨英國脫歐,對於北愛爾蘭/愛爾蘭協議(Northern Ireland/Ireland Protocol)生效之後, SPC產生修正規則之需要。
其實,現行英國SPC下延長之保護對全英國具有效力,然而現行制度並不接受僅獲准在英國部分地區銷售的銷售許可提出SPC申請。脫歐後,根據北愛爾蘭/愛爾蘭協議,在北愛爾蘭銷售的醫藥產品必須依歐盟法取得銷售許可,而在英國其他地區,則依據英國法進行申請。
這表示,在英國銷售許可外,還會有分別對應北愛爾蘭(Northern Ireland)、大不列顛(Great Britain)等地區的銷售許可。因此,修正之規定在於,若SPC僅在特定地區獲准銷售,則允許該SPC延長保護效力僅及於該經過獲准銷售的地區。此外,若在之後申請人獲得另外地區的銷售許可,也仍有機會補提出另一地區申請,使SPC效力擴大至全英國。
商業、能源與產業策略國務秘書Amanda Solloway表示,儘管可能有僅於部分地區獲得銷售許可的情形,多數情況下仍預期醫藥廠商會申請全英國的銷售許可。此外,僅管未有延伸的專利權期限,其他形式的智慧財產,例如:資料保護與市場獨佔等相關機制,仍可適用於保護廠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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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 (Amendment) (EU Exit) Regulations 2020 https://lordslibrary.parliament.uk/supplementary-protection-certificates-amendment-eu-exit-regulations-2020/ (Latest viewed: 2020/12/4).
保加利亞專利法修正於2020年12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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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專利法修正 12月生效
保加利亞專利及實用新型註冊法(下簡稱:專利法),於2020年10月30日正式通過,12月4日正式生效[1]。據報導,本次專利法修正,涵蓋實體、程序,甚至為統一專利法院進行準備[2]。實體方面,將排除主要生物學方法之可專利性,此修正將使保加利亞專利法與歐洲專利條約一致化。
程序上,申請人將無須另外提交專利檢索暨實體審查申請,也因此申請人將失去藉由不申請「檢索暨實體審查」,進而「放棄申請案」之操作機會。除非申請人表示撤回,否則智慧局將公開申請案[3]。
專利維護的期限屆滿與權利回復期限也大幅縮短。從3個月的回復期限,改為自知悉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舊法規定,自知悉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但不超過專利權利到期1年內,可以提出權利回復。
另外,職務上發明之規定也有微幅修正,新法允許有別於法定所有權人之合約安排。舊法規定除非雇主在收到受僱人通知發明發生三個月內提交專利申請,否則專利申請權將歸予受僱人。新法允許僱用人在僱傭契約中訂定三個月以上的提交申請期限,進而可能排除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權。
其他報導之修正,包括:專利部分之新法提供電子申請與電子通知回復智慧局之規範,將會有新的專利、實用新型以及補充保護證書電子註冊,另外也預期於未來引入專利申請電子送件。
另外,也此次修法也增訂了有關統一專利之規定,但相關規定只有在統一專立法院正式實施後,才會正式實施。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佈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參考文獻:
[1] Bill amending and supplementing the Law on Patents and Registration of Utility Models https://parliament.bg/bg/bills/ID/157340 (Latest viewed: 2020/12/15)
[2] Bulgaria amends patent law https://www.petosevic.com/resources/news/2020/12/4393 (Latest viewed: 2020/12/15)
[3] Patent issuance procedure in Bulgaria https://mi.government.bg/en/pages/procedura-za-izdavane-na-patent-v-balgariya-309.html (Latest viewed: 2020/12/15)
丹麥修正專利補充保護證書審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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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專利商標局(Dan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DPTO)修正核准補充保護證書的程序實務[1]。根據歐洲專利醫藥產品補充保護證書規則(Regulation No 469/2009)第3(d)條,符合規範之發明得受與補充保護證書(下稱:證書)[2]。
該證書授權第一次核准上市之醫藥產品延長專利年限。不過根據DPTO之實務,若第二次許可具有另外得治療用途,則仍有可能根據第二次的產品上市許可,獲准證書。
DPTO解讀2020年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Santen案判決case-673/18,根據規則第3(d)條,先前已經獲得上市許可的醫療產品,儘管可能包含有其他的用途,上市許可仍不能被認定為第一次上市。
因此,DPTO修正實務操作。據此,若上市許可是延續先前上市許可,並且是為了已經獲得過上市許可的醫療產品之其他醫療用途,將不符合授與證書的要求。修正之規定,將同時適用在審查中、並新提出的申請案。不過,DPTO將不會另外依職權重新審查已經核准的證書。
2015年日商Santen根據有效成分ciclosporin獲得了產品Ikervis的上市許可;根據該上市許可,Santen再次申請第二用途之上市許可;然而,Santen的申請被法國工業產權局(INPI)駁回。該案經巴黎上述法院被提交制歐洲法院審理。
歐盟補充保護證書規則於2009年正式制定,基於該制度,獲得專利保護的醫藥產品因需要經過國家專責機關審查的期間,可以透過補充保護證書延長專利權保護期間至多5年。根據規則(No 469/2009),第3(d)條之上市許可,必須為第一次上市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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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Changes of practice regarding the procedure for granting a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 https://www.dkpto.org/news/2020/nov/changes-of-practice-regarding-the-procedure-for-granting-a-supplementary-protection-certificate (Latest viewed: 2020/12/01).
[2]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 Case handling fully digitalized https://www.dkpto.org/news/2020/dec/supplementary-protection-certificates-case-handling-fully-digitalised (Latest viewed: 2020/12/01).
歐洲專利局允許透過視訊會議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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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2020年12月15日行政會議決議[1],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將允許透過視訊會議(Video Conference, VICO)方式提供證據,同時對應修正歐洲專利協議執行規則第117、118條。修正之規則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代表未來無論是否有舉行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都可以採VICO方式向EPO提供證據。
依據歐洲專利協議執行規則[2],EPO或相關人可依是否有必要透過VICO條件決定提交證據的方式,並註明日期、時間、地點與舉行方式。在證人或專家收到上述舉行證據提交程序的召集通知(Notice of Summon)後2個月內,必須給予證詞。根據官方通知,若口頭審理程序是以VICO方式舉行,則證據提交程序也必須透過VICO方式辦理。
EPO並發布公告,以下摘要EPO公布之VICO證據提供作業說明[3]:
一、收到召集通知(Summon Notice):
應在收到通之2周內以書面回覆EPO是否參加程序以證人身分出席並作證,並說明作證時使用之語言(Language)。另外,以另外書面告知EPO寄送會議連結與電話號碼之聯繫方式。EPO視相關資訊為機密資訊。
二、口頭程序開始前(Before the Oral Proceedings):
- 確認已經收到含會議連結細節之電子信件。若會議進行前10日上未收到信件,請聯繫EPO確認。
- EPO建議在會議前擇定時間進行測試,然而考量軟體之不定期更新,不得在會議1個月以前提前進行測試。測試會議系透過EPO ServiceLine作安排。
三、口頭程序當日(On the day of the oral proceedings):
- 確認在程序當日能安排在不被打擾的地點進行程序。環境設置妥善後,在指定時間可以開始VICO連線;一般而言,EPO負責部門會同意將參與人加入虛擬會議室,並告知後續步驟。
- 在VICO會議室中,若沒有經過EPO的同意,不得與會議中其他參與者或任何其他人進行接觸。
- 確保身邊備妥紙筆或其他有助提供證據之設備,以助提供證詞過程中描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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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EPO allows the taking of evidence by VICO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0/20201223.html (Latest viewed: 2020/12/23).
[2] OJ 2020-12-12 A132.
[3] European Patent Office. Instructions for witnesses giving evidence by videoconference.
歐洲專利局智慧創新報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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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底,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出版了專利與第四次工業革命報告,提供公共討論的資料與觀察結果。根據EPO定義,第四次工業革命(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4IR)系指朝向資訊導向經濟(Data-Driven Economy)發展之技術趨勢[1]。
根據報告,直到2023年估計將有超過290億台設備可以連結至全球的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其中多數設備將創造即時資料。經過與其他技術合併,例如大數據、5G、或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將能取代過往由人類執行的重複性理解性工作。
EPO發現,過去十年4IR創新發展有戲劇性的加速,並佔超過2018年全球創新的10%。自2010至2018年間4IR創新年平均專利申請成長接近20%,相比於2000至2009年的年平均成長12.8%。另外,年度國際專利家族申請量從2010年起成長了將近五倍。總結而言,智慧物聯專利占了2018年所有申請量的11%以上。
從國家做分別,則美國依然在4IR領域保持領先地位,儘管韓國與中國在此領域正快速成長。歐洲,則儘管在瑞典或瑞士等國表現突出,整體而言相對落後。從2000年至2010年間,有接近1/3的國際專利家族申請來自美國,並且在各項子領域均表現突出。自2010年後,美國更以18.5%的平均年成長率,進一步強化其領先地位。歐洲與日本,分別佔1/5的申請量,中國則佔約1/10。
動態間,EPO觀察到美國、韓國與中國的領先與快速提升趨勢;相對地,歐洲與日本申請人自2010年之後,申請數量成長趨緩。在2010年至2018年區間內,申請量最高的前10大申請人,共佔總專利家族數量的23.8%,相對於2000年至2009年間的18.5%有所提升。
EPO統計前十大智慧物聯專利申請人,包括:4間美國公司、2間韓國公司、2間歐洲公司,日本與中國公司各1間。依申請量排序,分別為韓國三星、韓國樂金、美國高通、日本索尼、中國華微、美國英特爾、美國微軟、歐洲愛立信、歐洲諾基亞、以及美國蘋果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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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EPO. Patents and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Dec. 2020) ISBN 978-3-89605-261-2
社會實驗社會實驗:當意識到仿冒品時 立陶宛人傾向不購買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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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國家專利局(The State Patent Bureau)去年間進行了社會實驗,結果發現立陶宛人(Lithuians)在清楚意識商品為仿冒品時,不會考慮購買仿冒貨品。此社會實驗的目的,在了解立陶宛社會在不計產品品質的情形下,對仿冒品的需求程度[1]。
在實驗中接觸的100位路上行人裡,僅有1位對購買仿冒香水或手提包表示興趣,另1位留下兜售者的電話「以防萬一」。其餘的受訪者對仿冒品表示沒有興趣,其中1位受訪者甚至回頭責罵兜售者叫賣仿冒品的行為。
「國家專利局」本次實驗是與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合作計畫之一部分。此計畫目標在提升智慧財產、包括其保護、以及鼓勵人們拒絕購買仿冒品的意識。此計畫在聖誕節前實行,為了鼓勵人們在假期前夕購買禮品時,再次留意是否為仿冒品。
國家專利局局長Irina Urbonė表示,「購買仿冒品貨物的同時,我們不僅傷害了原版貨品的製造者,我們也對自己以及親屬帶來健康風險,因為我們不能確定仿冒貨品的安全性。」儘管社會實驗的結果令人振奮,然而統計數據顯示,隨犯案被捕的數字增加,仿冒活動的規模正持續增加。
過去一年,立陶宛海關發掘了667件個人疑似轉口仿冒品的案件。於2018年,類似的案件僅287件。過去一年,海關查扣了542,258,000個仿冒品,比2018年數字增加超過29%。專家表示,仿冒品不安全甚至對人民生命或健康帶來威脅,因為無法得知商品是在合作情形或以何種原料製成。
同時,非法走私仿冒貨品也意味著逃避關稅與工作被取代。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部局、智慧財產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參考文獻:
[1] Social experiment: Lithuanians uninclined to purchase fake goods when aware they are counterfeit https://vpb.lrv.lt/en/news/social-experiment-lithuanians-uninclined-to-purchase-fake-goods-when-aware-they-are-counterfeit (Latest viewed: 2021/1/11).
德國專利商標局公告終止英國代理人國內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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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專利商標局公告終止英國代理人國內資格
從2020年2月1日起,英國離開歐盟。直到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過渡期間,歐盟法(EU law)持續對英國生效,英國也持續作為歐盟會員。因此,儘管脫歐協議已經於2月1日生效,英國專利代理人能夠在歐盟單一市場與關稅領域內執業,直到2020年底為止。
2021年1月18日,德國專利商標局於正式發布公告Notice No. 1/21[1]。指出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英國專利代理人已不得再以「歐洲專利代理人」身分,在德國執業。
事實上2020年節結束前,來自英國的專利代理人仍被允許依據「歐洲專利代理人在德活動法」,在德國依據期從英國取地之執業資格,暫時(Temporarily)且偶然(Occasionally)性地在德國提供專利代理服務。此時,英國代理人仍能向「德國專利商標局」執行代理業務。同時,也能向「德國專利代理人辦公室」取得相同性(Equivalency)資格認可。
而過渡期結束之後[2],上述選擇也在2021年的1月1日正式畫上句點。意味著代理人授權效力也從2020年12月31日開始失效。自此以後,英國專利代理人將不在德國具有等同「歐洲專利代理人」資格。不同於歐洲專利代理人,英國專利代理人將再也不具有向德國專利商標局代表客戶之資格。
已註冊為歐洲專利代理人者,根據「歐洲專利代理人活動法」,若失去其歐洲專利代理人狀態,經過合理期間後,也將會從「德國專利代理人辦公室」登記中刪除。
2021年生效之EU-UK雙邊合作協議(OJ L 444/14)中,並未提供代理人授權基礎,而協議附件2(Reservation No.2)之專業服務「專利代理人」僅指具有德國資格之人。相似地,2021年1月1日起,英國律師也將不得再向德國專利商標局執業。
若您對於國際智慧財產布局有進一步興趣,歡迎直接與本所聯繫。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參考文獻:
[1] Notice No. 1/21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German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 of 18 January 2021 concerning the power of representation of British patent attorneys and British lawyers ceased on 1 January 2021 https://www.dpma.de/english/our_office/publications/notices_of_the_president/no_01_2021.html (Latesat viewed: 2021/2/1).
[2] Power of representation of British patent attorneys and lawyers ceased https://www.dpma.de/english/our_office/law/legalrepresentative/brexit/index.html (Latesat viewed: 2021/2/1).
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認有權採納初審之證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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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去年底對上訴爭議(T 1604/16)作出決定,說明有關事實與證據認定效力與權能的問題。相對以往認為EPO在爭議處理階段能審理證據之權能有限,EPO此決定認為其有權能對初審(First Instance Department)證據認定作相對充分之判斷。
根據歐洲專利條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第117條,EPO有權處理開放式(Non-exclusive)表列的證據態樣,並EPO敘明採納證據相關的實施規則。據此,經過EPO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 Board of Appeal)判例,EPO發展出「證據評價自由原則(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編入審查基準。
簡言之,該原則說明上訴委員會有權依個案(on Case-by-Case basis) [1]在「證據評價自由原則」下,評估以任何形式提供或蒐集而得的證據以及證據提供是否充分。換言之,上訴委員會認為EPC規定中,並未對特定型態證據之證據力提供明確的判斷規則。
而本案T 1604/16之爭議在於[2]:上訴委員會是否有權審理經過異議程序(Opposition)認定之事實。尤其,本案上訴委員會取得之證據不同於異議程序可以「直接聽取證人(Witness)意見」,上訴委員會僅能獲得證人意見的「文字逐字稿(Transcript)」。
事實上,本案上訴委員會指出,根據判例T1418/17委員會僅能在下述三種情況下,推翻初審對事實之認定:
- 未考量實質重點、
- 將不相關知識項列入考量、或
- 導出不合邏輯之結論。
另外,根據判例T 621/14,上訴委員會也不能採納新提出的證據。拒絕理由在於,上訴人非因為新證據而提出上訴,因此無理由於上訴委員會評估新證據。
經審查,上訴委員會未發現有可以適用判例T 1604/16、或判例T 621/14,而不能採納證據之理由。因此,最終上訴委員會認定「證據評價自由原則」同樣適用於透過聽證取得之證人陳述文字稿(Transcript)。上訴委員會於判例摘要(Catchwords)複述說明,上訴委員會有權審查完整的上訴內容,包括法律與事實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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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4.1. Principle of 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caselaw/2019/e/clr_iii_g_4_1.htm#:~:text=Free%20evaluation%20of%20evidence%20means,%2C%20or%20are%20not%2C%20convincing.&text=When%20evaluating%20evidence%2C%20it%20is,within%20the%20meaning%20of%20Art (Latest viewed: 2021/2/3).
[2] T 1604/16 () of 7.12.2020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recent/t161604eu1.html (Latest viewed: 2021/2/3).
歐洲專利局首次公告兩項共同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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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首次公告兩項共同實施規則
共同實施規則(Common Practice, CP)是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與各會員國國家智慧財產局取得行政措施一致性的措施[1]。EPO的會員國也已經在共同議案下,同意了共同實施規則。
EPO首次發布的兩個共同實施規則,分別有關發明單一性審查(Examination of Unity of Invention)、以及發明人指定(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經由會員國在12月EPO行政委員會會議上支持。
EPO局長António Campinos表示,「個人非常高興在整合計畫中宣布此項里程碑(Milestone)。」並表示,「我們了解到公司與發明人在尋求專利保護時,會遭遇不同國家專利局以及EPO實務操作不同之困難,這將使歐洲專利系統變得複雜,並使成本與不便利性增加。」
在議案下,EPO2019年擬定的部分策略計劃2023中,由國家專利局、EPO與產業與智慧財產專業領域代表,選定了六個共同實務領域。這些獲選的領域被認為經由提升EPO與歐洲國家智慧局操作一致性,更有可能為使用者與專利局帶來可見的效益。
發明單一性審查(Examination of Unity of Invention)[2]
此規則非旨在協調不具單一性實質審查及其後果,此規則目的在改善專利局之間的對話品質。藉由共同規則,當不具單一性作為駁回事由被提出時,將明確相關的資訊範圍能使申請人了解不具單一性審查之結果與審查人員做出決定之理由。
發明人指定(Designation of Inventors)[3]
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會員國要求在專利核准程序中發明人指定發明人。此重要程序,經由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第4條與EPC第62條規定,確保發明人在申請中被提及。
進一步,工作小組發現在EPC或國家法指定發明人程序當中包含了大量要件。因此,若要實行此共同規則,將可能需要修訂可行的法規架構。為此,會員國仍能自行決定是否參與共同實施規則,惟計畫仍盡可能促使更多會員國同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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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Working together to simplify the patent system: First common practices agreed by EPO member states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1/20210212a.html (Latest viewed: 2021/02/20).
[2] EPO. Common practice as regards the examination of unity of invention (Dec. 2020)
[3] EPO. Common practice as regards the 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 (Dec. 2020)
歐盟IP Key計劃說明智財權與藥品安全維護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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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IP Key計劃說明智慧財產與藥品安全維護重要性
藥物的作用是在維持身體健康,並且感到舒適。但對於假藥(Fake)或仿冒(Counterfeiting)藥品,效果可能剛好相反,不僅有害、甚至威脅生命安全。主要原因在於,假藥與仿製藥因為缺乏完善的公共主管機關審查,難以確保公眾取得的藥物是安全的[1]。
歐盟智慧財產局資助計畫IP Key在東南亞(South-East Asia)區域發布文稿,指出無論是假藥或者是仿製藥品,其衍生效應在特定條件下均會進一步惡化。往先,這類型為主要與生活風格(Life-Style)藥物有關,然而現在甚至創新或救治生命的關鍵藥物,例如:心臟疾病藥物,為經過主管機關審查便進入市場的情形也在增加。
但若其同時非法並且對人體有害,則假藥與仿製藥品之間便沒有區別。假藥以核准產品的形式在市場流通,然而其中可能含有具有低品質原料甚至錯誤的調劑。仿製藥品,相對的,則是不合於智慧財產規定之藥品,例如註冊商標獲專利。但是兩者之間問題相等重要。
根據近年歐盟智慧財產(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以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之研究,在仿製藥品中有90%的絕大多數,同時也會對病人健康產生傷害。此外,世界衛生組織也在2017年報告公布,每年因服用仿製藥品死亡孩童可能數量介於72,000至169,000人之間。
此外,仿製藥品也並非單純為公共健康考量。創新與創作是現代經濟的基石,而仿製藥品剝奪了應由其被仿製者取得的合法權利與獲利。不僅醫療與藥物公司受害,公眾也因為獲利無法為用於研發更有效的藥物而遭受損失。
更甚者,仿製與仿冒藥品如今要進入合法供應鏈有更方便的管道。意味著不僅在非法的商號或線上入口才能取得他們。對於消費者而言,可能在不知情情況下購入並對於其可能產生的人體影響一無所知。此趨勢也因為電子商務發展而催化,為非經管制的賣方提供良好通路。根据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報告,指出在歐盟邊境經查被退回的海運或郵務遞送的仿製貨品佔總量的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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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keeping medicines safe https://ipkey.eu/en/south-east-asia/news/intellectual-property-and-keeping-medicines-safe (Latest viewed: 2021/2/25).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的臨時申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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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9日,繼奧地利昨天交存批准書後,臨時適用《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議定書正式生效。單一專利法院的最後準備工作現正開始。
在臨時申請(provisional application)期間,預計需時8個月完成單一專利法院的技術和基礎設施準備,以使單一專利制度在年底前投入運作。德國交存的UPCA批准書已於2020年12月獲得批准,這將正式觸發UPCA的生效,並允許單一專利法院開始工作。
為了支持專利申請人儘早採用單一專利,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將對已進入授權程序最後階段的歐洲專利申請引入過渡措施,而這些措施將在單一專利制度生效之前提供。
背景
單一專利和單一專利法院是單一專利包(Unitary Patent package)的組成部分,它將補充和加強現有的集中式歐洲專利授予系統。單一專利得通過向EPO 提交單一請求,在多達25個歐盟成員國獲得統一的專利保護,從而使專利持有人的發明保護更簡單、而且更具成本效益。
單一專利法院(UPC)將是一個國際法院,對涉及EPO授予的專利的侵權和撤銷訴訟具有管轄權。這個專門的法院將使歐洲範圍內的專利執法更加容易,提供更大的法律確定性並降低訴訟成本。該法院以國際條約—《單一專利法院協議》為基礎。
參考文獻:
[1] Office, E., 2022. EPO –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of the UPCA to start. [online] Epo.org. Available at: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2/20220117.html> [Accessed 21 January 2022].
支持使用者及早採用歐洲單一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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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盟成員國最近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後,單一專利制度預計將於2022年下半年啟動。這意味著《單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將生效,並且建立單一專利的兩項歐盟法規也將適用。同時,意味著單一專利的二級法律框架將生效,特別是與單一專利保護有關的規則,該規則正式委託歐洲專利局(EPO)管理單一專利。
為了支持使用者儘早採用單一專利,EPO決定引入兩項過渡措施,適用於已進入授權程序最後階段的歐洲專利申請。這些措施將在單一專利制度生效之前,即德國對UPCA的批准書交存之日起實施。根據UPCA第89(1)條,該日期在UPCA生效前3-4個月,並將在EPO的網站上公佈。例如,如果德國於2022 年5月20日交存其批准書,則UPCA將於2022年9月1日生效。同一天,設立單一專利的兩項條例以及關於單一專利的規則將開始適用專利保護。
這兩項過渡性措施是相互關聯的,但從程序的角度來看卻是分開的。它們將適用於根據規則第71(3)條,EPC已發送通信的歐洲專利申請,即已進入授權程序的最後階段的歐洲專利申請。一旦審查部門決定可以授予歐洲專利,它必須將其打算授予的文本告知申請人(所謂的「IGRA」—授予意向)。此文本通過根據EPC規則第71(3)條發送通信而傳達給申請人。在本函件中,申請人被邀請支付授權和公告費用,並在四個月內以歐洲專利局的兩種官方語言而不是程序語言提交請求項的翻譯,這是非可擴展的。如果申請人在此期限內支付了費用並提交了譯文,則視為他已經批准了擬授予的文本。
參考文獻:
[1] Office, E., 2022. EPO – Supporting users in an early uptake of the Unitary Patent. [online] Epo.org. Available at: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nitary-patent/transitional-arrangements-for-early-uptake.html> [Accessed 21 Januar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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