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環境、礦業與法律
第一節 修改《循環經濟促進法》
據報導,中國大陸人大環資委正在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立法研究論證和起草工作,將認真研究、吸收採納代表提出的有關修改《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議案的建議,即能適應循環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新思想新要求,旨在增強法律的約束性、適當增加推廣使用建築垃圾再生料、鼓勵使用裝配式建築和企業內部固廢資源跨區域共用等內容,加大政策激勵、行業協同力度,進一步推動循環經濟產業在中國大陸的發展。
相關修正內容
- 循環經濟的定義、實質和特徵等。
- 發展循環經濟對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保障國家資源安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意義。
- 比較國際間循環經濟法制建設。
- 現行《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情況、存在問題和原因等。
- 需要法律進一步重點規範的內容,包括:
-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全生命週期管理、綠色供應鏈管理;
- 生產端、流通端、消費端的減量化;
- 材料、產品、建築物、包裝物等的綠色設計;
- 工業、農業、建築業、生產性和生活性服務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構建;
- 產業園區循環化發展;
- 廢舊物資特別是廢棄電子資訊產品、動力電池、風機葉片、光伏組件、汽車及零部件、廢塑膠、廢舊紡織品等回收體系建設;
- 資源再生循環利用、再製造及再生原料和再製造產品推廣使用;
- 水資源循環利用;
- 垃圾分類與生活垃圾、廚餘垃圾、餐廚廢棄物、建築廢棄物、園林廢棄物、城市污泥資源化利用;
- 互聯網+資源循環利用、二手市場、共用經濟、綠色消費等。
- 現行《循環經濟促進法》具體修訂意見,包括法律名稱、框架結構、立法目的、循環經濟定義、基本管理制度、激勵和約束機制、獎懲措施、相關方法律責任和義務,以及具體條款修改建議等。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治日報》,2022年3月1日。參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2021年9日10日。https://www.ndrc.gov.cn/hdjl/yjzq/202109/t20210910_1296453.html?code=&state=123。
第二節 修改《礦產資源法》
《礦產資源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國務院牽頭起草並提請審議。據報導,中國人大環資委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加緊工作,儘快將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環資委將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溝通聯繫,積極推動礦產資源法修改進程。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有代表提出關於修改礦產資源法的議案。議案提出,現行礦產資源法內容整體滯後,不能適應生態文明建設和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難以保障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業權人權利。建議加快修改礦產資源法,並對自然資源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自然資源部在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已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報國務院提請審議。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法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再次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辦理工作,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地方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赴江西開展專題調研,並結合代表議案內容,對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稿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全文共53條,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礦產資源的保護、勘查和開採〉、〈第三章:礦業權〉、〈第四章:礦區生態修復〉、〈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責任〉以及〈第七章:附則〉。該草案第3條即明確指出立法大原則,分別是「(1)保護資源、綠色發展;(2)統一規劃、分類管理;(3)市場配置、公開公正;(4)綜合勘查、合理開採;(5)節約集約、綜合利用。」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修改矿产资源法 送审稿已报国务院〉,《法治日報》,2022年2月22日。
中國黃金網,〈《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17日。http://www.gold.org.cn/zc1227/xzfg/201912/t20191218_186471.html。
第三節 修改《礦山安全法》
近年來,礦山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暴露中國大陸安全生產領域的短板弱項。據報導,中國人大社會委建議應急管理部加緊研究論證,推進《礦山安全法》修改工作。待條件成熟時納入中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畫。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有代表提出關於修改礦山安全法的議案。議案提出,礦山安全法已實施近30年,內容較為簡單,滯後性凸顯,存在安全監管機構不明確、規制內容和手段滯後、處罰規定不夠全面、事故處理級別不清、監管者職能定位偏差等問題。建議儘快修改完善,明確部門監管職責,加大違法行為處罰,調整礦山事故處理的級別規定,完善礦山監管機制。
應急管理部表示,已將修改礦山安全法作為應急管理立法體系架構的重要內容,成立礦山安全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認真研究吸收代表議案提出的建議意見,從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出發,做好與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進一步細化有關條款。
現行《礦山安全法》全文共50條,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礦山開採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第六章:礦山事故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以及〈第八章:附則〉。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修改矿山安全法 抓紧推进修法工作〉,《法治日報》,2022年2月22日。
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文。https://gkml.samr.gov.cn/nsjg/bgt/202106/t20210610_330498.html。
第四節 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
現代無障礙環境建設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重要基礎,是衡量國家和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誌。今年的中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顯示,《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擬於今年提請審議。目前,中國人大社會委正式啟動立法工作,無障礙環境建設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於近日召開。
近年來,中國大陸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規政策和標準規範體系不斷完善,無障礙設施建設、無障礙資訊交流和無障礙社會服務的水準不斷提高,無障礙環境受益人群從殘疾人群體逐步擴展到包括老年人、兒童及其他有需求的人群在內的全體社會成員。惟總體而言,當前中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整體水準距離經濟社會發展仍有較大差距,尚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從制度層面看,散見在《民法典》、《殘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無障礙相關規定缺乏銜接。《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作為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專門法,原則性、宣導性要求較多,且存在諸多重要內容缺項。
上述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持續健康高品質發展,亟須通過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予以規範解決。
值得一提的是,十三屆中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共有356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9件關於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議案。議案認為,為適應老齡化社會和數位化發展特徵與需求,需要加快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議案建議,加快立法工作進程,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充分瞭解地方無障礙相關法規的執行情況和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取得的經驗,提高無障礙環境建設立法品質和效率,早日出台無障礙環境建設法。
為推動此項立法,2020年,中國人大社會委與中國殘聯共同啟動無障礙環境建設立法的前期準備工作,通過召開座談會、開展實地調研、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深入瞭解基層無障礙環境建設實際情況,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及法學領域專家學者、殘疾人老年人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對國內外相關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頒佈實施以來各地積累的實踐經驗進行了系統總結。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法治日報》,2022年4月12日。
參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法規全文。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7/content_5574480.htm。
第五節 制定《能源法》
能源問題關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能源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據報導,中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代表議案所提意見建議,加快《能源法》立法工作進程,並盡快提請中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有代表提出議案,認為中國大陸目前尚未制定出台能源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有關單行法無法解決國家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不充分、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有效協調滯後、能源的綜合監管措施缺乏等深層次問題,建議制定《能源法》。
中國國家能源局提出,該局已起草《能源法草案》送審稿,並於2020年底再次報送國務院,目前正在配合司法部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議案提出的有關建議在草案中已有體現。該局將繼續認真研究議案所提意見,配合司法部做好審查修改工作,積極推進立法進度。
中國大陸《能源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共117條,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能源戰略和規劃〉、〈第三章: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一般規定、化石及非化石能源)〉、〈第四章:能源供應與使用〉、〈第五章:能源市場〉、〈第六章:能源安全〉、〈第七章:科技進步〉、〈第八章:國際合作〉、〈第九章:監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責任〉以及〈第十一章:附則〉。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制定能源法 已起草草案送审稿〉,《法治日報》,2022年2月15日。
參見中國大陸《能源法(徵求意見稿)》草案全文。http://www.nea.gov.cn/2020-04/10/c_138963212.htm。
第二章 農村、財經與法律
第一節 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2022年中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透露,根據年度立法工作計畫,今年將預安排審議40件法律案,其中包括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上(20)世紀50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為適應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農村經濟社會發生巨大變化的現實需要,《民法典》第96條、第99條等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定為特別法人。
惟現在中國大陸既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門立法,亦沒有集體成員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實務中,諸多治理問題仍然存在法律空白。
孫憲忠教授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具有基本立法的意義,關係到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尤其是現在中國大陸正在大力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更是離不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具體組織、領導和推動的作用。因此,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十分必要且刻不容緩。
農村集體成員資格須立法明確
孫憲忠教授也指出目前中國大陸約一半居民人口是農村居民,他們生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長期以來,實務中侵害集體成員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主要體現為對「外嫁女」、「入贅男」、「在校大學生」、「服役人員」以及「服刑人員」等特殊群體的利益侵害。
另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難題是,立法缺失導致確認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訴訟無法可依。近年來,中國民事訴訟中出現了一種特殊的類型,即「確認村民資格」之訴。這種訴訟普遍發生在城郊,其實是「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訴,其特徵就是農村居民主張的並不是在農村居住的戶口問題,而是集體成員資格所體現的財產分配權。但由於中國大陸還沒有這方面的專門法律,目前人民法院對這些訴訟尚無法作出清晰明確的裁判。
地方立法效力層次低差異較大
作為一項綜合性權利,集體成員權兼具身份屬性與財產屬性,包括取得成員資格、獲得承包地和宅基地、請求分配集體收益、參與集體財產的管理與監督以及內部的表決權等權利。
據瞭解,目前對於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成員權的相關規定主要散見於《民法典》、《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故缺乏一部系統性法律。民法典第261條雖然對集體成員權進行了確認,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但對於集體成員權的具體內容卻並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因此很難解決集體成員權的諸多現實問題。
值得關注的是,一些地方例如2013年廣東省修訂了《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2020年浙江省修訂了《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黑龍江省和四川省分別制定了《黑龍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和《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等。然而,地方上這些規定在完整度、詳細度、集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等問題上並不一致,有關集體成員權的規定差異較大。
在孫憲忠教授看來,地方立法還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效力層次低,規定標準混亂。以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為例,有的以戶籍作為主要認定標準,有的以基本生存保障作為基本標準,還有的以戶籍作為形式標準、以與集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和生產生活關系為實質標準。而伴隨人員流動的加快,有些跨省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就更為複雜,極易發生因認定不公平,增加社會管理風險的可能。
立法滯後的同時,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實踐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地區對集體成員權進行了股份化改造並予以固化。因此,往往都是通過農民自發行為進而帶動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目前這些已有的集體成員權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的成功實踐案例,為國家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推進立法
應充分認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特別法人的立法意義。孫憲忠指出,地方實踐已經為立法提供了許多成熟、合理、可供參考的經驗,同時許多難以解決的爭議問題都亟待立法進行釋明。因此,應當在當前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現實基礎上,儘快實事求是地推進立法。其中,農民成員權是必須依法明確承認和保護的重要權利。前述權利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構造中已經處於基礎性地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核心議題。因此,應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來推動立法,從幾個方面實現制度突破。
首先,在成員資格確定方面,應建立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應當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程序規範、群眾認可」的原則進行。孫憲忠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確認,也應該遵照該原則進行。
其次,應該遵守民法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理,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經相關調研發現,上海松江、廣東南海等地區因地制宜地通過集體成員資格認定對成員構成精準摸底,形成了界限分明的現代組織體,這既有利於保護初始成員的集體成員權,又有利於防止集體成員的數量過分擴大化。
再次,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造應以「戶」而不以「成員個體」為單位。調查顯示,以農戶作為基本的確權單位更符合中國的國情,也符合馬克思主義學說所謂「生產關係要以生產力的發展為前提」的思想。中國農村以農戶作為基本的財產權利有良好的社會基礎。過去,在中國農村曾經推行以成員個體作為基本單位的政策,結果並不成功。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吸取歷史的教訓,採取分包到戶的方式,現在推行的農地「三權分置」也延續了這一傳統。
最後,立法應明確區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嚴格界定集體成員與農村村民。又立法中應當對於特殊群體集體成員權的保護予以重視,要重點考慮基本生存保障因素,防止出現「兩頭空」的現象。
總而言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需在集體成員權的基礎上進行,充分考慮農民的意願,唯有在法思想、法感情、法技術上共同發力,方能制定出一部人民滿意、社會認可的高品質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法治日報》,2022年3月29日。
第二節 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
據近日報導,中國大陸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研究代表提出的有關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議案的建議,在完善國務院有關批發市場規定的內容基礎上,加強溝通協調,深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法進行研究論證。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有代表提出關於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的議案。議案提出,由於農產品批發市場亂批亂建、重複建設問題尤為突出,擾亂了農產品流通秩序,建議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加強批發市場規劃,建立准入退出機制和審批制度,加強農產品市場監管等。
基此,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以及農業農村部認為,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農產品批發市場仍將是中國大陸農產品流通的主管道,由於缺乏有效規劃佈局調控和准入、退出機制,農產品批發市場一直處於完全競爭和無序發展狀態,贊成儘快將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和管理納入法治軌道。
國家發改委提出,近期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國務院關於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考慮到立法需要較長的過程,建議在此規定起草中,研究吸納代表議案所提建議。
商務部、農業農村部表示,國務院有關規定的起草將為立法奠定良好基礎,並將在今後有關立法工作中積極配合。
司法部認為,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已經針對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作出規定,建議有關部門在加強現有法律和政策文件執行的基礎上,深入研究論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深入进行研究论证〉,《法治日報》,2022年2月15日。
第三章 其他財經立法工作
第一節 修改《體育法》—發展群眾體育
修改《體育法》已列入十三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21年10月,體育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按照2022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今年將繼續審議體育法修訂草案。在十三屆中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有代表提出修改體育法的議案,建議進一步完善體育法修訂草案。
相關議案指出,體育法自1995年頒佈施行以來,在保障中國體育事業發展、增強人民群眾體質健康、提高體育運動水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準提高,社會對體育事業發展提出新的要求,體育法中部分條款與現實要求不符,需要修改。
該議案認為,已提請中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體育法修訂草案一審稿新增內容豐富,修改部分符合現實要求,是一個比較完善的修訂草案。同時,議案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修訂草案。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發展群眾體育的意見》提出,完善健身設施建設頂層設計,增加健身設施有效供給,補齊群眾身邊的健身設施短板,大力開展群眾體育活動,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民健身促進工作。
最後,該議案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內容。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修改体育法 完善修订草案发展群众体育〉,《法治日報》,2022年3月29日。
第二節 制定《反外國制裁法》
中國大陸的《反外國制裁法》,全文共16條。目前已經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 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第五條「除根據本法第四條規定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採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二)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
(四)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八條「採取反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
第九條「反制清單和反制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佈命令予以公佈。」
第十條「國家設立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資訊共用,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措施。」
第十一條「我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採取的反制措施。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 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對於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除本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可以規定採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對於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需要採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節 修改《政府採購法》
由於政府採購法已不能滿足當前的需要,據報導人大財經委建議相關部門認真研究吸收相關代表議案所提意見,適時提出《政府採購法》修法建議。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多名代表提出多個議案,認為政府採購法對政府採購程式的控制、採購方式、代理機構的監管等存在不足,有關採購方式、範圍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未能全面體現節約財政成本的立法目的,有關公平競爭的規定尚不完善,與招標投標法存在衝突,對政府採購合同屬性規定不明確,建議修改。
據悉財政部按照《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案》研究起草了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並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議案提到的增加誠信體系建設和採購需求內容條款等意見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已有所體現。
修訂的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合共10章146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章對政府採購參加人、政府採購政策、政府採購需求管理、政府採購方式與程序、政府採購合同、爭議處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採購實體,為了實現政務活動和公共服務的目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公共資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二是充分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新增政府採購政策一章,在採購政策目標中增加支援創新、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內容,明確政策制定主體及政策執行措施,新增對採購人落實採購政策的要求,新設政府採購安全審查制度。
三是加強政府採購需求管理。新增政府採購需求管理一章,明確採購需求的定義及定位,規定編制主體、編制依據、編制方法和主要內容,增加對採購人內部需求管理的要求。
四是健全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序。結合不同採購專案需求特點、績效目標、市場供需情況,梳理出不同競爭範圍、不同採購方式的適用情形,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評審方法。明確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框架協定採購等不同採購方式的主要程式和重要控制節點。
五是完善政府採購合同制度。根據合同標的和績效目標,規定了固定價格、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多樣化的合同定價方式。完善合同履行、合同變更或解除、履約驗收等條款,增加合同糾紛解決機制。
六是強化採購人主體地位。擴大採購人在選擇採購方式、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等方面的自主權,新增採購人在內控管理、需求管理、政策功能、履約驗收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七是簡化供應商資格條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採用「基本條件+負面清單」的模式,規定供應商資格條件,方便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是完善法律責任。就相關主體的違法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同時,適當加大了處罰力度。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就有關條款和文字進行了修訂。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修改政府采购法 抓紧修法研究论证〉,《法治日報》,2022年1月25日。
參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財政部網站》。http://www.gov.cn/hudong/2020-12/08/content_5567837.htm。
第四節 制定《增值稅法》
增值稅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已建議有關部門加大增值稅法立法的工作力度,爭取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有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制定《增值稅法》,以便夯實稅制法治基礎,確保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形成發票管理社會共治,使增值稅改革與增值稅的立法工作結合起來,不斷完善流轉稅制立法體系。
財政部認為,通過系列改革措施,中國大陸逐步建立了規範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架構,為增值稅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2020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增值稅法草案送審稿》。目前,司法部正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
最後,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合計9章47條,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1)關於徵稅範圍。《徵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條例》的規定,為鞏固營改增成果,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併入「服務」,將「銷售金融商品」從「服務」中單列,即增值稅的徵稅範圍為,在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以及進口貨物。
(2)關於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借鑒國際經驗,《徵求意見稿》規定,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但可以自願選擇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關於稅率和徵收率。為鞏固營改增及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徵求意見稿》對《條例》中規定的稅率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等適用稅率調整為13%;將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的適用稅率調整為9%;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金融商品的適用稅率為6%,保持不變。同時,明確增值稅徵收率為3%。
(4)關於銷售額。《徵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條例》的現行規定,明確銷售額是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
(5)關於期末留抵退稅制度。為鞏固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稅原理,《徵求意見稿》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期末留抵退稅制度,並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6)關於混合銷售、兼營的規定。為鞏固營改增成果,解決納稅人特殊情形的徵稅問題,《徵求意見稿》延續「混合銷售」從主、「兼營」分別核算納稅的理念,明確混合銷售應從主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7)關於稅收減免。《徵求意見稿》沿用了《條例》和原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法定免稅項目;同時明確除法定免稅以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納稅人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8)關於計稅期間。為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減少納稅人辦稅頻次,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徵求意見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個計稅期間,新增「半年」的計稅期間。
(9)關於稅收徵管。結合徵管實踐,《徵求意見稿》明確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委託海關代徵。明確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如實申報義務、發票管理及法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
(10)關於過渡期安排。為平穩過渡,本法公佈前出台的稅收政策,確需延續的,按照國務院規定最長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後的五年止。待過渡期結束,按照《徵求意見稿》第30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制定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繼續執行。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制定增值税法 加大立法工作力度〉,《法治日報》,2022年1月18日。
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全文。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810961/c5140207/content.html。
第五節 推動《徵信法》立法
據報導,近日中國人大財經委建議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借鑒相關議案建議,加快完善徵信管理制度,條件成熟時研究推動《徵信法》立法。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有多位代表提出議案,指出數位經濟時代徵信領域應用範圍漸廣,徵信業務與其他資訊服務的界限趨於模糊,信用資訊共用與保護、徵信效率與資訊安全、業務創新與合規管理等很多方面缺乏法律規範,建議制定《徵信管理法》。
中國人民銀行亦提出,《徵信業管理條例》《徵信機構管理辦法》等為徵信業的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法典》、《個人資訊保護法》、《網路安全法》等法律對於信用資訊主體知情權以及救濟途徑等作出了規範。針對議案提出的徵信行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該行將認真開展研究,及時調整徵信法律制度。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全国人大财经委:条件成熟时推动征信立法〉,《法治日報》,2022年1月4日。
第六節 制定《政府績效預算法》
據報導,績效預算管理中存在的預算與政府決策銜接不夠、「花錢」與「辦事」、「兩張皮」、監督問責還不到位等問題,一直引發關注。基此,中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吸收相關代表議案所提出的意見,對制定《政府績效預算法》進行研究論證,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今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有多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制定政府績效預算法,以預算為切入點,實現對政府決策、履職行為及監督評價等治理全過程的績效約束,實現預算與政府決策政策緊密銜接。
財政部贊同議案提出的進一步提升預算績效管理與監督制度化、規範化水準的建議,認為議案對促進預算績效管理提質增效具有重要的啟示和引導作用。同時,財政部認為,政府績效立法是一項涉及面廣、環節繁多、流程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在借鑒國際經驗基礎上,深入研究實際情況作出科學分析判斷,爾後作出立法規劃應履行之程序。
考慮到《政府績效預算法》一來涉及政府績效管理,二來涉及人大績效監督,並且人大以預算審查監督為著力點可以推動政府實現預算與政策的有效銜接,中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起草。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制定政府绩效预算法 抓紧研究论证 适时提出建议〉,《法治日報》,2021年12月21日。
第七節 制定《金融穩定法》
為貫徹落實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決策部署,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人民銀行聯合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及反復論證後,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晚近,中國大陸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礎法律為主,並以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輔之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
然而,涉及金融穩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規定分散又過於原則,一些重要問題尚缺乏制度規範。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建立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法律各有側重、互為補充。
制定《金融穩定法》作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目的之主要手段,總結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合計共6章48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該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並且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另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以進一步構築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後續工作是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台。
資料來源:
〈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人民銀行網站》,2022年4月7日。http://www.gov.cn/xinwen/2022-04/07/content_56838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