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2022年2月,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布了〈數位經濟與競爭白皮書(初稿)〉,以對外徵詢公眾意見。惟白皮書的內容只是反映現階段公平會的立場,並不排除未來會因應經濟發展、產業轉變等原因而有不同程度的調整。
數位經濟特色
- 使用多邊商業模式:以平台為媒介,連結兩個不同群組產生互動;
- 依賴數據:蒐集使用者數據作為要素投入,改進現有商品或服務;
- 波動性:透過收購新創事業不斷推出新產品,並延伸至其他市場;
- 獨、寡占趨勢:因網絡效應使市場趨向獨、寡占。
數位經濟的四大面向
- 平台是交易的中介:雙/多邊平台的市場界定與市場力界定、掠奪性定價/低價利誘、最惠客戶條款;
- 數據是爭奪的資源:結合申報門檻、隱私保護、差別定價、聯合行為(包括軸輻式卡特爾);
- 跨領域是茁壯的門徑:市場力延伸、網絡廣告、自我偏好/搜尋偏頗、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之議價、限制轉售價格、銷售管道限制
- 市場力集中是競爭的趨勢:大即是惡?。
數位經濟的競爭議題
- 市場界定與市場力衡量;
-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涉及到的子議題有:自我偏好暨搜尋偏頗、限制轉售價格、搭售、網路銷售管道、掠奪性定價/低價利誘、數據隱私與市場競爭、差別取價、數位廣告分潤與新聞收費、最惠客戶條款等。;
- 結合,涉及到的子議題有:殺手併購、隱私在結合審查中的角色等;
- 演算法與聯合行為,涉及到的子議題有:水平價格的協議、軸輻式卡特爾等;
- 網路不實廣告。
參考國外立法例
- 歐盟:電子化行動政府計畫,具體競爭政策措施包括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和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
- 美國:Gigabit城市挑戰計畫,具體競爭政策措施包括拜登總統促進競爭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Promoting Competition in the American Economy);
- 德國:數位戰略2025,具體競爭政策措施包括競爭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GWB)修法;
- 日本:世界最先端 IT國家創造宣言,具體競爭政策措施包括提升平臺透明化和公平性法(The Act on Improving Transparency and Fairness of Digital Platforms);
- 中國: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具體競爭政策措施包括公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 韓國:K-ICT戰略2020,具體競爭政策措施包括線上平臺公平中介交易法(Act on Fair Intermediate Transactions on Online Platforms);
- 澳洲:數位經濟戰略2023,具體競爭政策措施包括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準則(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
公平會的修法建議
- 短期可立即改變─
(1)排除「相對優勢地位」作為判斷公平交易法第20條「有限制競爭之虞」的參考因素;
(2)事業實施RPM行為案件中,納入涉案事業於相關市場中市場力的考量。
- 長期須待修法─將垂直勾結行為納入第15條聯合行為的規範範疇;
- 在地的連結(local nexus)重於複製他人的經驗;
- 致力建構數位市場的可競爭性(contestability);
- 謹慎評估事前管制的必要性及擔任的角色;
- 國際的合作與國內的協作;
- 競爭內涵的再認識,分析能力的再提升;
- 援引資訊技術與人才強化數位執法能力。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數位經濟與競爭白皮書(初稿)〉,2022年3月。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6967。 最後瀏覽日: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