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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什麼?
這是很多剛接觸專利領域的人會問的第一個問題。一言以蔽之,專利是一種智慧財產權,即為人們的心智勞動產出物(智慧),屬於無形資產(財產),並且受到法律的保障(權利)。專利制度就是用來保護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的『點子/概念』,因此幾乎所有運用自然法則所產出的概念/發想,都可以受到專利權的保護。
專利是一種排他權利
國家為了保障發明人獨占的權利,與政府之間約定給予申請人一段期間的獨占權契約,在其間內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申請人相對必須將費心研究的技術予以公開讓社會大眾知悉,以換取政府給予的保障權利
專利也是一種先申請主義
若是同一發明有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時,僅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也就是說,專利權的取得,先搶先贏!
另外,專利也是一種屬地主義(或稱地區權利)。詳細而言,專利權僅在核准專利的該國家/地區有效,若是產品要出售到他國、於他國製造該產品、於他國使用該產品或方法等行為,申請人必須要在該國申請專利,於取得專利權後,才能在該國主張專利權。
專利申請人須備齊的資料
申請人只要備齊1. 申請書;2. 說明書;3. 必要圖式;4. 委任書(事務所提供),並提交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完成專利申請,並可取得法定申請日。台灣專利法明文規定,說明書需載明的項目有︰發明名稱、摘要、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圖式簡單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圖式[3]。
下列表格為世界主要申請國家/地區的各類專利申請類型的介紹:
國別/地區 |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植物專利 |
台灣 | O/實體審查制 | O/形式審查制 | O/實體審查制 | X |
中國 | O/實體審查制 | O/形式審查制 | O/形式審查制 | X |
美國 | O/實體審查制 | X | O/實體審查制 | O |
歐洲 | O/實體審查制 | X | O/登記制 | X |
日本 | O/實體審查制 | O/形式審查制 | O/實體審查制 | X |
何謂專利形式審查制度?
是針對專利說明書判斷是否滿足形式審查要件,並不針對專利申請案的實質技術方案審酌,只要遞交的申請文件符合專利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即可獲准專利權。實體審查制度,是針對專利申請案的實質技術方案進行審閱,審查委員必須進行先前技術的檢索,方得以判斷該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可專利性。
由於形式審查制度的審查時間較短,因此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速度較快,符合產品週期壽命較短的需求。唯一的顧慮是,形式審查制度的專利類型並未經過審查委員的實質技術方案的檢視,因此獲准後的專利權強度,容易受到社會大眾的挑戰。
三種專利類型介紹
下列表格是發明、新型以及設計三種不同專利類型的比較表:
專利種類 |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定義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 結合,透過視覺 訴求之創作 |
法定標的 | 物、方法、用途 | 物品 | 物品 |
國際優先權 | 12個月 | 12個月 | 6個月 |
國內優先權 | 12個月 | 12個月 | 無 |
早期公開 | 申請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公開 | 無 | 無 |
審查流程 | 程序審查請求審查 | 程序審查形式審查 | 程序審查實體審查 |
專利權期限 | 申請日起算20 年 | 申請日起算10 年 | 申請日起算15 年 |
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在智慧局的專利編號中,字元開頭為「I」 。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技術性,才符合發明之定義;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在智慧局的專利編號中,字元開頭為「M」 。
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亦即新型係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申請專利之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的定義。
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在智慧局的專利編號中,字元開頭為「D」 。
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申請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以玻璃產業為例,請參考下圖,若一玻璃製品的技術內容在於「製程或材料創新」,應申請發明專利;若一玻璃製品的技術內容在於「結構特殊」,則應申請新型專利;若一玻璃製品的特徵在於「外觀獨特」,則因申請設計專利。
審查專利的三要件
授予專利權的三要件(或稱專利三性)為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實體審查的順序為: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產業利用性:或稱做實用性(useful)。只要申請人提出認為有用的看法,並且能應用在廣義的產業領域,與是否具備市場價值,或是實務程度無關。
新穎性(novelty) :申請前,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未見於全世界(worldwide)的刊物、或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
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形式,只要在申請前已經公開,皆構成該專利申請的先前技術。
其中,實體審查的基準日係以申請日為準,新穎性的判斷只容許「一對一」的比對。也就是說,不得將多份先前技術的對比文件組合,進而與該專利申請進行技術方案的比對。
進步性:或稱做非顯而易知性(unobviousness)。進步性的定義︰「不是熟習該項技術領域者能輕易想到的效果」。與新穎性的技術比對不同之處在於,進步性的判斷可容許「多對一」的比對。也就是說,可以將多份先前技術的對比文件予以組合,進而與該專利申請進行技術方案的比對。
另外,授予專利權更存在有第四個要件,或稱為專利第四性:可據以實施性,或稱致能性(enablement)。
可據以實施性的定義︰說明書內容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相關領域之技術人員能瞭解內容並據以實施。申請專利範圍內容必須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